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询问过家母 目前仅有签过买卖议价契约书以及延长买卖议价的契约书
: 是的 没收订金 因为我们没有签其他的斡旋跟正式契约
一、不动产买卖为诺成契约
按民法第153条I项规定:“当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无论其为明示或默示,契约
即为成立。”虽然现行民法第166- 1 条I项规定:“契约以负担不动产物权之移
转、设定或变更之义务为标的者,应由公证人作成公证书。”但本条之规定尚未施
行,而民法758条之书面契约系指不动产物权移转行为之合意,不包括买卖契约,
故依据现行民法之规定,不动产买卖契约仅需双方意思表示合致即为成立,无须
以书面方式为之。
二、议价委托契约书之性质
按现行台北市不动产仲介经纪商业同业工会公布之不动产买卖议价委托书之规定
,其乃具有居间契约及要约书之性质,一方面由买方委托仲介与卖方进行议价,
另一方面并以该买卖议价委托书之条件对于卖方进行出价之要约。此可由该委托
书第二条之规定即可看出,且依第三条之规定,只要卖方签章同意买方同意承购
要件时,契约即为成立。
是故依该委托书第四条之规定,买方在委托期限内有受该要约之拘束(民法第154
条参照),在该要约之意思表示到达卖方之后,即不得任意撤回(民法第162条参
照)
三、斡旋金之法律性质
按关于斡旋金之法律性质,现行学说见解不一,有附停止条件定金说、预约之证
约金说、片务预约或一方预约说、违约定金说、要约保证金说、预付委任事务之
必要费用说、寄托与委任混合契约说、居间契约说、居间人检视买方履行能力说
、让与担保说、居间、委任与寄托之混合契约说之争议,而依据中华民国不动
产仲介经纪商业同业公会全国联合会之看法系采积极定性斡旋金契约之态度,
亦即采兼具居间、委任与寄托之混合契约说,但无论如何,该斡旋金之给付与否
,均不影响该议价委托契约书之效力,买方仍应受其议价委托契约书所载要约内
容之拘束,而仲介亦具有代理买方与卖方进行议约之权限(议价委托契约书第三
条参照),在该授权契约之范围内所代为或代受之意思表示,对于买方即生效力
(民法第103条参照 )
四、违约责任
并请注意该议价委托契约书第六条之违约条款规定,令堂\令慈将来所应负的违约
赔偿责任均在此
※ 引述《pcperson (呼呼)》之铭言:
: 目前在买屋上碰到困扰 想请教板上的各位 希望能得到解惑
: 日前家母在A日口头上答应仲介确定成交 (仅口头答应 无任何文字签约)
: 但在A日晚上犹豫了 因此拨电话联络房仲想确认是否可违约
: 房仲告知家母已将斡旋金转入订金 程序已跑完
: (家母也尚未提供斡旋金 仅为该家公司内部程序跑完)
: A+1日早上 房仲告知该公司得知此事后打算寄出存证信函
: 但因房仲有先通知我 也请房仲先稍候并先压下
: 所以存证信函的事情家母还不知情
: 想请问板上各位 在口头上允诺部分 并无签约 房仲即进行程序
: 但得知我方可能违约便先一步打算寄出存证信函这样的动作
: 是否真的在法律上站得住脚
: 目前状况处于尚未签约.斡旋金尚未提供的状态下
: 但因担心如真的于口头上违约 家母会因存证信函而有官司问题
: 所以要请懂得法律细节或是有碰过的各位解答了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