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JSLai (JSLai)》之铭言:
: 我是懒人,懒人根本懒得去Q别人帐号、登入次数、IP…
: 唯一就是看你论述的文字里面有几分事实、几分道理?
ok 就跟你讲道理
你的看法是事主开出的条件过于强迫
是带着恨的 而不是有心和解
没错吧?
讲个最直观的东西啦
#1Pgkqpy8 内有一二版条文
你今天业主签下去的和解同意书叫"第二版"
既然能有第二版 为何不能有第三版第四版?
何来事主打死不退之说?
而且一二版差异这么大 这叫事主无法沟通?
若事主月收为真(通常会附上扣缴凭单推算)精神赔偿10万也只是合理范围
这也叫无限上纲?过度要求?无理取闹?
去台中是因为事主也有报同单位的义工
又不是随口说个地点
真要搞你我还不找金门马祖?
不要外岛弄个花莲台东我也爽阿
要掰故事我说我狗去垦丁捡回来的叫你去垦丁做义工也行阿
何必刻意引导风向说去台中是事主刻意弄人?
再者业主原本说的也不是台中太远
直接开口就是公司规定不能身兼志工
后来才说是心力时间上没有办法
这种讲法我相信就算是在台北一样也会拿来套用
你上一篇说过
业主若拿钱封口 请对方放弃诉讼权力 看起来势必没有诚意
但现在和解条约看来
1.赔钱
2.志工(以公司无法兼职志工为由规避) #1Pd50iEa 且条文无违约金
3.业主新增条款 事主放弃对业主的民事诉讼权力 #1Pjw4B4z 十五页
实质上跟你原本说的拿钱封口有什么差别?
你觉得是迫于压力才签的和解
在我看来
一开始条款就已经被看破了
如果当初觉得志工条款不合理明明可以要求修改
但改过之后反而没理由毁约
不如就照现在这样直接签 反正套路都准备好了 没理由不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