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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时,朝廷对陆、海对外贸易都是很重视的。尤其是海上贸易已逐渐发展为经常性的
大宗贩运,往来次数多,商品种类增加,贸易额扩大,十分繁荣发达,更引起朝廷关切
,因此唐王朝特设“市舶使”一官,以专司其事。
“朝廷之所以待设市舶使专官,以经营此项贸易,其目的之一是为了给皇帝后妃搜求珍
宝,以满足其奢侈需要;其目的之二是为了抽取‘舶脚’——商税。以裕财政收入。由
于是公私两利,故最初市舶使多以宦官充任,搜括所得,多入皇帝私库,同时又获得一
大笔税收,而后来历届朝廷对于市舶贸易,无不大力奖励扶持,锐意经营,……大力招
徕”,这样,作为从事海上贸易或是陆上贸易而从阿拉伯、波斯远道而来的客商,在唐
自然是很受欢迎,一般的待遇都不错,生活也较富裕的。
在唐阿拉伯、波斯商人所受待遇不错,表现在以下方面。
1.来唐进行朝贡贸易的阿拉伯、波斯使臣、商人、均受到朝廷厚遇,有的被封官,有的
得到了超过原贡品价值的回赐。如,阿拉伯人朝贡得到回赐的,我国史书上有记载的有
五次:第一次,“公元725年,大食遣其将苏黎等12人来献方物。并授果毅,赐绯袍银器
;第二次,公元729年,大食遣使来朝,且献方物。赐帛百匹;第三次,公元733年,大
食遣首领摩思览达干等来朝。并授果毅,各赐绢20匹;第四次,公元741年,大食国首领
和萨来朝,赐紫泡金钿带;第五次,公元753年,黑衣大食遣大酋望25人来朝,并授中郎
将,赐紫袍金带鱼袋。另外,在朝贡中,阿拉伯使者被授予“郎将”、“左金吾卫将军
”、“左金吾卫员外大将军”、“中郎将”等名誉职称的,也达七次之多。
波斯因其国后被大食所灭,立国时间短,故朝贡次数比大食要少。但波斯使臣也得到了
回赐。共有两次;公元717年,罗和异国大城主郎将波斯阿拨来朝。赐帛百匹,锦袍钿带
,及薄寒马一匹;公元722年,波斯王遣首领潘那密与大僧及烈朝贡,授首领为果毅,赐
紫袈裟一副及帛五十匹。除回赐外,被授名誉职称的有五次,使臣分别被授为左威卫将
军及折冲,并留宿卫。可见,来进贡的阿拉伯、波斯商人、使臣都是很受朝廷重视和厚
遇的。除了有上述好处外,使臣商人们还能享受到一些别人享受不到的待遇。如,“不
仅进贡的礼物可以免纳沿途的商税,有时连进贡人私带的货物,也可以只纳半税。进贡
人可以得到沿途地方官的招待,食宿免费”。正因为有上述各种优待,所以阿拉伯、波
斯商人是很乐意到中国充当使者,进行朝贡贸易的。
2.住唐阿拉伯、波斯商人在生活和营业上也受到异乎寻常的优待,得到许多前所未有的
方便。由于市舶之利甚厚,不仅可以裕国库,而且可以饱私囊,上自皇帝,下至广州地
方官吏、直到吏胥隶役都是这种贸易的受惠者。因此,阿拉伯、波斯商人来中国贸易“
住唐”,进行民间贸易也很受中国当局欢迎,这就使得他们往往受到异乎寻常的优待,
在生活上和营业上也得到许多前所未有的方便。例如,为了适应他们的需要,在广州、
扬州等城市内,就专门划出了一个特殊居留区——蕃坊,供他们集中居住和营业。这样
,使这些信仰伊斯兰教的穆斯林可以各按照其本国的习俗生活,信仰其原先的宗教,并
自己处理他们内部事务。
侨居在长安、广州、扬州、泉州各通商口岸的穆斯林商人日益增加,他们聚居一处,称
为“番坊”。……唐朝政府指令番坊中的穆斯林推选出“最有德望”的一二人,由唐政
府委任他们作“都番长”,番坊中设立管理机构叫“番长司”。而这些担任“都番长”
的人,大都是当地管理伊斯兰教务的“筛海”(教长)和管理民事的“朵锥”(宗教法
官),他们是穆斯林宗教生活的领导者和穆斯林间争议的裁决者。他们除了调解纠纷、
判断曲直,及领拜、宣教、祈祷外,还负有招徕海外商船来华通商贸易的任务。
蕃坊的设置对于虔诚地笃信伊斯兰教的阿拉伯、波斯商人来说,给他们提供了很大的方
便。因为“蕃坊不仅是外国商人集中居住的地点,而且由于他们在那里‘列肆而市’,
因而车马填阗,人众杂沓,从而形成一个繁华热闹的商业区。这个商业区不仅有特殊的
经济地位,而且有特殊的政治地位,如蕃人犯罪不受中国法律制裁,由蕃长按照其本国
法律惩处,这颇似后世由不平等条约形成的洽外法权,而成为特殊区域蕃坊,亦颇似后
世帝国主义列强在中国都市内划定的租界。所不同的是主权没有丧失。”
唐宣宗大中五年(公元851年)阿位伯商人苏莱曼在其游记中记述当时广州蕃坊的情况如
下:
中国商埠为阿拉伯人麇集者曰康府。其外有伊斯兰掌教一人,教堂一所。……各地伊斯
兰教商贾多居康府,中国皇帝因任命伊斯兰教判官一人,依伊斯兰教风俗,治理穆斯林
。判官每星期必有数日专为与穆斯林共同祈祷,朗读先圣戒训。终讲时,辄与祈祷者共
为伊斯兰教苏丹祝福。判官为人正直,听讼公平。一切皆依《古兰经》、圣训及伊斯兰
教习惯行事,故伊拉克商人来此方者,皆颂声载道也。
哈桑在他的著作中也写道,在唐代,“侨居中国的穆斯林有自己的教长、法官等职权,
不仅限于广州,其他中国城市,有穆斯林的地方,就有穆斯林的法官、教长、寺院和市
场”。
可见,唐代住唐的阿拉伯、波斯商人,在中国各处城市里都享受到法律上的以及宗教信
仰上的照顾的。《唐律疏议》载:“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
法律论”。也说明了这点。
值得一提的是,蕃坊这种形式,对于阿拉伯、波斯蕃商经商是十分有利的。因为它使他
们在全国宏观上“大分散”的情况下,在各城市的蕃坊里能在微观上“大集中”,形成
密集民族商业网点和繁华的商业区。这不但对于他们在唐代加强相互联系和协作,开展
商业活动有利,也对历史上回族的形成和回族商业的发展十分有利。
3.在唐代,阿拉伯、波斯商人在中国受到的限制较少,可以在内地定居,买田置屋,娶
妻生子,行旅往来不受限制,生活和营业都很自由。唐代“另一个显著特点是外国商人
可以毫无限制地深入中国内地,他们足迹遍天下,不管在内地多么偏僻的山村野店,也
可以遇到有同行的商胡。”这种情形可由下引记载看出:
李约尝江行,与一商胡舟揖相次,商胡病,因邀与约相见,以二女托之,皆异色也。又
遗一大珠……。及商胡死,财宝数万,约皆籍送宫,而以二女求配。
近世有波斯胡人,至扶风逆旅,见方石在主人门外,……因以钱二千求买。主人得钱甚
悦,以石与之。胡载石出村外,剖得径寸珠一枚,……便还本国。
康老子,即长安富家子,……家产荡尽。遇一老妪,持旧锦褥货鬻,乃以米千获之。寻
有波斯见,大惊,谓康曰:何处得此?是冰蚕兰所织,若暑月陈于坐,可致一室清凉,
即酬千万。
大安国寺,……道坊焉。王尝施一宝珠,令镇常住库,云直亿万,僧纳之柜中,殊不为
贵也。……月余,有西域胡人,阅寺求宝,见珠大喜,……僧问胡从何而来,而此珠复
何能也。胡人曰:吾大食国人也。
以上这些故事中的“商胡”,“波斯胡人”、“西域胡人”“波斯”,看来都是住唐的
阿拉伯、波斯商人了。可见,他们中有很多是经营珠宝的,为了搜求珍宝。一旦遇到主
人自己不识,也不珍惜的奇珍异宝。他们会不惜出惊人的高价购买。而且,他们在都市
内开设的邸店——“波斯邸”,除经营银钱业外,也兼营珠宝业,并且每一交易都富有
浓厚的传奇色彩。这类故事大都见于笔记小说之中,又都夹杂着许多神话成分。但是,
这些故事曲折反映出来的社会现实,说明了唐代的阿拉泊、波斯商人在中国内地定居的
也不少,而且生活和营业都比较自由,行旋往来并不受限制。另外,从《资治通鉴·唐
纪》中可知:“……胡客留居长安久者或四十余年,皆有妻子,买田宅,举质取利,安
居不欲归”。可见,阿拉伯、波斯商人在中国买田造屋,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中国人
通婚都是自由的。上述这些方面,说明阿拉伯、波斯住唐商人在中国受到的待遇是良好
的,总的来说生活也不错。这样,也难怪他们中有大批的人要留居中国了。住唐阿拉伯
、波斯商人在唐代虽然受到欢迎,待遇很好,但是也受到一些限制,影响了他们商业活
动的展开。
其一,他们是客籍,又是商人,因而很少可能在唐朝廷中担任实际官职,掌握实权。在
唐代,外籍的阿拉伯、波斯人在朝廷中担任实际官职的也有之。比如,波斯国人阿罗喊
,在唐显庆年中,就官至右屯卫将军、上柱国、金郡开国公,还担任过唐王朝慰抚拂林
国的大使。波斯国人李元谅、曾是唐朝潼关领军,后屡立战功,先后升任御史中丞、华
州刺史兼御史大夫、镇国军节度使、铨校工部尚书、右仆射、右金吾卫上将军、陇右节
度使等职务,被唐朝廷实封七百户,赐甲第女乐,并授与其儿子六品正员官。安附国(
波斯国人),也参加了唐的军队,曾任左领军左郎将、上柱国、右戎卫大将军等军职,
封邑七百户。波斯人石处温,曾任过四川利州司马,万州刺吏。另外,李玹、李珣、李
舜弦三兄妹中,李玹曾随僖宗入蜀,授率府率。但是,以上这些人都不是商人,阿拉伯
、波斯商人在唐朝廷中做官掌实权的却是一个也没有。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受到
中国朝廷历来。“重农抑商”政策的影响。如唐武德七年(624年)就规定工商杂类不得
参予“仕伍”,工商异类及假名承伪、隐名升降者,要予以处罚。贞观元年(627年)又
下令:“禁工商不得乘马”。阿拉伯、彼斯商人虽是客籍商人,但总是商人,故也适用
于上述规定,是不得入仕当官的。可见唐朝廷对商人(包括外商),仅是优待、宽容取
其利而已。阿拉伯、波斯商人在中国住唐、虽能富有,但却并不“贵”,而在中央集权
、官僚机器庞大的中国,没有官职,商业活动自然会受到很大限制。可见,他们处处还
得受制于官府,政治地位受到限制。
其二,他们的经济生活是不稳定的,平时曾受中国贪官污吏的压迫、剥削,一遇动乱,
又往往成为抢劫屠杀的对象。如,
广德元年(公元750年)十二月甲辰,宦官市舶使吕太一,逐广南节度使张休,纵下大掠
广州。
上元元年(公元760年),为平卢节度,都知兵马使、兼鸿胪卿。……寻为邓景山所引,
至扬州,大掠百姓商人资产,郡内比屋发掘略遍,商胡波斯波杀者数千人。
大历八年(公元773年),岭南将哥舒晃杀节度使吕崇贲反,五岭骚扰。诏加嗣恭兼岭南
节度观察使。……乃平广州,商舶之徒,多因晃事诛之,嗣恭前后没其财宝数百万贯,
尽入私宝。
另外,黄巢起义后,虽杀戳一此与封建地主狼狈为奸的外商,同时,也曾因为藩镇割据
,政府威令不行,所以“外国之商人船主,皆遭虐待侮辱,货物则悉为劫掠”,被害的
伊斯兰教徒、基督教徒、犹太教徒多达12万——20万人。对于这些压迫和屠杀、掠夺,
阿拉伯、波斯商人也曾以暴力反抗。例如:
南海岁有昆仑舶市外区深琲,(武后朝)前都督路元叡冒取其货,舶酋不胜忿,杀之。
[乾元元年(公元758年)九月]癸巳,广州奏,大食国、波斯国兵众攻城,刺史韦利见弃
城而遁。
乾元元年,波斯与大食同寇广州,劫仓库焚庐舍,浮海而去。
而后来,阿拉伯商人因生命财产得不到保障,海、陆两路都来得少了。陆路基本上因安
史之乱后军事封锁而断绝了经济往来,而海路则多不至广州,而转移集中到国外的港口
城交易了。这样,使阿拉伯、波斯商人在中国境内的商业活动也渐趋衰落。可见,他们
经济生活和商业活动都是不稳定的。这样,就使他们中除经营邸店及收购珠宝的富商大
贾外,也还出现了一些的小商小贩,被称为“穷波斯”。例如:
沈既济《任氏传》云,郑子早行,因门扃未发,门旁有胡人鬻饼之舍,方张灯炽炉,郑
子憩其帘下,坐以侯鼓。
有举人在京城,邻居有鬻饼胡,无妻,数年,胡忽然病,生存问之,遣以汤药,既而不
愈。临死告曰:某在本国时大富,因乱遂逃至此,本与一乡人约来相取,故久于此不能
别。
从他说的话中,可以断定他原是阿拉伯富商,后因国内动乱,到中国经商,最后落魄,
只能做饼子糊口了,因病只能客死它乡。这两个例子说明,当时中国的长安等大城市商
胡多的地方,这样的胡人卖饼小店是不少的。这种现象表明住唐的阿拉伯、波斯商人中
有富也有穷的,在唐时就已发生了内部的分化。另外,还表明他们在唐时除了善于经营
珠宝、香药外,也开始经营饮食业。因此,不应该光认为经营珠宝、香料、药材是回族
商业中的传统行业。实际上,回族及其先民经营饮食业也已经有很长的历史了,它也应
是回族商业中的传统行业。
其三,住唐阿拉伯、波斯商人在商业活动中虽比较自由,但相对也受到一些限制。首先
是他们由海外运进之货,达岸后曾受到唐朝廷派出的市舶司官员的盘剥,“凡珍异之物
由官抽取以收专卖之利或上供宫廷使用”,这在当时称为“禁榷”。这样,许多珍异名
贵值钱之物便到了宫廷或官员手里,使经营这些商品的蕃商受到很大损失。其次,还要
交税并完成一系列麻烦的手续。唐代对外贸易所得较多,而其中好多就是靠重征阿拉伯
等外商的舶来品的税而得来的。“不过舶脚和禁货的税率,在我国的史籍中还没有发现
,根据阿拉伯人苏莱曼游记的记载看,税率大体是30%。其中还记有海外商船到广州后,
唐官吏令外商呈交舶货,并封藏于特定的仓库中,存放期限是六个月,收取税金后,其
余的还给原主处理”。可见税率较高,而且手续很麻烦。任市舶使的宦官多阴狠贪婪之
辈,而又口衔王命,威权专擅,而被敲剥的蕃商皆来自外国,人生地疏,势单力薄,处
于绝对无权的地位,就是被掠夺了也往往是无处可告的。在完成这些手续中,免不了还
要遭受很多损失。再次,蕃商们的营业内容和行旅虽不受限制,但营业时间和地点却是
有严格规定的。唐代的市由官设,市的设立和废止,都是以朝廷的命令行之,即所有的
市都是由朝廷设官管理的,都是官市,蕃商是不能自行设市的。而且,市必须设在城内
的固定地点,成为城内的一个特殊区域,蕃商不能自由选择一个适于做买卖的地点来进
行经营,也不能扩大营业范围。政府把市场划定一个地点,并不是允许商人可以在那个
区域里自由安排,而是划定一个不大的范围,四周用垣墙围起,四面各开门,蕃商必须
进入市门内才能交易,市外交易是违法的。另外,市的交易时间——即市门的启闭,亦
由法律明文规定:凡市,以日中击鼓三百声而众以会,日入前七刻,击钲三百声而众以
散。其余时间,即市门关闭时间,是不准交易和进出的(坊市夜间开门,只有在皇帝特
许之下才行)。最后,唐代市的大小不同,市官亦有等级之分。这些官吏全是由朝廷派
遣,其中并无阿拉伯、波斯商胡。他们作为商人,须完全听命于这些官吏,即在市场中
的身分、地位是很低微的。
由上可见,唐代住唐的阿拉伯、波斯商人虽然享有营业、生活和行旅方面的自由,但是
这种自由也是很有限的。它只能是在中国唐代这样一个中央集权的封建专制主义下的自
由,是在唐代有特定历史内容的自由,而并不意味着他们社会地位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