Re: [问题] 关于土地信托与法拍

楼主: hifree (hi)   2013-02-05 00:13:31
are u sure?
发文单位: 法务部
发文字号: (90)法律字第 040486 号
发文日期: 民国 90 年 12 月 21 日
相关资料: 相关图表(0)‧法条(3)‧司法判解(0)‧行政函释(0)‧法学论著(0)
要  旨:
关于信托关系之委托人欠缴税捐,税捐稽征机关可否依税捐稽征法第二十
四条规定,就其已办妥信托登记之财产为禁止处分疑义
主 旨:关于信托关系之委托人欠缴税捐,税捐稽征机关可否依税捐稽征法第二十
四条规定,就其已办妥信托登记之财产为禁止处分,所涉信托法适用疑义
一案,本部意见如说明二。请 查照参考。
说 明:一 复 贵部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台财税字第○九○○四五五六一八号函

二 本部意见如下:
(一) 按信托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
”核其立法意旨,系因信托财产名义上虽属受托人所有,但受托人
系为受益人之利益管理处分之,故受托人之债权人对信托财产不得
为强制执行。至于委托人之债权人亦不得对信托财产为强制执行,
因信托财产移转为受托人所有后,该财产形式上已属受托人财产而
非委托人财产,是委托人之债权人当然不得对已登记为受托人名义
之财产声请强制执行 (台湾高等法院九十年度抗字第二四四四号裁
定参照) 。惟为防止委托人藉成立信托脱产,害及其债权人之权益
,信托法爰参考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对该法第六条
第一项规定信托行为有害于委托人之债权人权利者,债权人得声请
法院撤销之,以保障委托人之债权人,并期导引信托制度于正轨。
本件纳税义务人欠缴税捐,经税捐稽征机关通知缴纳,缴款通知书
业经合法送达,逾期未缴,于缴款期限届至后,将所有土地乙笔信
托予受托人,并已办妥财产权移转登记,似已符合上开撤销权之行
使要件,税捐稽征机关自得声请法院撤销此一信托行为。至税捐稽
征机关行使其撤销权时,亦请一并注意同法第七条关于撤销权行使
除斥期间之规定。又上揭“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解释上包
括假扣押、假处分 (“法务部信托法研究制定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
议纪录”第二二一页参照-收录于“法务部信托法研究制定资料汇
编 (一) ”。从而,税捐稽征机关似不得依税捐稽征法第二十四条
规定,对信托财产为假扣押。
※ 引述《dulicc (我不是正妹)》之铭言:
: ※ 引述《september02 (九月二号)》之铭言:
: : 请问一下有人对信托这块熟吗?
: : 如果A有一笔土地和房子,因为向B借钱,而被B设定了信托
: : 但是A也有向C借钱,但是C只有A的支票
: : C可以申请法拍这笔土地和房子吗?
: : 谢谢
: 先说在前面,信托看似万能,不过真的是很好破,
: 本文开始:
: 信托法第12条 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
: 但基于信托前存在于该财产之权利、
: 因处理信托事务所生之权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
: 违反前项规定者,委托人、受益人或受托人得于强制执行程序终结前,
: 向执行法院对债权人提起异议之诉。
: 解释:
: 1.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代表可以假扣押、假处分等保全行为
: PS:受益权属债务人所有是可以拍卖的喔~~,
: 被归类到动产那一类 我有个案子四月应该会拿出来拍
: 2.但基于信托前存在于该财产之权利->信托前的他项权利
: 3.因处理信托事务所生之权利->受托人搞出来的费用
: 4.违反前项规定者,得于强制执行程序终结前向执行法院对债权人提起异议之诉
:
作者: blurry (今生今世)   2013-05-06 00: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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