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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同性婚不影响社会伦理
“和谁结婚”是自由人权 与异性婚同可稳定社会
新闻出处:https://goo.gl/7Sgaan
【黄哲民╱台北报导】司法院大法官今年3月召开宪法法庭,听取同运先驱祁家威和台北
市府分别提出释宪理由,并参考法务部等相关机关及6名专家证人说法后,昨作出第748号
解释案,要求有关机关应以修法或立法方式保障同性婚姻,主要理由认为同性婚姻不会改
变、影响既有异性婚姻建构的社会秩序、基本伦理秩序,且同性婚和异性婚更可共同成为
稳定社会之磐石。
大法官昨公布的解释理由书开头表明,祁男争取同性婚姻权已历时逾30年,而立法院历经
10余年,仍未完成相关立法程序,但本件同性婚姻案,是极具争议性的社会暨政治议题,
“民意机关本应体察民情、盱衡全局、折冲协调,适时妥为立(修)法因应”,但因时程
无法预期,大法官为保障人民重要基本权,所以“本于权力相互尊重之原则,‘勉力决议
受理’”,作出有拘束力的司法判断。
**攸关人性尊严维护**
释宪结果认为应保障同性婚姻的主要理由,包括先前大法官曾作过的多件解释案,虽曾提
及“一夫一妻”、“一男一女”,但都是针对重婚议题、通奸罪不违宪等事件在解释《宪
法》争议,“从未就相同性别二人得否结婚作成解释”。而现行《民法》婚姻章的规定及
结婚登记业务主管机关相关函释,都指结婚限于“一男一女”的结合。
但昨最新出炉的大法官解释认为,已达适婚年龄的单身者,本来就有“是否结婚”、“与
何人结婚”等结婚自由,这些都是攸关人格健全发展与人性尊严维护的重要“基本权”,
无论同性性倾向或异性性倾向,都会有意愿、渴望与他人成立具亲密性、排他性的永久结
合关系,也都应受《宪法》保障。
大法官并指出,同性婚姻不会影响异性婚姻的法律效力、不会改变既有异性婚姻建构的社
会秩序,而容许同性伴侣成立法律上婚姻关系,并要求同性结婚也遵守相关权利义务规定
,不但不影响现行异性婚姻制度所建构的基本伦理秩序,更可与异性婚姻共同成为稳定社
会的磐石。
**生育不是婚姻要件**
大法官参酌世界卫生组织等国内外重要医学组织研究结果,认为性倾向属于难以改变的个
人特征,但非疾病。可是在我国,同性性倾向者不见容于传统习俗,“为社会上孤立隔绝
之少数、久为政治上之弱势,难期经由一般民主程序扭转”,所以应严格审查因性倾向不
同而面对的差别待遇,是否符合《宪法》对平等权的保障。而现行婚姻制度并未以“具有
生育能力”为法律要件,因此同性婚姻不能自然生育的事实,显然不能作为差别待遇的理
由。
**非指全部法条违宪**
解释理由强调,现行有关异性婚姻制度之当事人身分及相关权利、义务关系,“不因本解
释而改变”,本解释案仅针对同性婚姻应受《宪法》保障,“不及于其他,并此指明”。
也就是说,大法官决议仅是认为同性婚姻能办理结婚登记,并没有认为《民法》婚姻章法
条全部违宪。
**同婚修法立法现况**
●修改《民法》
.目前在立法院有多种修法版本,许多均涉及变更性别用语,例如将“夫妻”、“父母”
、“祖父母”,改为“配偶”、“双方”、“双亲”、“二亲等直系血亲”等,此外,《
民法》继承编亦涉及“男、女”等两性用语须调整
.法条中的“婚生推定”,恐不适用同性婚姻
.法条也规范收养,目前外界仍有正反意见
.法条规定“子妇女婿”、“夫妻之父母”负扶养义务及受扶养权利之顺序,是否及于同
性婚似有讨论空间
.立法院去年底初审通过,在《民法》增列增订“同性婚约,由双方当事人自行订定”条
文及“平等适用原则”
●另立《同性伴侣法》
.由法务部研究中。先前已委托清大研究后提出报告,但法务部认为尚非专法草案,将尽
快和相关部会研拟
资料来源:《苹果》采访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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