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民法第4编亲属第2章婚姻规定,未使相同性别之二人,得为经营共同生活之目
的,成立具有亲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结合关系,于此范围内,与宪法第22条保障人民婚姻
自由及第7条保障人民平等权之意旨有违。”
今天“整天”上班时间(伦敦慢台湾七小时),一直在上网看新闻。因为实在太开心台湾
能够在这么有争议的议题上,展现出民主国家的骄傲。所有外国同事们都很惊讶跟开心这
新闻。更重要的是,我跟英籍老公真的可以回台湾生活!今天也不停讨论我们的第二场婚
礼要怎么办。这得来不易的平等权利真的是能确保每个相爱的人都能在法律保障下生活在
一起。真心感谢每一个在平权运动上牺牲奉献的人,是你们给了我一条回家的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