称男性肛交条文违宪 同志提覆核
【本报讯】活跃于同志组织的一名男同性恋者,质疑《刑事罪行条例》当中有关与男童肛
交、以及男子间非私下作出严重猥亵行为等条文,只针对男同性恋者,令其待遇与异性恋
或女同性恋者有别,实属歧视,并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违反《基本法》及《人权法》。
他认为条例将同性恋污名化,加深公众歧视,影响他的尊严,遂入禀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
核,要求法庭声明当中7项相关条文违宪。
申请人为现年24岁的杨柱永,答辩人为律政司司长,彩虹行动则被列作有利害关系一方。
他于申请书中陈述个人成长背景,自言中小学均就读男女校,中三时发现自己是同性恋者
,因性倾向而在校内遭欺凌及孤立,要上网结识朋友,而家人亦因发现其性倾向而感不快
及排斥他。
他于2010年参与会考后离家,获同志组织香港彩虹提供住宿地方,曾任职侍应及秘书,亦
充当香港彩虹及彩虹行动的义工,筹办香港同志游行,又出席立法会会议,争取同志权益
。
指异性恋者无相应罪行
今次申请,他针对《刑事罪行条例》中7项有关男性性罪行的条文,即由16岁以下男子作
出或与16岁以下男子同性肛交、促致他人同性肛交、由16岁以下男子作出或与16岁以下男
子作出严重猥亵行为、男子与男性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作出严重猥亵行为、男子之间非
私下作出严重猥亵行为、促致男子之间作出严重猥亵行为、以及准许青年经常前往或置身
于处所或船只以与男子作出严重猥亵行为。
他指上述条例针对男同性恋者,异性恋或女同性恋者并无相应罪行。他举例指有关与16岁
以下男子作出同性肛交的罪行,最高刑罚为终身监禁;但反观与16岁以下女童性交,最高
只会判处5年监禁,质疑法例仅因性倾向不同而有所区别。他自言从未遭当局以上述法例
起诉,但他身为同性恋者,有资格就此提出司法覆核。
案件编号:HCAL753/17
■记者杨家乐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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