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二二八的三(四)十二条

楼主: saltlake (SaltLake)   2024-09-13 18:15:42
: → takanasiyaya: 哪一国常识?228一开始卖烟的就平民啊 09/13 17:24
: → saltlake: 一开始被碰碰是草民群众,然后台湾菁英出来主张政府 09/13 17:42
: → saltlake: 要给台湾人官做 09/13 17:43
二二八事件中,缉私局基层人员处理不当激起民众游行示威之后,
全省各地一些台湾热心仕绅纷纷组成处理委员会协调处理官民纷争
。各地处理委员会的处理方式不一,有些地方的委员会形式比较激
进。
是年三月一日,台北市参议会邀集台湾菁英组成“缉菸血案调查
委员会”,向省长官陈仪提出组建事件处理委员会(简称处委会)之
议,获准。三月四日后,长官公署代表不再参加委员会,于是处委
会议题逐渐由单纯对事件惩凶之请愿行动转变成政治改革运动。
首先,三月五日,处委会通过《二二八事件处理委员会组织大纲》
,并提出八项政治改革方案。由此发端,向全省各地发展分会。
六日,于王添灯主持下选出十七位民意代表为常务委员,并发表
《二二八事件处理委员会告全国同胞书》。
七日,处委会议决政府应对事件负全责,草拟并发表了:
《三十二条处理大纲》,包括对目前的处理7条、根本处理25条(
军事方面5条、政治方面20条),旨在要求推动台湾政治改革而使之
高度自治。虽名为三十二条,因当时处委会内部派系分立而意见分呈
,后来又追加十条。这四十条处理大纲送到长官公署后,陈仪阅毕震
怒拒绝。王添灯乃于电台发表广播,宣称本事件已不能由(处委会)自
身力量对抗,希望台湾人民共同起来对抗不公义的政府。
以下乃前揭四十二条,如官方的《台湾新生报》(行政长官公署机关报)所载:(据〈处委会阐明事件眞相 
向中外广播处理大纲 除改革政治外别无他求 建议案本日可正式提出〉,《台湾新生报
》,1947年3月8日,第2版)(原文及标点照录,不做校正)
1、对于目前的处理
一,政府在各地之武装部队,应自动下令暂时解除武装,武器交由各地处理委员会
及宪兵队共同保管,以免继续发生流血冲突事件。
二,政府武装部队武装解除后地方之治安由宪兵与非武装之警察及民众组织共同负
担。
三,各地若无政府武装部队威胁之时,绝对不应有武装械鬪行动,对贪官汚吏不论
其为本省人或外省人亦只应检擧转请处理委员会协同宪警拘拿,依法严办,不应加害而惹
出是非。
四,对于政治改革之意见可条擧要求条件向省处理委员会提出,以候全般解决
五,政府切勿再移动兵力或向中央请遣兵力,企图以武力解决事件,致发生更惨重
之流血而受国际干涉。
六,在政治问题未根本解决之前政府之一切施策,(不论军事,政治)须先与处理
委员会接洽,以免人民怀疑政府诚意,发生种种误会。
七,对于此次事件不应向民间追究责任者,将来亦不得假藉任何口实拘捕此次事件
之关系者。对于因此次事件而死伤之人民应从优抚恤。
2、根本处理
甲、军事方面:
一,缺乏教育和训练之军队绝对不可使驻台湾。
二,中央可派员在台征兵守台。
三,在内陆之内战未终息以前,除以守衞台湾为目的之外绝对反对在台湾征兵以免
台湾陷入内战旋涡。
乙、政治方面:
一,制定省自治法为本省政治最高规范,以便实现国父建国大纲之理想。
二,县,市长于本年六月以前实施民选,县市参议会同时改选。
三,省各处长人选应经省参议会(改选后为省议会)之同意,省参议会应于本年六
月以前改选,目前其人选由长官提出交由省处理委员会审议。
四,省各处长三分之二以上须由在本省居住十年以上者担任之(最好秘书长,民政
,财政,工鑛,农林,教育,警务等处长应该如是)
五,警务处长及各县市警察局长应由本省人担任,省警察大队及铁道工鑛等警察即
刻废止。
六,法制委员会委员须半数以上由本省人充任,主任委员由委员互选。
七,除警察机关之外不得逮捕人犯。
八,宪兵除军队之犯人外不得逮捕人犯。
九,禁止带有政治性之逮捕拘禁。
十,非武装之集合结社绝对自由。
十一,言论出版罢工绝对自由废止新闻纸发行申请登记制度。
十二,即刻废止人民团体组织条例。
十三,废止民意机关候选人检覈办法。
十四,改正各级民意机关选擧办法。
十五,实行所得统一累进税除奢侈品税相续税外不得征收任何杂税。
十六,一切公营事业之主管人由本省人担任。
十七,设置民选之公营事业监察委员会,日产处理应委任省政府全权处理各接收工
厂矿应置经营委员会委员须过半数由本省人充任之。
十八,撤消专卖局,生活必需品实施配给制度。
十九,撤消贸易局。
二十,撤消宣传委员会。
二十一,各地方法院院长各地方法院首席检察官全部以本省人充任。
二十二,各法院推事检察官以下司法人员各半数以上省民充任。
其他改革事项候三月十日集中全省民意之后交由改组后之政府办理。
【本报讯】又昨(七)日下午三时半,处委会全体会议,由临时主席潘渠源宣布开会后,
除原案共廿二条一致决议通过以外,并追加通过,
一,本省陆海空军,应尽量采用本省人。
二,警备司令部应撤消以免军权滥用。
三,限至三月底台湾行政长官公署应改为省政府制度,但未得中央核准前暂由二,
二八事件处理委员会之政务局负责改组,用普选公正贤达人士充任之。
四,处理会之政务应于三月十五日以前成立,其产生方法,由各乡镇区代表选擧该
区候选人一名,然后再由该县市辖参议会选擧之,其名额如下:台北市二名,台北县三名
,基隆市一名,新竹市一名,新竹县三名,台中市一名,台中县四名,彰化市一名,嘉义
市一名,台南市一名,台南县四名,高雄市一名,高雄县三名,屏东市一名,澎湖县一名
,花莲县一名,台东县一名,计三十名。
五,劳动营及其他不必要之机构,废止或合并,应由处理会政务局检讨决定之
六,日产处理事宜,应请准中央划归省政务局自行清理。
七,高山同胞之政治经济地位及应享之利益,应切实保障。
八,本年六月一日起,实施劳动保护法。
九,本省人之战犯及汉奸嫌疑被拘禁者,要求无条件即时释放。
十,送与中央食糖十五万吨要求中央,依时估价,拨归台湾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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