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闪光] 失智了怎么办?

楼主: s0961422137 (BowFish)   2017-03-16 08:51:00
事情发生在昨晚,远距离的我们用手机聊著天:
(聊著聊著不知不觉聊到失智的话题)
闪:如果你再继续胖下去,以后失智的话我没办法照顾你喔!
(抱着体型差很多的男人才会感到幸福啊!)
我:好啦好啦…,你不问我如果你以后失智我会怎么对待你吗?
闪:如果我以后失智你会怎样?
我:其实跟现在的你差不多啊!:)
(阳光灿烂语气)
闪:你嘴巴真的很贱欸!(气到笑)
作者: wps0315 (铿铿)   2017-03-16 10:12:00
虽非亲属,而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同居一家者,视为家属。所以不用担心,法律不会视你们为陌生人。
作者: Beersheep (一心不乱)   2017-03-16 12:31:00
但是法律上还是没办法跟真正的家人和林岱桦对杠啊
作者: wps0315 (铿铿)   2017-03-16 12:33:00
http://www.yunlin.gov.tw/newskm/index-1.asp?m1=6&m2=47&id=201607080001为什么要跟真正的家人对杠?
作者: chh7526 (很无聊的人)   2017-03-16 12:58:00
事实是很多血亲根本称不上家人
作者: wps0315 (铿铿)   2017-03-16 13:11:00
是的,民法本文没有家人一词
作者: Beersheep (一心不乱)   2017-03-16 14:20:00
http://0rz.tw/3o6kh 许秀雯律师解释过家属制度的问题毕安生教授与他的伴侣也应为伴侣才是,但最后对方立的遗嘱却因为民法继承关系直接过户给他的血亲
作者: wps0315 (铿铿)   2017-03-16 14:57:00
你贴的内文没错,家属没有办法登记,但可以用生活事实证明。 但是毕安生的案子,纯粹是遗嘱的内容有问题,不符合民法遗嘱的成立条件,这种情况不论是婚姻或是同性伴侣都一样。 可详见民法遗嘱章节。
作者: prokey (小矮)   2017-03-16 15:19:00
本文想说的是无婚姻制度保障下的同志状况,而下文反而在讨本文想说的是无婚姻制度保障下的同志状况,而下文反而在讨论2013年多元成家法案中的亲属篇内容,但婚姻中的另一半与亲属概念又有所差异,给上面一点提醒。毕竟现在释宪案是在处理婚姻那边,非亲属喔。
作者: wps0315 (铿铿)   2017-03-16 15:23:00
回复P, 仅针对原文担心成为法律上之陌生人。 其实还是在法律上有家属之效力。
作者: prokey (小矮)   2017-03-16 15:23:00
但我知道w大立场很清楚就是别动民法,不如还是回到当前议
作者: wps0315 (铿铿)   2017-03-16 15:24:00
至于是否为亲属,不在此谈。
作者: prokey (小矮)   2017-03-16 15:24:00
题,修民法与专法两方案的得失利弊是什么?
作者: wps0315 (铿铿)   2017-03-16 15:28:00
回复P大疑问,我的立场一直很坚定,同志工有立即保障之必要,但作法不应违背法律依据不同行为结果落实管理的目的。
作者: prokey (小矮)   2017-03-16 15:30:00
其实上次讨论就知道你的立场,你认为专法、专章较好,但这方法好与坏,我想我们都需要听听律师们的看法。
作者: wps0315 (铿铿)   2017-03-16 16:44:00
所以,不是陌生人你好像不太开心是吗? 告知同志应有的权益怎么好像是负面的事?而你所谓比亲属低,是那个亲属那个权益,你说得这么笼统,很难帮助你。
作者: Beersheep (一心不乱)   2017-03-16 17:52:00
只有亲属有遗产保留分不就是?
作者: wps0315 (铿铿)   2017-03-16 18:24:00
好啦~ 你喜欢当法律上的陌生人就去当吧。宁愿放弃现有权益,也要自怨自艾,你就自便吧。
作者: danfisher (渔人之地平线)   2017-03-16 19:21:00
W大也挺奇特的,怎么会以为只要有登记成为家属那么权益W大也挺奇特的,怎么会以为只要有登记成为家属那么权益就可以获得保障?在现行的法律及实际上同性伴侣在法律权益上面根本就没有保障,更遑论提到家属了,只要是父母兄弟姊妹等在任何情况下都比一个能提出共同生活事实的家属在法律上站的住脚。目前同志伴侣即使有共同生活事实在法律上也是完全的陌生人。w大这么乐观的认为在法律上是伴侣就能获得该有的权益甚至还说出什么你喜欢当法律上的陌生人就去当吧这样的话,要嘛不是反串,要嘛就是真的太乐观的看待伴侣这两个字现在在法律上的份量。
作者: wps0315 (铿铿)   2017-03-16 19:31:00
伴侣没有被民法定义,家属一词有。如果要讨论法律,加入多余的情绪是没有意义的。你写了一堆,只是在发泄情绪,对现有权益视而不见,对那些真的有需要的人有帮助吗?
作者: alleninwar (新星)   2017-03-17 13:15:00
有一些权利只有配偶可以享有吧。现有的权利不是没有,只是顺位比较后面吧。实务上还是会以血亲优先
作者: wps0315 (铿铿)   2017-03-17 16:37:00
举本文失智者被抚养权,家属顺位都高于兄弟姐妹,如果不愿意知道,当然是等于零。不过看来原Po比较在意婚姻,不能结婚可能就不会去争取了权益,遗憾。
作者: alleninwar (新星)   2017-03-17 17:09:00
配偶的顺序是负扶养义务者当中的第一顺位喔而且兄弟姊妹的顺序优先于家属吧(民法亲属编1115条)我就不懂了,人家愿意负担抚养义务,这不是一般人歌颂的婚家价值吗?是在阻挡什么=_=(w讲的情况是他的手足照顾不了这么多人才排的顺序)
作者: wps0315 (铿铿)   2017-03-17 18:27:00
以失智者来说,兄弟姐姐必须优先于家属抚养,因此家属反而是相对有利的,这是1115条。而在1116条,当家属与兄弟姐妹同时失智时,必须优先抚养家属。 在此条家属仍然相对手足,是有利的。所以家属在扶养的法律规范上并没有比手足更卑微,更不致于是陌生人。
作者: alleninwar (新星)   2017-03-17 18:54:00
原po希望扶养义务能在法律上获得肯认,这有何不行?即使是你讲的许多亲人同时丧失谋生能力,以至于经济上无法负荷的情况。兄弟手足与家属同时失智,比起直系血亲尊亲属与另一半同时丧失谋生能力,哪一个比较常见?何况你所设想的状况是兄弟姊妹其他照顾位阶的人都不存在才可能发生,没父母、子女、家长,才轮到兄弟姊妹(*扶养义务的第一顺位能在法律上获得肯认* 优先级
作者: wps0315 (铿铿)   2017-03-17 19:06:00
不论同性恋或异性恋,都会有父母,你用父母来说,意思是希望同性伴侣优先与父母吗?你对1115条以及1116条的见解不正确,你再多看些判例或函示吧。
作者: alleninwar (新星)   2017-03-17 19:14:00
我有这样主张?§1116-1
作者: wps0315 (铿铿)   2017-03-17 19:15:00
比起直系血亲尊亲属,这是你说的
作者: alleninwar (新星)   2017-03-17 19:17:00
我那句话是在说你讲的那个情况很少发生;也就是说同时需要扶养兄弟姊妹与另一半/家属
作者: wps0315 (铿铿)   2017-03-17 19:19:00
兄弟姐妹与同性伴侣年纪相当机率高,用兄弟姐妹来比较很合理阿本文是失智者伴侣的权益与义务,当然就是跟兄弟姊妹比较。
作者: lescholar (lescholar)   2017-03-17 20:23:00
同性伴侣注记不一定会视为民法上的家属 至少民法要求要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同居一家 而同性伴侣注记却是可以单方任意终止 也不要求同居 法院有可能不会认定这算家属就算是同居伴侣 能被承认为家属并享有受扶养和遗产酌给权的机会也很渺茫 不然大家早就听过一堆男女朋友争产成功的案例了
作者: wps0315 (铿铿)   2017-03-17 20:38:00
民法家属本就没有遗产继承权,你怎么会认为有。
作者: lescholar (lescholar)   2017-03-17 21:22:00
我指的是1149条的遗产酌给请求权
作者: alleninwar (新星)   2017-03-18 09:04:00
推原po。他讲了这么多,也只确认了家属缺乏保障的事实喔,忘了lescholar所说,同性伴侣要认定为家属还不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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