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翁升德(台中市民)
尤美女委员在公视有话好说上说对于立专法是可以讨论的,却不等法务部版本出炉再行提
案,且又决议要在此会期结束前要审查完毕出委员会。这个说法其实是很不负责任的推托
之词,对反同方当然更是不公平的,处于一方有法案,他方却无法案可资对照审查的不公
平地位。
尤美女指出,立同性伴侣法在德国引起诸多后续法律诉讼问题。但若能立同性婚姻法,除
了适用两套不同法律规范外,应无德国所面临的问题。况且德国联邦法院大法官的说法其
实是有问题的。试想。为何德国基本法要明订一夫一妻才能组成家庭,倘若这个制度不好
,那为何德国人不去修宪,而要另立同性伴侣法?请不要倒果为因,误解了德国立宪原意
,引喻失义。
台湾要避免德国所面临问题只要另立同性婚姻法即可轻易解决,不须一步到位,直接修民
法,抢这个世界第一的头衔,若真是好,别的国家不会比台湾笨,好吗?
另外,挺同方很多言论说要民进党以及小英总统应该兑现选前婚姻平权的承诺。其实这是
故意误导社会大众的障眼法。目前立专法主张并未违反婚姻平权主张,只是挺同者故意以
反歧视的口号,想要规避立专法,试图一步到位,却罔顾其在未做政策影响评估前,可能
对社会国家带来如何的冲击与困扰。
笔者所在的台中市恐是全台湾推动同志运动最积极的县市,市长在市府悬挂一周六色旗,
又要求在全市一千多个行政区挂小型六色旗,甚且要主动为同志举办大游行活动。甚且在
其所主导的社会局性平委员会,允许许多让家长无法接受的所谓性平教育与多元情欲探索
的内容,堂而皇之进入国中小及高中校园内,但自己的小孩却送入不用受此教材污染的实
验小学。
相关局处首长在接受议员质询时,竟然连对于相关法规之依据都茫然不知,就要推行所为
多元性别与婚姻平权。这是极其讽刺与让人无法苟同的一种行径。无怪乎要激起民众的反
弹,甚至有市民发起罢免之声浪产生。
再来,笔者认为,挺同方一直强调的是同志的婚姻权与相关权益,但并未能从反对方的立
场着眼。试想,倘若将民法修改后要求异性婚与同性婚都完全适用相同法律,可曾考虑过
异性婚者权益也可能受损的问题? 例如传统宗教教义是否可能完全被颠覆?异性恋家长是
否不能对其子女有自主的教养权,甚至不能要求学校教育不要一昧灌输其子女多元性倾向
教育的权利?本身是异性婚者,他是否必须忍受同性恋者在各种场合的文化强制灌输问题
。
现在光是一个性别平等教育法就已经把台湾的教育搞得鸡飞狗跳,若再通过民法,可能后
果只会更雪上加霜。反同方岂能不深深忧虑!?
同性恋也许就精神医学观点,固然已经排除其为病态者的普遍观点。但毕竟两者间就有着
本质上的差异,请不要说生殖器官上的差异不是差异。请不要跟我说,同性者的收养子女
与异性恋者自然生产的子女不是差异,更不要跟我说,同性恋者的性行为方式与异性恋者
的性行为方式没有差异性。
有眼思考、有脑判断的人都知道事实为何。既然有着种种的本质上差异性,为何立法者要
透过法律规定为合理的差别待遇,就是一种歧视呢?个人实在无法苟同。强行将同性恋者
与异性恋者加以混同,这不就是反过来要对异性恋者霸凌的行为吗?
原文网址: 翁升德/回应尤美女谈话:请不要霸凌异性恋者! | ETtoday论坛新闻 |
ETtoday 新闻云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61214/829434.htm#ixzz4Sv9Ipmv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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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看到太多不理性的对话,
不管正方双方都出现谩骂或打压的情形,
虽然社会永远不会有达成共识的一天,
但还是衷心希望有关注婚姻平权议题的人都可以理性对话,
以下针对这篇社论做出了一些个人回应,
也希望大家 1226 可以一起到立法院为婚姻平权努力!
1. 尤美女委员表示专法可以讨论,并且其他委员若提出专法,可于下一会期一同讨论;
至于法务部之部分,已声明不会拟定任何法案。
2. 德国之所以会用同性伴侣法来规范,是因为其宪法明确规范婚姻制度之定义,而德国
司法机关对于同性伴侣法之解释是否比照婚姻制度适用亦产生无法解决的疑义,因此德国
目前的困境在于如何推动修宪,使同性恋者能够比照异性恋者,同受婚姻制度之保障。
3. 正是因为各国修宪门槛都不容易,所以在德国直接修改婚姻定义才会有困难。但是在
我国,大法官推翻先前解释的例子不虞匮乏,更何况大法官从未针对同性婚姻作过相关大
法官解释,先前之解释皆是与通奸或重婚相关之解释,故婚姻制度在我国既然没有明确定
义,则当然关于婚姻定义之解释便有与时俱进之可能。
4. 性平教育和婚姻平权为不同之议题,请勿混为一谈。且关于性平教育之部分,仅在教
育学童尊重不同性倾向,而非鼓励其学习或模仿不同性倾向,并未查证教材内容即加以批
评,显见有关于性别意识之议题,不只孩童需要了解,成年人亦然。
5. 关于异性恋权益是否受损之问题:首先,传统宗教教义是否被颠覆并非法律应该关注
的问题,法律应尊重多元宗教与文化,而非为某一宗教教义服务,设想今天法律若为维护
伊斯兰教教义而禁止人民吃猪肉,则您作何感想?更何况,基督教根本并非我国传统宗教
;又,婚姻平权所涉条文和父母对子女自主之教养权完全无影响,性平教育之议题和婚姻
平权无关已如上述。
6. 再者,同性恋者是少数,如何进行文化强制灌输,诚有疑义,若文化强制灌输指涉者
为多元性倾向教育,则您所主张者是不让子女学习尊重多元性倾向,对于校园里其他不同
性倾向的孩童而言,是排除了他们被异性恋孩童尊重的权利,设想您的子女若是不同性倾
向,您愿意让您的孩童因为性倾向而被同侪嘲讽或排挤吗?
7. 差异在每个人之间都存在,法律存在的目的正在于弥平因为差异而产生的歧视,生殖
器官之差异当然存在,无法忽视,但宪法与法律所关注的重点在于,以这样的差异为理由
限制同性恋者结婚是否为合理的差别待遇?
8. 诚如您所言,宪法所揭示之基本价值不容撼动,则宪法第七条所揭示的平等权更应被
法律加以维护,若无明显重大之公益需要维护,不得以性别作为差别待遇之理由。如上述
,既然我国宪法本身并未对婚姻加以定义,而宗教教义亦无法成为反对婚姻平权之正当理
由,性别教育又与婚姻平权议题无涉,则管见以为,以性别或性倾向作为限制同性恋者结
婚之理由,即为不合理差别待遇,应系违宪。
9. 最后,若您认为同志家庭所收养的子女和异性恋家庭所自然生产之子女有所差异,则
您并没有资格称您系立于所有子女的立场着想,因为您的目的在于切割同性恋族群与异性
恋族群,并且边缘化同性恋家庭所收养之子女,使其在社会与校园中遭受异样眼光。
10. 但是,同性恋族群和异性恋族群都是人,从来都不是可以完美切割的群体,极欲将自
己所不认同之少数族群排除于您所生活之社会之想法,正是霸权的意义,而就我的认知而
言,您已经为所有人完美示范,何谓 " 霸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