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orangeterry:IFRS上路后,建商推案将不再适用完工比例法,而改以 05/19 17:01
→ orangeterry:个案交屋后一次全部完工入帐 05/19 17:01
→ orangeterry:http://ppt.cc/am_n
这只是合约设计问题
要解决还不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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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决定房地产工程合约到底应适用IAS11或IAS18,则需要复杂的专业判断,
各房地建案亦可能因营造合约或销售合约内容的差异而有不同之适用规定。
通常,如果销售房地时,买方在工程开始前或工程进行中可指定工程之主要结构
部分的设计变动、或工程进行中买方有权接管在建工程时,即符合IAS11之
认列要件;但若该合约主要系将房地视为商品销售,而工程之进行系独立于
合约规范之外,且买方对工程设计之影响力相当有限时,则应适用IAS18之规定
,于该房地商品主要风险已移转予买方,且卖方亦无有效控制力时(通常可能为
完成过户交屋时)认列相关收入及成本。如实务上住宅大楼的兴建,买方虽可针
对部分内部装潢变更设计,但不属于主要结构的设计变动,因此仍应依IAS18之
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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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我只要更改预售屋合约之规定
要求建商必须将预售屋土地及资产强制信托
并将买方之权利转为信托受益权
(交九BOT就是如此)
就符合IAS11之规定
在契约成立时风险即移转至买方
而得直接认列,不用采全部完工法
这不过就是合约设计问题而已
哪有什么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