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军队国家化”之意涵,学者刘庆瑞认为:“所谓军队国家化,有两个意义,第一是
指军队不可为某人所有,也不可为某一地域和某一党派所有。第二个意涵是指军队既为国
家所有,其任务是在于效忠国家和爱护人民,不应效忠于某一个人、某一地域或某一军队
之存在,以维护国家主权完整”(陈梁枝,2004,61)。
宋朝在大部份时期,虽然在中央设置枢密使掌管兵籍和虎符,领兵的将军也只在打仗的时
候统领军队,但是宋朝用于处理民族战争的大战区宣抚使,一直以执政官出任并且掌握防
御战区的财政权,用来监督战区部队的宣抚判官也是宣抚使自行聘任的,所以宋朝宣抚使
领导的军队还是保有浓厚的私军性质。
宋金战争期间的四川战区,一直到1131年时才由朝廷任命沣州知州,在此前,四川的战争
事务都由张浚和吴玠负责,武臣出任宣抚使以后,他们逐渐扩充在地的财政权,绍兴议和
以后又开放了许多军官的任命权。1138年以后,朝廷不得不在四川战区安插几位安抚使来
跟宣抚使互相监督折冲,范成大也被任命为制置使被派往四川,与张、吴家族军官争夺财
政权。一直到1181年,制置使才在朝廷指挥下发动兵变剥夺吴家后人的军权。因此可以认
为,宋朝的前线战区为了能独立作战,军队国家化并不那么充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