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判决上诉后有很大可能会改判为易科罚金
(就算没有上诉, 依原本的判决属宣告刑6个月以下, 还是可以易服社会劳动)
102年起: 原本刑法第185-4条肇事逃逸罪是
驾驶动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伤而逃逸者,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108年05月31日: 大法官针对刑法第185-4条肇事逃逸罪作出第777号解释
宣告肇事逃逸罪部分违宪
详见: https://casebf.com/2021/05/22/777-185-4/
109年05月07日: 事故发生
110年05月21日: 修法三读通过 (但要等总统公布才能生效), 新法为
1. 驾驶动力交通工具发生交通事故,致人伤害而逃逸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致人于死或重伤而逃逸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犯前项之罪,驾驶人于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伤系无过失者,减轻或免除其刑。
110年05月25日: 判决. 因判决时新法未生效, 所以用旧法, 最低是1年以上
法官还有依刑法第59条"情堪悯恕"而减刑一半改为半年
110年05月28日: 总统公布新法
因此上诉后, 就算还是败诉, 还是有可能依照新法只被判处六个月之最低刑罚
并很可能可以易科罚金
补充同一事件去年判决出来前的新闻, 有事发前更多秒数的影片
https://youtu.be/ToTuqBFktC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