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上王家现在想旧地重建,除非取得其他三十六户的同意
更改权利变换计画及都市更新事业计画
否则根本是不可能的事
因为:
第一,都市更新事业计画得核定是有法律拘束力的,不仅拘束实施者者,也拘束参与权
利变换之当事人,所以不是建商单方面想改设计就可以的,还得经过权利变换当
事人的同意才行,并且还必须重新送审通过,这一拖又不知道是多少年,其他36户
会同意吗?
第二,王家的建地不仅有建筑线的问题,还有畸零地的问题,按现行建筑法第44 条规定
:“直辖市、县 (市) (局) 政府应视当地实际情形,规定建筑基地最小面积
宽度及深度;建筑基地面积畸零狭小不合规定者,非与邻接土地协议调整地形
或合并使用,达到规定最小面积之宽度及深度,不得建筑。”而台北市畸零地
使用规则第4条第1款复规定,第一种商业区正面最建筑基地宽度应达5公尺,
深应度应达15公尺,否则即为畸零地,非与邻接土地协议调整地形或合并使用
,达到规定最小面积之宽度及深度,不得建筑。而本案不同意户之土地为阳明
段1小段801、803地号,土地使用分区为第一种商业区,其平均深度不足15公
尺,不符第一种商业区法定平均深度之规定,依据上述规定,即无法单独申
请建筑执照 。
王家想要重建,除非与邻地所有人合并建筑, 则根本是不可能的事情,问题是
邻地所有人都已经参与都更了,怎么可能再同意与王家合并建筑?
结论:王家现在想要旧地重建,根本是寡妇死了儿子,没指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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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94年台上字第1461号判决理由略谓:“都市更新团体拟定都市更新事业计
画及权利变换计画,报经主管机关核定实施,公告期满无人异议,依都市更新条例
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十九条第一项及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等规定,即属确
定并对外发生效力,该核定在未经依法定程序撤销或废止前,都市更新团体、受处
分之更新单元内之土地及合法建物所有人,不论是否同意参与分配,均受该更新计
画之拘束,不得任意主张无效或停止进行。此项核定乃行政机关本于行政权之监督
作用,就具体事件所为对外发生法律效果类似‘确认处分’之行政处分”
※ 引述《a386036 (骷髅怪)》之铭言:
: 王家土地
: 阳明段三小段801地号 面积93平方公尺=28.132坪
: 阳明段三小段803地号 面积74平方公尺=22.385坪
: 现行容积率
: 商一
: 容积率(%) 360%
: 建蔽率(%) 55%
: 高度比 2.0
: 最小前院深度(M) N/A
: 最小后院深度(M) 3
: 最小后院深度比 N/A
: 最小侧院宽度(M) N/A
: http://www.udd.taipei.gov.tw/pages/detail.aspx?Node=46&Page=2077&Index=5
:
: 王家是独力的两栋分开的透天
: 不考虑袋地通行下
: 老实说王家要依现行法令就地重建跟本不可能
: 建蔽率55%
: 法定车位
: 双逃生梯
: 王家的地只能盖两栋一层一户的套房
: 要变通只能跟建商何在一起请建照
: 改变目前的设计
: 把楼高降低
: 然后王家以原面积盖回他原本的透天
: 至于多出来的容积率,看是要卖给建商,还是抵工程款
: 拿来抵工程款的话王家愿不愿意也是问题
: 毕竟王家是在不同意下被拆的
: 如果要以损害赔偿办法来处理,王家透天的残值,扣掉折旧所剩无几
: 王家自己负担工程款盖????
: 怎样的补偿问题而已
: 容积率卖给建商,王家土地变少他愿不愿意???
: 不愿意法令跟袋地的问题也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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