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婚恐引不良后果 大学校长:政府要负最大历史责任
宪法法庭今天开庭审理同志婚姻声请释宪案。实践大学校长、天主教博爱基金会前董事长
陈振贵表示,不管是立专法,或是修民法,“只要突破一点点,都代表台湾在同运上往前
迈进一大步”,但却牺牲了中华传统婚姻由一夫一妻所建构的家庭伦理价值,侵蚀中华文
化的堡垒,推动修法的立委及官员们,要为此项改变的不良后果,“负起最大的历史责任
。”
陈振贵表示,他赞成同志权利受到保障,但天生有同性恋倾向者只是台湾的少数,依照中
研院报告,台湾的同志仅占4.5%,为少数人立一个全民通用的法律岂不违反多数人的意愿
。
陈振贵指出,自从2001年荷兰同性婚姻合法化以来,已有20多个国家跟进,但仍有不少国
家坚持反对,如以穆斯林为主要人口的国家对于同性之性行为有的稍宽,有的则用法律处
罚,有的则会被处死刑。人权或平权无法成为支持同婚的有力理据,婚姻是制度,而同婚
是项选择,不应强制合一,混为一谈。
陈振贵指出,世界上已经通过同婚的23个国家,几乎都是采取渐进式的做法,都是先立专
法,而非一步到位,“立专法并不是隔离,也不是歧视”。
陈振贵提到,1971年,联合国大会做出2758号决议文,从此以后,中华民国在联合国的代
表席位被驱逐,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取代,“在国际政治两岸关系上,台湾已经失去了中华
民族的主要位置”;倘若2017年修改民法972条,或是释宪朝向立专法,“在内政上,台
湾将完全失去中华文化的正统性”。
“因为中国大陆并没有承认同婚,台湾跑得比较快”,陈振贵说,中华文化的传统就是注
重家庭婚姻伦理,也就是一夫一妻。
陈振贵说,同志的权益理应受到保障,但考虑到孩童的人权与利益,实不宜收养或进行人
工生殖。目前已通过法制化的国家在法律上的名称或权益亦不尽相同,有的不称做婚姻,
但拥有婚姻实质相等或一部分权利义务的同性民事结合制度或生活伴侣制度。因此建议可
建立类似“同志伴侣法”,以解决如医疗签字、财产权等实质问题。
陈振贵说,本案属国家重要法案,理应举行公投来决定,因为这将是历史上的一件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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