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这样的......
朋友近日欲买房,遇到想买的房子有承租方,而且承租期限是到今年下半年
但朋友是想买来后就要立即入住
所以想请问:
1. 在买卖斡旋期间,斡旋书上是否即应载明“签约前(或交屋前)原租赁契约需解除,
否则买卖契约不成立”之类的字样。
2. 在买方立场来说,是希望在斡旋期间卖方就可以把租赁契约解除,因为实在很担心
一旦推迟到交屋前才解除租赁契约,万一到时候没有解除,感觉会有很麻烦的法律问
题,但是斡旋期间实在很短,当然不可能完成这些,所以想问问大家有没有什么
“附注事项”是可以保障买方的。又若到时候屋主真的没有依约解除租赁契约,那真
的会“买卖还原,买方不需负担任何费用”吗?还是有可能会出现其他什么样的问题
呢?
3. 另外还担心一点就是,因房客是被迫提前解约,担心这一段时间房客会不爱惜房子,
甚至部分破坏房子。所以针对这点想请问大家买方该如何防范自保?
4. 针对这样的房屋买卖,还有其他什么该注意的吗?
非常感谢大家的回答<(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