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房贷缴不出来会怎样?

楼主: Matsui (金泽大阪然后回家)   2009-05-08 02:12:32
※ 引述《nengneng (黏黏)》之铭言:
如果你习惯因人废言,
认为没唸过法律系或地政系或作过贷款业务的人,就不能讲法律,
对法律的理解都不如你,我刚好可以告诉你,念个台北商专去作催收的妹妹都比你清楚。
为了怕你再跳过内容直接攻击回文者的适格性,
我刚好唸过法律系加起来九年多,第一个硕士是美国的LLM,
第二个硕士今年七月会从政大拿到,恰巧我是念财经法组,又恰巧我的论文写的是不动产
为了怕你攻击我的实务经验,
我从94年10月执业律师至今。
: 版上很多人的观念错误
: 或许是因为大家都不是念法律系或地政系
: 同时自己也没有在操作贷款业务之故
: 以下仅就我自己对于房屋贷款的了解 稍做解释
: 第一 房屋贷款是以房屋及土地设定抵押与银行
: 所有权人变成抵押人 银行变成抵押权人
: 倘若抵押人还不出贷款而构成违约时
: 抵押权人得将抵押物声请法院拍卖
: 以拍卖所得清偿抵押人之债务
: 问题在于 倘若抵押人仍积欠抵押权人三百七十五万
: 但是拍卖所得仅有三百万 怎么办呢
: 民法定得很清楚 就是以抵押物拍卖所得为清偿的上限
^^^^^^^^^^^^^^^^^^^^^^^^^^^^^^^^^^^^^^^^^^^^^^^
我不太清楚这是哪一国的民法规定,
据我对中华民国民法、德国民法、日本民法以及美国契约法与财产法的理解,
似乎从来没看过这个规定。
你说民法定得很清楚,可否麻烦上一下全国法规数据库剪下贴上,
让大家看看眼界。
回到法律解释,
贷款人跟银行之间的债之关系是民法上金钱借贷契约
大二的民法债编总则有教,
债之消灭的原因有清偿、提存、抵销、免除跟混同(民法309条至344条)
请问担保物权因为拍定而消灭关债权本身什么事?
再请看大四通常会选修的强制执行法,强制执行法27条写的清清楚楚
“债务人无财产可供强制执行,或虽有财产经强制执行后所得之数额仍不足
清偿债务时,执行法院应命债权人于一个月内查报债务人财产。债权人到
期不为报告或查报无财产者,应发给凭证,交债权人收执,载明俟发见有
财产时,再予强制执行。
债权人声请执行,而陈明债务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者,执行法院得迳行发
给凭证。”
明明拍卖完不足清偿都会发给债权凭证,
将来债务人有财产时得随时再声请执行(例如前面有板友说的执行三分之一薪资)
你却说拍卖完了就一笔勾消,看来你应该是没修过强制执行法
: 因此少还的七十五万就一笔勾销
: 这是银行在放贷时必须考量的风险
: 第二 有了上述的问题 银行也不可能会全贷
: 因此一间房子倘若设定抵押五百万 银行通常只会借四百五十万而已
: 那抵押物是如何设定呢 这是必须透过鉴价的
: 原则上大型的放贷 银行会商请专业机构进行鉴价
: 小型放贷就自己处理了
: 不过上述设定抵押五百万的抵押品 市价正常而言应该是六百万或七百万
: 也就是银行一定以较为保守的方式订定抵押品的价额
: 第三 接下来讨论的是 虽然抵押品设定五百万 市价七百万
: 即便抵押权人还不出钱来 银行只要把房屋卖掉就能满足债权
: 看来似乎银行的风险很小
: 但是房屋的市价是有波动性的 七百万的房子有可能跌到三百五十万
: 届时银行再怎么卖 还是不够还
: 这个倘若债务人仍按期给付款项 银行是无权拍卖抵押品的
: 不过银行有可能透过提高每期还款成数等方式
: 变相压迫债权人还款
有种东西叫担保维持率,还有种东西叫做担保维持率不足时处分担保品之权利
这个你应该有听过
: 第四 接着第三项的讨论 债务人原则上也不是笨蛋
: 倘若所持房屋市价仅三百五十万 欠款却有四百甚至四百五十万时
: 谁会笨到继续缴房贷呢 这时候就摆烂 让房子给银行拍卖
: 不管一次拍定 二次拍定 三次拍定
: 拍得三百五十万 三百万 甚至一百万
: 债务人都不用再清偿任何债务
实务上真的很多这种摆烂的人,银行也都会列呆帐,
但是是因为这些人都把名下财产脱干抹净,银行没有办法执行,
今天这些人如果胆敢到银行存个五万十万块,或是去用薪转的地方工作
你再看看这个债务人“用不用清偿债务”
把执行无实益的例子解释成债权消灭无请求权,又是一次大开眼界。
: 债务人损失的 就是购屋的头期款 跟各期缴纳的房贷
: 这种情形在日本泡沫时代的时候时常可见
:
作者: iemking (Johnny)   2009-05-08 02:15:00
这篇我等很久了,终于可以去睡了...
作者: smt963   2009-05-08 02:20:00
楼上的辛苦了!!!
作者: nengneng (nengneng)   2009-05-08 02:32:00
好吧 我没考虑到当事人基础是建立在债编契约关系上 单纯以物保与人保的观念来解释 确实是我对贷款业务不够熟稔
作者: nengneng (nengneng)   2009-05-08 02:33:00
我把前文删除 以免贻笑大方 误导其他版友
作者: Taizong (ToLiveTogether)   2009-05-08 10:25:00
学长好!看了前面几行 就觉得我应该认识这位楼主说
作者: Taizong (ToLiveTogether)   2009-05-08 10:29:00
看了学长犀利的分析真是让在下自愧不如阿
作者: dkac   2009-06-06 18:35:00
希望对您有帮助 http://www.94istud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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