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板规修订,试阅

楼主: a00080245 (啊)   2018-11-30 18:19:52
对板规作了一些调整
只节录板规有更动的地方,并做对照组,
上为修订前板规,下为修订后板规
要看新版规者,直接看修订说明下方的就好
简单摘要重点:
1.
原板规4争议用语,与板规6争吵,与板规7人身攻击合并
2.
转录文章有板友提供意见,采纳后再修订违规标准
3.
因应之前板务上的问题,新增两条板规
试阅一周后若没问题,板规进版,若有异议,修订后再进行第二阶段试阅
谢谢各位~~
第 1 条 板旨
发文无关板旨,警告并删文。
推文离题无关板旨,警告。
修订说明:将文字精简为一行
推发文无关板旨,警告,发文者文章删除。
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 4 条 争议用语
修订说明:此板规合并于争吵板规,删去
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 5 条 多嘘与推文行数限制
单一使用者禁止对同篇文嘘文超过三次。
推文不得超过连续十行。
推文违反,警告。
修订说明:清楚说明违规标准
同篇文章,连续推文最多10行,第11行起违规;
嘘文最多三次,第四嘘起违规。
推文超过者,警告。
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 6 条 争吵
请共同维护板面正常理性的讨论风气,避免争吵。
推发文争吵、煽动板友争吵,视情节警告或水桶一周,发文者文章删除。
文章下推文陷入争吵,板主得将该文上锁或删除。
第 7 条 人身攻击、侮辱
禁止对板友人身攻击、侮辱;亦禁止侮辱任何民族、宗教、族群、地域、性别。
推发文违反,水桶一至二周,发文者文章删除。
违反前者,若为初犯且获得原谅,得视为情节轻微,警告之。
修订说明:将板友间争吵与人身攻击合并为单一板规,并将争议用语纳入。
     攻击族群等,独立板规。并补充争议词汇。
第 6 条 争吵与人身攻击
推、发文争吵、引战;对板友无关题旨之人身攻击、嘲讽;
以及使用各式争议用语侮辱板友者,
视情节,警告或水桶一至二周,板主得将该文上锁或删除。
(争议用语包括不雅用词、脏话,例如:性行为、性器官、亲友、身心障碍等。)
第 7 条 歧视与侮辱族群
禁止歧视、争议词汇侮辱任何民族、宗教、族群、地域、性别。
推发文违反,视情节警告或水桶一至二周,板主得将该文上锁或删除。
(争议词汇包括:支那、X脑、吱蛆、尼哥等等,由板主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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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条 闹板及影响版面
其他影响板面、板友情节重大等。
推发文违反,水桶一周,发文者文章删除。
非初犯且情节严重,最高处三个月水桶、劣退处分。
修订说明:罚则说明精简,放宽板主认定与判决空间,有累犯罚则,故将初犯删去。
其他影响板面、板友而可认定为闹板等。
推发文违反,依情节处水桶一周至三个月,发文者文章删除,严重者劣退。
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 9 条 隐私权保障
不得未经许可泄漏他人个人资料、水球,信件等。
推发文违反,水桶三个月,发文者文章删除。
违反者,若为初犯且获得原谅,得视为情节轻微,警告之。
修订说明:依站规修订文字,并将初犯与获得原谅等文字删除。
不得未经许可,公布他人未公开之个人资料、水球,信件等。
推发文违反,水桶三个月,发文者文章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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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条 多重帐号
不得以多重帐号于同篇文章下推文。
推文违反者警告。
修订说明:加强说明板规规范的行为对象。
不得以多重帐号于同篇文章底下推文,营造网络声量。
推文违反者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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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条 转录文章
转录文章之内文与推文,由转录者负板规规范之责。
违反者依违反板规处置。
转录文章限于第一手文章,需注明作者与出处,并附上40字上心得。
站内文章须由看板直接转录。
违者警告,并限期改正,再未改正者删文。
转录文章,有取得原作者同意之责任。
经查违反者,删文并水桶两周。
修订说明:修改语序、语句与脉络,并且改动违规罚则。
转录文章,有取得原作者同意之责任。
发文违反者,删文并水桶两周。
站内文章须由看板直接转录,
外站文章、新闻不得由看板转录,并需注明作者与出处。
转录文章需附上40字上心得。
违者发文后24小时内得改正,未改正者警告,文章删除。
转录文章之内文与推文,由转录者负板规规范之责。
违反者依违反板规处置。
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 12 条 单篇多重违规
单篇文章包含推文,多重违规者,以最高处分加倍罚之。
惟犯第6条争吵,与第7条人身攻击者、
以及第1条板旨与第8条闹板者,不合并加倍。
第 13 条 多篇违规
多篇文章含推文违规者,水桶加总计之;若为警告则警告累计,暂不水桶。
修订说明:两则合并,因应板规修订与实务处理,将不合并加倍部分删除以简单化板规
第 12 条 单篇多重违规、多篇违规
单篇文章含推文,多重违规者,以最高处分加倍罚之。
多篇文章含推文违规者,水桶加总计之;警告累计暂不水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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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检举、判决公告、申诉办法
第 29 条 申诉
对判决公告有异议者,可先向板主申请再议;
再议后对判决公告仍有异议,再请前往组务看板HisService申诉。
版主受理申诉后需有三日作业时间,请把握申诉期。
修订说明:补充组务规定
对判决公告有异议者,可先向板主申请再议;
再议后对判决仍有异议,再请前往组务看板HisService申诉。
组务规定申诉应自看板公告之次日起15日内为之,
板主受理申诉后,需至少有三日作业时间,请把握申诉期。
第 30 条 检举限制
为避免滥诉,检举者一个月内,不受理、判决无违规达三次者,一个月内不得再提检举。
修订说明:修订语句,强制改为板主认定。
为避免滥诉,单一使用者一个月内,检举不受理、检举判决无违规达三次者,
一个月内板主得拒绝受理其检举。
并新增以下板规:
文章标记
文章以S标记者,表示板主关注中,或有违规需处理,仍可继续讨论。
文章以!标记者,表示锁文,禁止再以任何形式回文。
违者警告,文章删除。
检举
板主未处理、或板友未检举,违规可编辑文章以修正符合板规;
经检举或板主处理,则以检举时内容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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