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伪造存款证明诈贷炒房 “帅过头”被诉

楼主: playhome (重生)   2012-12-26 16:06:21
这真的很好打
一审最多缓刑
看看这个判决书的摘要吧
本案变造的还是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所得资料参考清单
贷款金额比帅大的还多
台湾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诉字第316号刑事判决
爰审酌被告之犯行,除生损害于税捐机关对于税捐稽征管
理之正确性、合库建国分行对贷款申办核准之正确性及长
兴公司对于员工薪资管理之正确性外,并使金融机构对于
申办贷款人之信用评价产生错误,而有形成呆帐之风险,
危害金融交易秩序,惟被告犯后坦认犯行,态度良好,足
征其知所悔悟之态度,且其素行尚佳,有台湾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记录表在卷可稽(见本院卷二第9 页),又其因亟
需资金周转,为贪图一时之便,误罹刑章,犯罪动机尚非
恶劣,再者,被告自合库建国分行所贷得之846 万元款项
,业于98年6 月5 日已将本金连同利息悉数清偿完毕,此
有卷附合作金库银行放款帐务资料查询单可考(99年度他
字第151 号卷第15页至第16页),合库建国分行未因被告
犯行而受有具体损害等一切情状,量处如主文所示之刑,
以资儆惩。
合库建国分行未因被告犯行遭受具体损害,已如前述,兹念
其因亟需资金周转,而贪图一时之便,一时思虑不周,误
罹刑章,犯后知所悔悟,表现诚挚之悔悟之意,又被告亦
按时缴纳贷款,并已清偿所贷得之款项,经此侦、审程序
及科刑教训,应能知所警惕,信无再犯之虞,因认其所宣
告之刑,以暂不执行为适当,爰依刑法第74条第1 项第 1
款规定,并予宣告缓刑3 年,以励自新。
※ 引述《setyoufree (和平是最高的理性)》之铭言:
: 潜水本版以来的第一篇~
: 不才斗胆作点分析吧。
: 伪造文书部分,先看要件:
: 1. 刑法第212条: 伪造变造关于能力的证书,足以生损害于公众或他人。
: 2. 刑法第215条: 从事业务之人,明知不实事项,而登载于其业务上作成之文书,
: 足以生损害于公众或他人。
: 3. 刑法第216条: 行使伪造变造的文书者,依各该罪处断。
: 4. 最基本规定是刑法第210条: 伪造变造私文书,足以生损害于公众或他人。
: 只要符合要件,就成罪了。
: 伪造或变造文书这件事应该很明确。
: 受害银行属他人,炒房受害者为公众,应该也很明确。
: 不知道说好打的,信心从何而来?
: 也许只能从 不该贷却贷,并未达到{足以生损害}的程度来抗辩吧。
: 但法官会不会接受?那就不知了。
: 尤其炒房为民怨之首、而被告又属高调,法官心证会怎样?
: 另外本案涉及的诈欺取财要件是
: 刑法第339条第2项: 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的所有,以诈术得财产上不法的利益,
: 或使第三人得之者。
: 大家自己判断,用这个法条起诉,是否有误?
: 我个人意见认为,还蛮符合的。
: 请注意,利益这个词在实务上的认定并没有很严喔。
: 喔对,实务上利用伪造变造的文书去诈欺取财,成罪案件蛮多的。
: 另外啊,检察官其实手下已经留情。
: 我们看银行法第125条之3第2项,如果诈欺对象是银行,就有该条文的适用。
: 而该条文与前面条文的不同,就是罪比较重,是3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
: 还可并科新台币一千万到二亿元之间的罚金。
: 而被诈欺的对象是银行,也很明确。
: 由于起诉事实同一,所以将来如果法官发现有这条可以用,
: 是可以变更起诉法条的,
: 到时又增加银行法这一条,不知结果如何?
: 当然以上分析都是基于片面且常出错的新闻报导,
: 所以拙见不一定正确,
: 敬请注意。
: 以投资为名的炒作,让人民必需品价格飙高,并不能认为是对的。
: 因此买不起房的,先不去论,
: 即使买得起,根据统计,
: 台北市家户所得平均约一半是付房贷,压力是如何沉重。
: ※ 引述《wakamur (hi)》之铭言:
: : 1.来源连结:
: :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local/20121226/158472/
: : 2.内容:
: : 2012年12月26日14:03
: : 炒房大户黄家进“帅过头”在新店成立“安坑现代房屋”经营不动产买卖,
: : 并邀集网友李世杰等人入股,2010年间黄家进有意投资新店市达观路房屋,
: : 但一时找不到买家,又有资金压力,竟透过李世杰伪造存款证明,再向银行
: : 诈贷480万元。
: : 起诉指出,黄家进先利用大嫂邱惠莲为人头冒名买房,并借邱女存摺向日盛
: : 银贷款,但日盛银认为邱女帐户每月仅8万元进出,财力不足,拒绝放款,前
: : 年7月黄家进指示大嫂到邮局以100元开户,随后将存摺交给李世杰,以电脑绘
: : 图方式变造提存记录,再以影印手法伪造邱女财力证明,果然骗过日盛银,同
: : 年9月核贷480万元给邱女。
: : 事后李世杰与黄家进闹翻,李世杰向台北地检署自首,检察官今依伪造文书罪
: : 将2人起诉。
: : 3.心得或感想:
: : 刚刚的新闻应该没PO过,帅大真是官司缠身阿~
: : (请勿转载非新闻网站之新闻,否则视为该网站广告处理)
作者: amury (快马加鞭)   2012-02-26 16:20:00
大家真的觉得缓刑不用坐牢是很轻微的事情吗?
作者: k2y (k2y)   2012-02-26 16:27:00
投资客真得面目可憎..看了就讨厌
作者: FlashMan (央行是现代丁添廖)   2012-02-26 16:37:00
在金融市场有伪造文书前科大概都GG 不过炒客都人头来人头去没在怕的
作者: generally (滚来滚去)   2012-02-26 16:46:00
反正是买房子投资又不是靠工作赚钱,有前科有什么关系
作者: scott2009 (红土芽庄单品香)   2012-02-26 16:59:00
如果稍微碰触到刑法的界线就可以获利十倍,而不是强烈的
作者: scott2009 (红土芽庄单品香)   2012-02-26 17:00:00
碰触到有期徒刑三年以上或无期徒刑去换利100倍
作者: scott2009 (红土芽庄单品香)   2012-02-26 17:01:00
我会选择稍微碰触,在我国法律压榨劳工、短发薪是小事情
作者: scott2009 (红土芽庄单品香)   2012-02-26 17:02:00
在美国就是大事情,如刘珊珊之流。作法拍如果没有一点底子,建议还是别碰,人头就搞死你了
作者: waterspout (我看见常福在咬来威)   2012-02-26 20:04:00
如果进去关个半年可以赚几千万 我想很多人愿意○
作者: scott2009 (红土芽庄单品香)   2012-02-26 20:08:00
我一个教授被骗七百多万,对方伪造文书蹲了一年半就出来
作者: scott2009 (红土芽庄单品香)   2012-02-26 20:09:00
出来继续骗,诱骗的一两百万,继续被判八个月有期徒刑
作者: scott2009 (红土芽庄单品香)   2012-02-26 20:10:00
台中地院 101年度易字第1798号人家逛酒店后车厢都是两千元现金,很少妹不做外卖的
作者: scott2009 (红土芽庄单品香)   2012-02-26 20:11:00
我教授继续苦哈哈拿着他妈的债权凭证 五年一签在台湾没有一点血性跟草莽,要活下去一辈子无事 很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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