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伪造存款证明诈贷炒房 “帅过头”被诉

楼主: setyoufree (和平是最高的理性)   2012-12-26 15:44:31
潜水本版以来的第一篇~
不才斗胆作点分析吧。
伪造文书部分,先看要件:
1. 刑法第212条: 伪造变造关于能力的证书,足以生损害于公众或他人。
2. 刑法第215条: 从事业务之人,明知不实事项,而登载于其业务上作成之文书,
足以生损害于公众或他人。
3. 刑法第216条: 行使伪造变造的文书者,依各该罪处断。
4. 最基本规定是刑法第210条: 伪造变造私文书,足以生损害于公众或他人。
只要符合要件,就成罪了。
伪造或变造文书这件事应该很明确。
受害银行属他人,炒房受害者为公众,应该也很明确。
不知道说好打的,信心从何而来?
也许只能从 不该贷却贷,并未达到{足以生损害}的程度来抗辩吧。
但法官会不会接受?那就不知了。
尤其炒房为民怨之首、而被告又属高调,法官心证会怎样?
另外本案涉及的诈欺取财要件是
刑法第339条第2项: 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的所有,以诈术得财产上不法的利益,
或使第三人得之者。
大家自己判断,用这个法条起诉,是否有误?
我个人意见认为,还蛮符合的。
请注意,利益这个词在实务上的认定并没有很严喔。
喔对,实务上利用伪造变造的文书去诈欺取财,成罪案件蛮多的。
另外啊,检察官其实手下已经留情。
我们看银行法第125条之3第2项,如果诈欺对象是银行,就有该条文的适用。
而该条文与前面条文的不同,就是罪比较重,是3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
还可并科新台币一千万到二亿元之间的罚金。
而被诈欺的对象是银行,也很明确。
由于起诉事实同一,所以将来如果法官发现有这条可以用,
是可以变更起诉法条的,
到时又增加银行法这一条,不知结果如何?
当然以上分析都是基于片面且常出错的新闻报导,
所以拙见不一定正确,
敬请注意。
以投资为名的炒作,让人民必需品价格飙高,并不能认为是对的。
因此买不起房的,先不去论,
即使买得起,根据统计,
台北市家户所得平均约一半是付房贷,压力是如何沉重。
※ 引述《wakamur (hi)》之铭言:
: 1.来源连结:
: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local/20121226/158472/
: 2.内容:
: 2012年12月26日14:03
: 炒房大户黄家进“帅过头”在新店成立“安坑现代房屋”经营不动产买卖,
: 并邀集网友李世杰等人入股,2010年间黄家进有意投资新店市达观路房屋,
: 但一时找不到买家,又有资金压力,竟透过李世杰伪造存款证明,再向银行
: 诈贷480万元。
: 起诉指出,黄家进先利用大嫂邱惠莲为人头冒名买房,并借邱女存摺向日盛
: 银贷款,但日盛银认为邱女帐户每月仅8万元进出,财力不足,拒绝放款,前
: 年7月黄家进指示大嫂到邮局以100元开户,随后将存摺交给李世杰,以电脑绘
: 图方式变造提存记录,再以影印手法伪造邱女财力证明,果然骗过日盛银,同
: 年9月核贷480万元给邱女。
: 事后李世杰与黄家进闹翻,李世杰向台北地检署自首,检察官今依伪造文书罪
: 将2人起诉。
: 3.心得或感想:
: 刚刚的新闻应该没PO过,帅大真是官司缠身阿~
: (请勿转载非新闻网站之新闻,否则视为该网站广告处理)
作者: ZMittermeyer (我不是善良老百姓)   2012-02-26 15:56:00
台北房价高涨不是投客的问题,别拿他们当替死鬼
作者: beast29 (=.=)   2012-02-26 17:05:00
对!!!是你们这些人薪水不够高 该死的问题.........
作者: beast29 (=.=)   2012-02-26 17:08:00
说偷资客没有推波助澜的作用....我第一个不相信.....
作者: lsp33 (LSP)   2012-02-26 19:05:00
底下帅大的说明出来了 如果照帅大的说法 非他所指使请问胜算会有多少??
作者: wtmjs (金色狂风忍者队)   2012-02-26 20:23:00
房价高涨不干投客的事。XDDDDD 这你也讲的出口。
作者: attila2 (喔)   2012-02-27 10:35:00
买卖你情我愿...实在不懂错在哪边
作者: reitina (reitina)   2012-02-27 16:03:00
一楼意思应该是:别拿“我们”当替死鬼吧?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