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庭今裁定:雷射测速仪在规定范围外 取缔超速仍有效
2023-05-24 18:12 中央社/ 台北24日电
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今天裁定,以非固定式科学仪器(雷射测速仪)对汽车通过警告标志
后100公尺至300公尺距离范围内的超速行为,不因仪器未位于距离范围内而不予裁罚。
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7条之2第3项规定,对于违反速限行为之取缔执法路段,在一般
道路应于100公尺至300公尺前,在高速公路、快速公路应于300公尺至1000公尺前,设置
测速取缔标志。
许姓男子于民国109年6月23日驾车行经速限60公里的台1线南下88.2公里处,被新竹市警
方以雷射测速仪测得行车速度每小时98公里,超过最高速限38公里,迳行举发,台中市交
通事件裁决处裁罚许男新台币1800元。
许男认为,警方测速仪的位置距离取缔警告标志超过300公尺,不符道交条例规定,提起
行政诉讼。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认为,道交条例规定的是“警告标志位置”与“违规行为发
生地”的距离,许男违规地点距警告标志203公尺,裁罚有理,判决驳回许男之诉。
许男不服,提起上诉。由于其他高等行政法院也有相关案件,见解不同,移请大法庭裁判
。
大法庭指出,执法人员采用非固定式科学仪器取缔汽车驾驶人超速行为,应以能摄取清晰
正确的影像及行车速度数据为主要考量,自应容许执法者因应仪器操作条件及当时的天候
、地理等外在影响因素,机动调整到适当距离及位置,取得可资证明的证据资料,没有限
制应位于道交条例规定距离范围内操作的必要。
大法庭认为,执法机关对于一般道路汽车驾驶人通过警告标志后100公尺至300公尺距离范
围的违反速限行为,以非固定式科学仪器取得证据资料证明,并不因仪器没有距警告标志
100公尺至300公尺范围内,致使举发程序违反道交条例规定,而不得予以裁罚。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7187955?from=udn-catelistnews_ch2
以后看到照相标志再来踩煞车都来不及囉,这个解释出来我看各单位要来采购大砲了,反
正警察就算躲在两公里三公里外都合法,大砲要照到那么远根本不是难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