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全面检举有办法遏止交通乱象吗

楼主: charles0939 (希望)   2023-03-03 14:32:22
缩限检举的法条是“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七条之一”,去立法院网站搜寻了一下,有

个提案,内容基本上都是以减少民众检举为主,都是由蓝绿两党提案并连署,提案网址跟
立委名单如下:
——
(1)
https://lis.ly.gov.tw/lygazettec/mtcdoc?PD100202:LCEWA01_100202_00068
756委25053
提案人:郑正钤
连署人:
陈玉珍 翁重钧 郑天财 Sra Kacaw 张育美
谢衣? 李贵敏 李德维 吴怡玎 陈以信
吕玉玲 廖婉汝 鲁明哲 陈雪生 洪孟楷
林文瑞 徐志荣 叶毓兰 林德福 孔文吉
林思铭 吴斯怀 温玉霞 蒋万安
案由:本院委员郑正钤等 24 人,鉴于民众之举发导致员警负荷过重 ,依据“道路交通管
理处罚条例”第七条之一规定:“对于 违反本条例之行为者,民众得叙明违规事实或检具
违规证据 资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机关检举,经查证属实者,应即举 发。”《道路交通
管理处罚条例》赋予非执法单位之一般民 众,可自行以非经精密检验之设备,如智慧型
手机拍照或录 影方式,无时无刻、对周遭民众进行蒐证及检举。换言之, 任何人均可行
执法单位采证之事,却毋须受有执法单位所受 限制,形成法秩序矛盾,亦让保障人民公
共场域基本权利、 隐私权之意旨荡然无存。此外,对于不影响交通安全之轻微 违规检举
案件,例如前轮压线停车,宜先予劝导促使改善, 也避免检举人有恶意检举心态,惟实
际执行之类型仍由主管 机关定之,此条例应增列第二项:“对于不影响交通安全之 违规
检举案件,应先开立劝导单,其类型由主管机关定之。 ”。对于民众轻微案件先予劝导
促使改善。拟具“道路交通 管理处罚条例第七条之一条文修正草案”。是否有当?敬请
公决。
——
(2)
https://lci.ly.gov.tw/LyLCEW/agenda1/02/pdf/10/01/14/LCEWA01_100114_00063.pdf
756委24811
提案人:陈欧珀
连署人:
庄竞程 陈亭妃 赖惠员 赖品妤 庄瑞雄
林楚茵 吴玉琴 杨 曜 黄国书 黄秀芳
王美惠 邱泰源 刘世芳 陈明文 洪申翰
何欣纯 林宜瑾 范 云
案由:本院委员陈欧珀等 19 人,有鉴于现行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 第七条之一系民众得
检举违规之相关规定,然随着智慧型手 机日益普及,民众检举案件似成常态、甚至有检
举达人的出 现;民众协助交通违规检举虽可减轻有限的警力,但过于浮 滥也造成不少的
民怨。再者,交通违规案件由执行公权力之 执法单位开罚,大多透过标准检验器具来认
定取缔,而民众 检举案件依据道交条例第七条之一规定,虽仍需由公路主管 或警察机关
查证,但民众使用的手机未必经过标准检验,在 合法认定上恐有不足。为维持交通违规
检举的公正性,并防 范检举达人过度检举而造成警力负荷,爰拟具“道路交通管 理处罚
条例”第七条之一条文修正草案。是否有当?敬请公 决。
——
(3)
https://lis.ly.gov.tw/lygazettec/mtcdoc?PD100306:LCEWA01_100306_00015
756委26098
提案人:林俊宪 林宜瑾
连署人:
陈欧珀 罗美玲 苏巧慧 陈明文 赵天麟
邱议莹 陈素月 赖惠员 刘建国 周春米
蔡易余 苏治芬 邱志伟 刘櫂豪
案由:本院委员林俊宪、林宜瑾等 16 人,有鉴于近日民众检举交通 违规案件数大增,其
中“连续检举”的状况更大幅增加员警 行政负担。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七条之一民
众检举相关 条例有功于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有其存在之必要,不得 废除,然该条例
应保障公平、比例原则,于比照道路交通管 理处罚条例于第八十五条之一第二项关于警
方连续举发规定 ,爰拟具“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七条之一条文修正草案 ”。是否有
当?敬请公决。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