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wittmann4213: 记得是要去衣,不然服装的纤维进入伤口,死亡率会大11/26 18:32
→ wittmann4213: 增11/26 18:32
顾及卫生观念另见于《晋令》:"应授杖而体有疮者,督之也"
犯人长了疮于是改受督刑,笔者查不到督是怎么个督法,如果没去衣的话
应该也不致打到皮开肉绽,引发感染的危险这样?
以此推论《晋令》的:"应得法鞭者即执以鞭,过五十称行之。有所督罪,皆随过大小,
大过五十,小过二十"
和《晋律》的:"诸有所督,罚五十以下鞭如令。平心无私而辜死者,二岁刑"
个人认为如令指的即为《晋令》,则督刑比鞭刑在刑度上较轻微,就显得合理多了
再参考《晋书》:"魏明帝改士庶罚金之令,妇人加笞,还从鞭督之例,
以其刑体裸露故也"
或可解释为,对女人特别施以没去衣的督刑
一个具体例子是《晋中兴书》:"谢鲲字幼舆...长沙王乂辅政,亲媚小人,忌害君子。
时疾鲲名,谮之,乂遂执欲鞭之。鲲解衣伏锧,神无遽容。乂异而释之,文无喜诗"
此外鞭刑时去衣,除了痛之外,还有心理上的打击,所以《三国典略》有一段:
"齐崔谦迁钜鹿太守,恩信大行,改鞭用熟皮为之,不忍见血,示耻而己"
避免感受视觉上的怵目惊心,仅给犯人难堪即足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