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hifree (hifree)》之铭言:
: ※ 引述《hariseb (hi)》之铭言:
: : 1.来源连结:
: : http://www.youtube.com/watch?v=GypVz1KBk60
: : 2.内容:
: : 中天新闻》早上八点多文林苑都更现场再爆肢体冲突,因为乐扬建设的工人
: : 进驻王家地暂放组合屋,引发王家跟在场抗议大学生不满。双方起了口角最
: : 后大打出手,有几个大学生甚至- 被拖离现场场面混乱。事后乐扬建设也表
: : 示,是根据政府发函来清空工地,并没有违法。
: : 更多完整报导,详见: http://video.chinatimes.com/
: : 3.心得或感想:
: : 阻扰施工的人不离开会更危险耶..
: http://jirs.judicial.gov.tw/GNNWS/NNWSS002.asp?id=92466
: 文林苑的释宪案被驳回囉
: 六四、声请人:立法委员林淑芬、尤美女、陈其迈等四十一人(会 台 字第10954号)
: 声请事由:
: 为都市更新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后段及第三十六条规定,有牴触宪法第八条、
: 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七十七条、联合国公民与政
: 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二条第一项及第三项、第十七条、同公约一般性意见第十六
: 号、第二十七号、联合国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一条第一项、同公约一
: 般性意见第四号、第七号等之疑义,声请解释案。
: 决议:
: (一)按立法委员现有总额三分之一以上声请解释宪法,须就其行使职权,适用
: 宪法发生疑义,或适用法律发生有牴触宪法之疑义者,始得为之,司法院大法官
: 审理案件法第五条第一项第三款定有明文。
:
: (二)本件声请人立法委员林淑芬、尤美女、陈其迈等四十一人认为:都市更新条
: 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后段规定(下称系争规定一),允许依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
: 申请获准实施都市更新事业者,采取多数决方式强制将少数纳入参与都市更新。
: 被强制纳入之少数,因此无法自由支配财产,致无法继续生存,安全、和平且尊
: 严居住权利受到侵扰,隐私、家庭、住居、通讯、名誉与信用等权利受到破坏。
: 又并未赋予该少数有效教示与救济手段,亦无诱因促使都市更新实施者与该少数
: 进行实质协商,使该被强制纳入之少数意见迳被排除,违反包容多元价值之公益。
: 又同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下称系争规定二),允许都市更新实施者就公告后未
: 自行拆除或迁移之土地改良物,代为或请求当地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代为
: 拆除或迁移。此项设计,未要求须事先取得客观、独立且中立之法院同意,使行
: 政机关介入私权纷争,迳行行使司法权权限。被强制拆迁者不但欠缺完善程序保
: 障,其亦无有效请求停止执行之救济手段,居住权利因私人商业利益而受到不合
: 比例之侵犯。是系争规定一及二,有牴触宪法第八条正当法律程序、第十五条生
: 存权与财产权保障、第十六条程序基本权、第二十二条未列举权利之保障、第二
: 十三条比例原则、第七十七条权力分立原则、联合国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
: 十二条第一项及第三项居住迁徙自由、第十七条对干涉及攻击之保护、同公约一
: 般性意见第十六号、第二十七号、联合国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一条第
: 一项适当居住权、同公约一般性意见第四号、第七号等之疑义,须透过违宪审查
: 制度予以厘清,并作为立法院日后修订法律之依据,爰向本院声请解释。
:
: (三)按立法委员现有总额三分之一以上,就适用宪法发生疑义或适用法律发生
: 有牴触宪法之疑义声请解释,首应符合“就其行使职权”之要件。立法院为国家
: 最高立法机关,依宪法第六十二条及第六十三条规定,有议决法律制定案或修正
: 案之专属职权。是立法委员基于维护宪政秩序及法治原则之职责,于制定或修正
: 法律时,本应自行审定符合宪法意旨之条文。倘法律公布施行经相当时日,立法
: 委员认有违宪疑义,自应先行提出修正案,并于确定修法未成后,由少数之三分
: 之一以上立法委员声请解释,始与本院释字第六0三号解释“修法未果”意旨无
: 违。
: 从而符合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第五条第一项第三款声请解释宪法中之“就其
: 行使职权”要件(本院大法官第一一二三次会议决议及本院大法官第一三四三次
: 、第一二九八次及第一二六九次会议对会台字第八七三二号、第八二九三号及第
: 七八一七号案件之不受理决议参照)。经查,本件声请书及声请人之连署签名,
: 系于中华民国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四日送达本院,声请时针对系争规定一及二,
: 第八届立法委员尚未有法律修正案之提出。同年月二十七日及五月四日分别有院
: 总第六六六号委员提案第一三三三四号及第一三四四四号关于同条例第十六条及
: 第三十六条条文之修正提案,仍未议决,自不符行使职权要件。是本件声请,核
: 与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第五条第一项第三款规定不合,依同条第三项规定,
: 应不受理。
:
: 六五、声请人:立法委员吕学樟等五十一人(会 台 字第10949号)
: 声请事由:
: 为立法院通过施行之都市更新条例,除赋予都市更新事业机构经一定法定程序及
: 比例表决机制,得强制合并相邻土地、建物参与都市更新事业计画外,另可针对
: 不愿参与协议合建之土地及合法建筑物,申请主管机关征收后,让售之;或可针
: 对权利变换范围内届期不自行拆除、迁移之土地改良物,请求主管机关代为拆除
: 、迁移之,实有牴触宪法第十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之疑义,声请解释案。
:
: 决议:
: (一)按立法委员现有总额三分之一以上声请解释宪法,须就其行使职权,适用
: 宪法发生疑义,或适用法律发生有牴触宪法之疑义者,始得为之,司法院大法
: 官审理案件法第五条第一项第三款定有明文。
: (二)本件声请人认立法院通过施行之都市更新条例(下称系争条例),除赋予
: 都市更新事业机构经一定法定程序及比例表决机制,得强制合并相邻土地、建
: 物参与都市更新事业计画外,另可针对不愿参与协议合建之土地及合法建筑物
: ,申请主管机关征收后,让售之;或可针对权利变换范围内届期不自行拆除、
: 迁移之土地改良物,请求主管机关代为拆除、迁移之,实有牴触宪法第十条、
: 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之疑义,声请解释。惟查立法院为国家最高立法机关,
: 有议决法律制定案或修正案(宪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参照),及提议与
: 决议提出宪法修正案之专属职权(宪法增修条文第十二条)。是立法委员基于
: 维护宪政秩序及法治原则之职责,于制定、修正法律或宪法时,本应自行审定
: 符合宪法意旨之条文。倘宪法或法律公布施行经相当时日,立法委员认其有违
: 宪疑义者,自应先行提出修正案,并于确定修法未成后,始与本院释字第六0
: 三号解释“修法未果”意旨无违,从而符合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第五条第
: 一项第三款声请解释宪法中之“就其行使职权”要件(本院大法官第一二六九
: 次、第一二九八次及第一三四三次会议对会台字第七八一七号、第八二九三号
: 及第八七三二号案件之不受理决议参照)。而系争条例系于中华民国九十九年
: 五月十二日修正公布施行,声请人固非议决通过该法律之该届立法委员,惟如
: 确信系争条例有违宪疑义,亦应于先行使其宪法所赋予之修法权限而未果后,
: 始得提出声请释宪,方符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第五条第一项第三款之规范
: 意旨。惟迄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三日本件声请案提出时,第八届立法委员并未
: 有法律修正案提出,嗣于同月二十七日及同年五月四日分别提出之院总第六六
: 六号委员提案第一三三三四号及第一三四四四号关于系争条例第十六条、第三
: 十六条条文之修正提案,均尚未议决,自不符行使职权要件。是本件声请,核
: 与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第五条第一项第三款规定不合,依同条第三项规定
: ,应不受理 。
简单来说
立委:啊~ 大法官啊,我们认为这东西ooxx如何怎样~
帮我们解释一下这烂摊子吧,我们作__都来不及了
那个__家,好可怜啊~ 你看,这法律,又是可以硬拆,
又可以....不管啦,好可怜啦,他提出申请了~
帮我们看看
大法官:好啊,我查一下~
1. 要释宪....要有 1/3以上声请,你们,一次41,一次51
现在中华民国立委有...113席~ 好啦,算过了
然后还要和你们的行使职权有关系,你们"适用法律"有
问题,才可以释宪,我再看一下喔...
2. 嗯,法律不合理啊....不过法律不就是你们在订的吗?
不然叫啥"立法"委员哩?
好吧,的确是法律有问题啦
但是,规定上写,你们要师请,要先有新法出来~ 没成再找我啊
查一下,唷~
a. 你不是当年那个修法的委员
b. 101年4/23提出的咩~查一下...
你们这些第八届,当时还没有修正草案出来~
c. 101年4/27,院总第666号是提了啦...但,你们这些家伙也还没
议决啊~ 找我做啥? 看不懂法律的立委喔?!
结论:滚回去! 少作秀! 事情忙完没趁你心意再找我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