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到二二八事件,有相当时间内,主流报导一直聚焦于,二二八事件
中,政府应该如何补偿受难者。确实政府早已立法施行
《二二八事件处理及赔偿条例》提供受害者金钱的实质补偿,并有设立
纪念馆,以及历届总统代表政府的公开道歉。
问题是,“哪些受难者”得到补偿与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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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八事件处理及赔偿条例》
修正日期: 民国 107 年 01 月 17 日
本条例所称受难者,系指人民因本事件生命、身体、自由或财产遭受公务员或公权力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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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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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难者或其家属应于中华民国八十四年十月七日起七年内,依本条例规定申请给付赔偿金
。
前项期限届满后,若仍有受难者或其家属因故未及申请赔偿金,自本条例中华民国一百零
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修正之条文公布后,再延长四年。
受难者或其家属曾依司法程序或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之行政命令获取补偿、抚卹或救济者
,不得再申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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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条例清楚写明,有资格受偿的受难者,仅限于:
因本事件生命、身体、自由或财产遭受公务员或公权力侵害之人民
换言之,不是公务员或公权力所侵害者,政府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