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我今年年初的时候在高速公路上被后车推撞
由于我是零肇责加上我是一年多的车 因此参考了版上的文章开始做价值减损的求偿准备
在初步与对方保险公司求偿的过程中不算顺利 对方(X南产险)讲明直接上法庭裁判
于是我一方面送评议会一方面写好起诉状送地方法院
但是前几天收到X南的评议会解释文件称 根据高等法院民事判决101年度上易字第291号
https://tinyurl.com/5n7nrakb
"民法第196条所定被害人得请求赔偿其物因毁损所减少之价额,
应系指物因毁损所致减少之价额(即受损前与受损后未修复前之差额),
并非指修复后与受损前价额之差额"
因此无法认定我找第三方(台湾区汽车修理工业同业公会)鉴定书上所载
用事故前正常车况价值与事故修复后价值的差额来求偿
可是我看很多地院甚至高院的判例都是用这个差额来判赔
(例:111年度上易字第49号 https://tinyurl.com/43a23adx )
而这个高院291号判例有趣的地方在于他的一审也是照这样判赔
是上诉到高院去之后改判 但也不是不赔 只是价值认定不同
(用市价-修理费-未修复估价 是说谁会去鉴定未修复的车?)
想请问版上先进以及懂法律的大大 到底哪个是对的 ? 如果将来上法院该如何攻防?
补充一下我的状况: 我的价值减损约九万 修车5X万 正常车况价11x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