叔叔在去年初回家时,被住对面的男子拖入家按在沙发中殴打
叔叔在挣脱的过程中,也有挥伤对方
事后双方有去验伤,本来想着大家都是邻居,不要做的太无情
未料几个月后反而接到对方控告伤害
被打反被告,叔叔后来也想告对方伤害
但警察说已过追诉期无法控告
叔叔想说,那可以反告对方诬告吧!
后来开了一次庭,没多久租屋处的屋主说有企业把地买走了
要拆掉,叔叔也就搬走了,但搬走时有去向当初承办的警察局告知
有留电话和新家地址,后来也有回去几次看有没有法院寄的信
但都没有收到通知
月初,叔叔要出外做工时突然接到另一间派出所的电话,说被通缉了?!
要叔叔准备5万交保金,后载叔叔去法院地下室缴交了
(听说交保金是事后可以领回的)
后来,接到公文,里面写“台端于本署103年执缉字xxxx号伤害等案件已易科罚金完毕”
也收到了一张红通通的收据
这是案件结束的意思吗? 那当初的不就不是交保金了?
被打反被告,请问叔叔还有其它的救济手段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