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PTTHappy (no)》之铭言:
: 1.如果有团体性(联合国等级最好,其次是比较先进区域的例如欧洲人权之类也可)国际
: 法院对“台湾地位”的观点出现在其某次判决中。那么这类判决中的意见在“法”层面的
: 参考性最高。
: 2.再其次,例如欧美法治先进国家的个别法院在恰好碰上的某些案件中,表达了对台湾地
: 位的“法”层面的适用观点。
: 3.再其次,也就是国外“司法”机关以外的其他性质组织或官员的发言。这已经开始偏向
: 国际政治层面,换言之是作为“次要”的略为补充(不是主要的,勉强参考参考罢了)。
: 而且其中还涉及对当事国(我国)而言重不重要的外国组织或人士的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