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行经“无号志路口”或“道路发生临时障碍”时,均“应”减速慢行,“做随时停车之准备”
(道路交通安全规则93条1项2款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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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1.行“近”未设行车管制号志之行人穿越道前,“应”减速慢行。
2.汽车行近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时,“无论有无”指挥或号志指示,“均应”暂停让行人优先通行。
(道路交通安全规则103条1项、2项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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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汽车驾驶人行近无号志路口,且路口左近有车辆违规停车致有阻挡驾车视野“之虞”时,即“应”遇做煞车,减速慢行、“做好随时煞停之准备”,且在遇有行人穿越行人穿越道时,应暂停让行人通过后,始能继续前进,始符合上开安全规则93条及103条规定,先予叙明。
四、
就行车记录器画面判断,行人穿越道上除位于驾驶人右侧,遭违规停车阻挡视野,牵引自行车欲通过路口之行人外,驾驶人左侧亦有一男一女正穿越行人穿越道通过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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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万步而言,纵令驾驶人右方视野确已被违规停车车辆阻挡致无法确实发现右侧之行人,但驾驶人左侧视野良好无其他人、车或道路障碍阻挡,自当负有注意行人穿越道上是否有行人正在穿越之义务。
依行车记录器画面所示尚难判断驾驶人行近上开路口时是否有确实减速,然汽车驾驶人“车辆前悬”跨越停止线进入路口“前”,左侧男女站立位置已在对向车道中央,距本案驾驶车辆显然未达一个车道(或三个枕木纹)之宽度,汽车驾驶人即应暂停让行人先行通过。
https://i.imgur.com/MVMAq7O.jpeg
https://i.imgur.com/UTA7OwD.jpeg
五、
综上所述,驾驶人驾驶车辆于道路上行驶,自负有注意来往人车、减速及暂停义务,且当案发当下为白天,天气晴朗无云无雨,视线除右侧违规停车之车辆外上无其他阻碍,惟驾驶人未尽其应注意之义务,在明显可见有行人通行于行人穿越道上准备通过路口时,未于行人穿越道前暂停让行人优先通行,违反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44条2项(未停让行人之处罚规定)甚明。
※ 引述《AnimalKing (哈囉)》之铭言:
: 先上影片
: https://lurl.cc/HBtya
: 行驶在一般道路,时速4Xkm/h,到路口减速至35km/h左右,
: 一过路口就被拦不礼让行人;
: 从申诉到行政诉讼,主要以此行车纪录内容说明,
: 我通过路口的时速安全煞停需要21公尺,
: 行人较清楚出现在视野仅距离10公尺左右,
: 实务上不但煞不停 甚至大脑是无法判断出有行人这件事的。
: 被告交通裁决所
: 就是跳针法条,并说员警没错,罚得很有道理,照片明确等等等。
: 等行政诉讼开辩论庭的过程中 我有收到被告交通裁决所的答辩书 短短七页
: 法官却在开庭当下 要我看被告裁决所写的上百页答辩内容
: 我根本不知道从哪生出来的
: 随便翻翻只看到他还反用我的行车纪录器内容 去逐祯照相反驳我的主张
: 当下根本脑中一片空白不知道该怎么回
: 今天就败诉确定 法官的理由大概就是裁决所的理由的换句话说
: 看再上诉需要的是原判决违背法令
: 是不是就没救了呢@@
: 想到要上三小时 实在太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