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婚姻平权蔡英文倾向修民法

楼主: snbftmb (私心)   2016-12-16 01:01:27
代PO
http://www.upmedia.mg/news_info.php?SerialNo=9100
本新闻个人看法重点如下
(1) 本篇为蔡英文丢出的风向球,测试双方态度
(2) 此报导内容非常政治手法,但强调的部份对平权有利
(3) 倘若依此修法,我非常同意
原因如下
记得双方诉求吗?
挺派:修民法、拒立专法
萌萌:不修民法、拒绝改变婚姻结构、反对专法存在
报导关鉴争议一
蔡易余日前接受《上报》专访指出,将在审查《民法》时提出修正动议,不更动《民法》第972条婚约应由男女当事人自行订定的条文,也就是不侵犯传统婚姻,不删除既有“一夫一妻”制度;但在972条增订“同性婚姻,应由双方当事人自行订定”条文,与异性婚姻并列,让同性婚姻尽速合法化,而同性婚姻的相关规定则由主管机关在办法定之。
972条增订“同性婚姻,应由双方当事人自行订定”条文
●这是条文
与异性婚姻并列,让同性婚姻尽速合法化,而同性婚姻的相关规定则由主管机关在办法定之
●这是立委提供的解释跟说明
大家很在乎 相关规定则由主管机关在办法定之 这一点
但是,这并非想修正的 [条文] ,而是 公务体系一般存在的 后路 说词
我们都清楚明白,同性婚姻与异性婚姻,在部份法律实质上本身就无法共享(例如-人生生殖法….部份等,或是血缘上定义要订为生父/生母/养父/养母)
所以特定的部份规定,仍须待其它的相关机关设立后续办法
要记得 [条文是条文][解释说明归解释说明]
报导关鉴争议二
据了解,蔡英文告诉法务部,要朝修《民法》方向走,比较支持蔡易余的方案,反对尤美女所增订的“平等适用”条款,认为改革必须循序渐进,不能一步到位,否则只会撕裂社会。
我的看法是-
当选择蔡易余的972修改方式时,“平等适用”条款本身就不须存在
因为在法律条文上 972 已并列 异/同 婚姻均可
现行民972(婚约篇
婚约,应由男女当事人自行订定。
现行民975(婚约篇
婚约,不得请求强迫履行。
现行民982(结婚篇
结婚应以书面为之,有二人以上证人之签名,并应由双方当事人向户政机
关为结婚之登记。
我国目前采为“登记婚”,并非“仪式婚”
所以,婚约即使不存在,结婚依然有效‧是以结婚为主
而就民政局户政科表示
民法并未规定结婚必须为“一男一女”,而户政事务所拒绝登记理由,是凭法务部一纸函释,函释内容称民法对婚姻的定义,是采“以终生共同生活为目的的‘一男一女’适法结合关系”。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50724001687-260102
修972的目的只是去改变函示的行政命令
而即使小英下达准许通过的行政命令,换总统后一样有可能被打掉
所以,行政命令不是解决的根本办法
修法才是解决问题的方式
大家的争议点 “平等适用”
我的感觉是,如果民法972直接并列,就是实质上的平等
如果需要再特别提[一定要平等适用],反而变成某种意识上的差异
蔡的版本只是把[双方]定义的更明确而已~我的看法是这样 (奔~~~
最后要说的事情是
尤美女版很简洁有力
蔡易余将定位定的更明确
但蔡的[条文内容]实际上是有利的
怎么说呢?
别忘了,法律是逐条审议,不是草案全过
假设 971-1 没过时 , 972一样是尤版的情况下
行政命令依然可以说一男一女
但972如果在此时是蔡版的情况下
命令将自动无效
假设971-1有过时,972不论是蔡版、尤版
都可以结婚
所以,我觉得在尤的提案进行审议时
纳入这一点做为安全牌,避免971-1出问题
也是个不错概念
作者: gaytsis (魁奇斯)   2016-12-16 01:08:00
所以是"由主管机关以办法定之"这个不会写在法条里吗?
作者: stockeye (stockeye)   2016-12-16 01:09:00
重点在测风向,因为萌萌今日要开会故意这时候发言,看萌萌的力道,如果萌萌力道够强大,蔡应该会立刻龟缩保住总统职位第一考量
作者: bookticket (XD)   2016-12-16 01:13:00
我反对你说的! 尤美女支持的是增订972-1 直接让同性适用民法婚姻, 但尤美女并没有要让如这篇一样 空白授权权责机关 自己去另订一套同性婚姻施行办法细责, 因为这样只是让 同性婚姻被合法隔离而已 根本不知道这套另订的办法 能平等保障到什么程度!!
作者: hotmimi (萬華孫悟空)   2016-12-16 01:15:00
楼上根本没看文啊... 尤美女没有972-1 是971-1...然后..条文本身没有的话.. 就不会有所谓的另订问题呀@@法条归法条 如果要写[主管机关] 还需再定义主管机关是谁
作者: bookticket (XD)   2016-12-16 01:22:00
我只是一下子条文数字打错 但推文其他要表达的没错
作者: hotmimi (萬華孫悟空)   2016-12-16 01:22:00
如果971-1没过 单纯过972 法案有可能白改的 = =http://imgur.com/a/NIjbJ 到底哪里有主管机关啦 = =
作者: sanshia2008 (威)   2016-12-16 01:36:00
有一个疑问,尤美女的971-1不是已经有排除异性婚中同性不适用的部分? 那这样的话办法是要订什么?
作者: bookticket (XD)   2016-12-16 01:38:00
hotmimi 新闻就有写这句了好吗 "同性婚姻的相关规定则由主管机关在办法定之"我才想问你 你到底有没有在看文章啊
作者: HeyyouMrQ (MrQ)   2016-12-16 01:39:00
无法接受 必须一次到位
作者: hotmimi (萬華孫悟空)   2016-12-16 01:40:00
新闻写到那句 那那一句的前面是什么?修正动议条文 [没有列] 的东西 就是不在法条里
作者: bookticket (XD)   2016-12-16 01:42:00
你说的没有列的东西又是指什么
作者: hotmimi (萬華孫悟空)   2016-12-16 01:45:00
同性婚姻的相关规定则由主管机关在办法定之 << 这句↑ 这句不在条文里...条文是 “ ” 里的内容 , “”后是闲聊而已麻烦请你 点一下我给你的图片 ok?....那是原本 上报 这篇报导的图片 ~ 而现在这则新闻是引述当初上报的内容~然后额外加上闲聊尤美女受访持正面态度,若有立委提出修正动议,她同意不再坚持删改《民法》第972条中的“男女”字眼。尤美女也这样说 结果大家在打出来帮忙的自己人?
作者: gaytsis (魁奇斯)   2016-12-16 01:55:00
同志被伤害太多次对政治人物不信任可以理解 但还是要冷静不然随便一个便当文就可以让小蜜蜂们的努力付诸流水
作者: hotmimi (萬華孫悟空)   2016-12-16 01:57:00
信不信任我想与我无关了 棒打自家人 颇呵尤美女辛苦挺到现在 其它委员来救援 救援者却被误解随便啦! 心情不美丽 ~ 还是去打电动好
作者: sanshia2008 (威)   2016-12-16 02:00:00
大家不要激动~~~要怪就怪记者啦!写什么同性婚姻相关规定这种不清不楚的字眼害大家在这里超吵成一团这种报导给他8.7分就好
作者: gaytsis (魁奇斯)   2016-12-16 02:02:00
像便当文一样制造敌人又给反同婉君抓着穷追猛打有比较好?吕欣洁说她早上会解释 大家先睡吧 晚安
作者: bookticket (XD)   2016-12-16 02:09:00
@hotmimi, 谢谢你的说明, 但老实讲 从那篇新闻我看不出蔡委员究竟要把那几句放在他的修法版本里.
作者: hotmimi (萬華孫悟空)   2016-12-16 02:13:00
我一直贴图片给你 新闻也有把条文加框框 不是吗?因为从头到尾就没有要加主管机关在法条里全都被主管机关四个字牵着走我去洗洗睡~反正剩十天~我也不用浪费时间帮蔡易余说话一篇报导那几个字就抹掉蔡易余的努力~ 衰爆
作者: bookticket (XD)   2016-12-16 02:25:00
你的确是有贴图片给我, 新闻也的确是有加框框; 但图片里的跟框框里的 看不出来就是蔡要提的修改的全部啊;更退一步来说 如果蔡没有要把这放进他的修改里面 他为何又要向记者提起呢:"同性婚姻的相关规定则由主管机关在办法定之"
作者: chihchuan (Andy)   2016-12-16 02:29:00
记者写什么你就照单全收喔==
作者: pokota   2016-12-16 02:30:00
还拔草测风向勒~
作者: hotmimi (萬華孫悟空)   2016-12-16 02:34:00
最后回你 尤美女版的修正关系文书里 971-1的说明第六条也是提到婚生推定跟人工生殖法尚需另外订定蔡讲的相关规定 原则上就在讲这部份
作者: silverwolf13 (毛茸茸大王?)   2016-12-16 02:36:00
如果"同性婚约"="婚约"就可以接受。但若不等于,岂不就有订跟没订一样?有人能解释吗?
作者: kt102441 (KKK.KXT102441)   2016-12-16 02:41:00
如果是蔡易余的版本,跨性别不就排除在外了吗?
作者: hotmimi (萬華孫悟空)   2016-12-16 02:46:00
男/女 男/男 女/女 同时并存时 跨性别被排除在哪边0 0"?民法972 那属于 婚约 , 民法982 才是结婚现行的结婚书约 本身就没填写到性别972现在会影响到982 是因为一道行政命令的问题不然原本就可以结的....
作者: traintterfly (traintterfly)   2016-12-16 03:22:00
修三小 到底有没有民意基础
作者: ysu2003 (Tom Yang)   2016-12-16 03:23:00
原来我12月10日冒雨在凯道向总统府大喊“同志要平权,专法就是歧视”,却迎来了ㄧ部看似有修民法然而还是将我隔离的“专例”;纵然“它”通过了三读,我们还是不同于常人的同性恋!
作者: lessatin (@还是嫁给摇滚吧)   2016-12-16 03:29:00
其实未必,我花了很长时间看这两篇文,有其奥妙之处可以的话很推荐各位仔细看看,如果有专业论点确认更好
作者: hotmimi (萬華孫悟空)   2016-12-16 03:36:00
http://imgur.com/a/uwTLh 原始报导 ...http://imgur.com/a/nSPwA 阿美表示...971-1 是权利义务平等 .. 蔡易余提出并列972制避免971-1没过造成的后果是972白修..
作者: shopping0 (要你管。)   2016-12-16 04:04:00
我其实有点觉得,某B该不会是萌萌派来反串的吧?过度扩张解读、断章取义的想像、无限跳针,跟萌萌的反修民法手断很像,只差萌萌会做很耸动的长辈图
作者: bookticket (XD)   2016-12-16 04:53:00
你才萌萌派来反串的 萌萌谁会深夜要跟你辩论这些东西他们爱自己都来不及 还会大半夜牺牲自己睡眠跟你辩论这个?
作者: andi0524 (安格)   2016-12-16 05:29:00
好了.... 不要内哄了....相信吕欣洁和尤委员一定都有在掌握任何状况,小心不要打到支持我们的委员了....
作者: ph777 (没有真相没有原谅)   2016-12-16 06:43:00
跨性别,生理上还是男或女。所以还是适用男女,或同性因为目前法律上没有第三性的性别
作者: kojiba (kojiba)   2016-12-16 10:22:00
某b扩大误会根本来乱的
作者: boo19900520 (大布)   2016-12-16 10:37:00
某b就断章取义啊= =
作者: innuendo3324   2016-12-16 11:01:00
支持这样的折衷,至少放在民法内,权益没有任何损失
作者: pensees (happy ending)   2016-12-16 11:04:00
同性婚姻跟异性婚姻很多实际层面就不一样。就算不写,很多细节也是交由主管机关再另订之,光婚生子女的推定就不一样了。只要同性婚姻跟异性婚姻被放在同一个位阶下,就够了目前台湾法律只要男性女性并没有第三性别,你一定要选一个
作者: bookticket (XD)   2016-12-16 11:11:00
楼上你在胡扯什么 尤美女版的修订就是除了子女的婚生推定以外 同性异性婚之间没有其他需要另外再另订规则去区分好吗哪来的同性婚跟异性婚很多实际层面不一样 别闹了
作者: brokeback   2016-12-16 11:47:00
说同婚跟异婚有很多不一样的人可不可以条列出来给大家闻香一下?跟法规范无关的就不用了。
作者: WhoLoveMe (爱摄影)   2016-12-16 11:49:00
请问男男、女女做爱生得出小孩来吗?同婚中想用自己的精子、卵子生小孩,依民法可行吗?
作者: stockeye (stockeye)   2016-12-16 11:54:00
w大,你可以先去了解人工授孕条件后在问要是不懂,你可以去挂号妇产科问医生人工受孕方式跟表格在哪领取
作者: WhoLoveMe (爱摄影)   2016-12-16 11:55:00
S大,请先了解人工生殖法是特别法优先民法适用然后真的不是去挂个号医生就会帮你做人工受孕的好嘛...
作者: brokeback   2016-12-16 12:28:00
楼上的举例都是已经有特别法规定了,就该部分是否还有另定办法之必要?
作者: WhoLoveMe (爱摄影)   2016-12-16 12:29:00
要不要看一下特别法,特别法是规定一夫一妻才能人工然后修普通法效力会及于特别法吗?
作者: brokeback   2016-12-16 12:33:00
另如果"同性婚姻的相关规定则由主管机关在办法定之"这句不入法,只是拿来骗萌萌用的,或许是可以当成欺敌策略的一种。但如果入法,且用命令规定相关权利义务,恐有牴触中标法的问题。
作者: WhoLoveMe (爱摄影)   2016-12-16 12:35:00
再来,同婚家庭之子女身分证上之父母栏怎么处理?
作者: brokeback   2016-12-16 12:37:00
如果要修也是修特别法,用另订的办法来规定是否妥适?
作者: WhoLoveMe (爱摄影)   2016-12-16 12:41:00
修特别法当然是正途,在修之前主管机关也要准则来处理这难道不用订立法规命令来规定机关适用准则吗?
作者: bookticket (XD)   2016-12-16 13:11:00
谁要当父谁要当母根本不是婚约以外的外人需要操心的好吗; 退一步而言, 如果你真的很担心称谓的问题 还有许毓仁版 时代力量版的直接在民法里 将称谓修改成中性用语(如父母改成双亲)的版本可以选
作者: WhoLoveMe (爱摄影)   2016-12-16 13:14:00
最简单的谁登记为父,谁登记为母,1号当父,0号当母?没修正户籍法就有这个问题,那你要叫行政机关怎么执行改成中性语不就正好落入萌萌圈套..............
作者: ksng1092 (ron)   2016-12-16 13:22:00
终究还是得改...是说身分证上面未来不会放父母栏吧?
作者: WhoLoveMe (爱摄影)   2016-12-16 13:24:00
那也要有个命令来叫行政机关不要放父母栏啊...
作者: ksng1092 (ron)   2016-12-16 13:26:00
那是跟同婚入民法无关的事情啊是本来就计画要拿掉
作者: WhoLoveMe (爱摄影)   2016-12-16 13:29:00
就算没有父母栏,以后尊亲的登记称谓是啥?父?爸比?
作者: lessatin (@还是嫁给摇滚吧)   2016-12-16 13:34:00
W大的意思应该是指修民法本来就要用到办法来解套
作者: ksng1092 (ron)   2016-12-16 13:35:00
所以我觉得那些是属于终究都得改的...不然登记要区分异婚家庭请填A表,同婚家庭请填B表这样?
作者: WhoLoveMe (爱摄影)   2016-12-16 13:39:00
民法修正在即,机关不订办法那要怎么去调和制度?
作者: ksng1092 (ron)   2016-12-16 13:40:00
哪有在即...又不是过了立时条文会迸出来生效XD
作者: wcl4 (wcl4)   2016-12-16 13:43:00
其实1117那天,美女有质询过相关行政机关这些问题唷!!!就算法务部摆烂也不行因为我们法源~民法~有修改了,他们一定得要做命令修正1117那天美女质询大部份的行政机关都同意可以做修正,只有邱太三一直跳针。相信1226美女应该还会在质询一次
作者: peiring (peiring)   2016-12-16 20:30:00
身分证上写什么已经有“国民身分证及户口名簿制发相片影像档建置管理办法”规定,只要修这个办法即可,跟本不用另订,而且民法规定的是婚姻权利义务,这种重要的东西居然有办法订,不适用民法,这跟另订专法有什么不一样
作者: gaytsis (魁奇斯)   2016-12-16 20:55:00
好像有人澄清说没有说要不适用民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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