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高雄女驾车撞骑士离开现场 法官看监视

楼主: Windcws9Z (闻肉丝就饿)   2022-06-15 16:18:51
我觉得其实不好说喇
法律只能讲Case-by-Case
没有通例
每一个事故案场不一样
每一位法官的见解也不同
很难一概而论
以下要说的是
我朋友讲述他家人的故事
84我
请嘘小力一点
谢谢
又是一天美好的早晨
又是一天繁忙的通勤时刻
就跟忙碌的上班族一样
早上开着车赶着去上班
途中经过早餐店顺便买葛早餐再上路
就跟有人情味的台湾人一样
临时停车在路边
按下双黄警示灯就下车排队买早餐
好死不死
一台骑士为了闪避临时停车往左切
好死不死
一台小客车主没注意到要煞车放慢
说时迟那时快
就这摸刚好
就这摸刚刚好
汽车直接把机车抬上引擎盖后再摔下
所有动作没擦撞到任何一台临停车
0 完全没有 0
也因为没有
那些在路边临时停车的车主
买完早餐就继续上路赶上班
这也包含事主本人
但不料事后却接到通知
肇 事 逃 逸
骑士被后面汽车撞到伤势不轻
大腿 骨盆骨折要卧床 轮椅 复健等
事主当然也说他不知道
更何况没有
没有任何擦撞啊
但骑士说他是为了闪临时停车才左切
所以法官后来还是判事主要赔偿骑士
前前后后也花了上100万元新台票

单纯只是要叙述事发经过

没有要说谁对谁错
以上
大Guy4John
谢谢大家
※ 引述 《ccc101419 (好像该减肥了)》 之铭言:
: 标题: Re: [新闻] 高雄女驾车撞骑士离开现场 法官看监视
: 时间: Wed Jun 15 12:57:27 2022
:  
: https://i.imgur.com/BxkaAUs.jpg
:  
: u大师又有独到见解了
:  
: 来看看司法实务见解为何
:  
: 各级法院对于某些相似案件会有不同的见解
:  
: 为了避免裁判是歧异
:  
: 一段时间一堆法院的法官就会汇整这些争议
:  
: 开座谈会讨论、表决、审查
:  
: 虽然没有到判例的强度,但是原则上接下来各级法院都会尽量按照研讨结果判案
:  
: https://bit.ly/3HrROCQ
:  
: 台湾高等法院暨所属法院 106 年法律座谈会刑事类提案 第 9 号
: 会议日期:
: 民国 106 年 11 月 08 日
: 座谈机关:
: 台湾高等法院暨所属法院
: 法律问题:刑法第 185 条之 4 驾驶动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伤而逃逸罪,行为人
: 是否应对“致人死伤”之事实有所认识,并进而决意擅自逃离肇事现场始
: 足当之?
:  
: 甲说 肯定说(主观上要知道自己肇事了才会成立肇事逃逸)
:  
: (一)本问题之争议在于刑法第 185 条之 4 关于“致人死伤”之要
: 件,究竟为构成要件要素,抑或为客观处罚条件?如为前者,则
: 本罪必须行为人对于该要素之事实有所认识始足当之;若属后者
: ,则行为人有无认识该事实,并不影响本罪故意之成立。
: (二)自本罪之立法理由观之,系以“为维护交通安全,加强救护,减
: 少被害人之死伤,促使驾驶人于肇事后,能对被害人即时救护,
: 特增设本条关于肇事致人死伤而逃逸之处罚规定”,本罪保护法
: 益当中,含有对于被害人生命、身体之保护;易言之,本罪之处
: 罚理由,乃在于行为人知悉(认识)有“致人死伤”之结果仍然
: 逃逸,致未能使被害人即时救护”,因此“致人死伤”之要件,
: 应属于客观构成要件要素,行为人应对“致人死伤”之事实有所
: 认识,并进而决意擅自逃离肇事现场始足构成(学者甘添贵、陈
: 子平、张丽卿教授均采此一见解)。
: (三)最高法院判决亦认为:刑法第 185 条之 4 驾驶动力交通工具
: 肇事致人死伤而逃逸罪,其客观构成要件为行为人驾驶动力交通
: 工具肇事,且致人死伤而逃逸,主观要件则须行为人对致人死伤
: 之事实有所认识,并进而决意擅自逃离肇事现场,始足当之(最
: 高法院 106 年度台上字第 1458 号判决同此意旨)。
:  
:  
: 乙说 否定说(肇事者根本不知道有撞到人还是可以成立肇事逃逸)
:  
: (一)某个要素究竟是某个犯罪之不法构成要件要素,抑或是客观处罚
: 条件,其重要判断关键之一,是其与该犯罪不法内涵之建构有无
: 关联。是否与不法内涵之建构有所关联,则又与该犯罪之保护法
: 益密不可分。
: (二)肇事逃逸罪之保护法益并非“个人生命身体安全”,而是“协助
: 确认事故与责任归属”,在此等保护法益观点之下,行为人只要
: 驾驶动力交通工具肇事而逃逸,即影响到国家执法人员对于肇事
: 原因之确认以及责任归属之厘清。再者,肇事逃逸致人死伤之结
: 果,刑法本来即有第 294 条违背义务遗弃罪、过失致死罪或过
: 失轻伤重伤罪之规范,亦即行为人肇事若致他人成无自救能力而
: 不予救护,即可成立违背义务遗弃罪,若系肇事致人死伤,则可
: 依过失致死罪或过失轻伤重伤罪加上肇事逃逸罪论处,因此肇事
: 逃逸罪并非系以“致人死伤”为其构成要件要素,而系有此客观
: 事实存在为已足,故应将其定为客观处罚条件,始符合本罪之立
: 法意旨。爰此,“致人死伤”系属客观处罚条件,行为人对于驾
: 驶动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伤”部分,不必有所认识及意欲,
: 只要有“致人死伤”之客观事实存在,而逃离现场不为肇事后之
: 应为措施者,即可成立肇事逃逸罪(学者林钰雄、余振华、吴耀
: 宗教授均采此一见解)。
: (三)最高法院判决亦认为:刑法第 185 条之 4 肇事逃逸罪,以处
: 罚肇事后故意逃逸之驾驶人为目的,俾促使驾驶人于肇事后能对
: 被害人即时救护而减少死伤;故祇以行为人有驾驶动力交通工具
: 肇事,致人死伤之客观事实存在,及行为人主观上有逃逸之故意
: 与行为,即足成立本罪。原判决引用第一审判决书所载事实,已
: 包含上诉人驾驶营业小客车肇事致被害人受伤之客观处罚条件,
: 及上诉人竟未停车或下车察看,反驾车加速逃逸之主观犯意与行
: 为等与论罪科刑有关事项,核与刑法第 185 条之 4 犯罪构成
: 要件相当,自足资为适用法律之依据,并无上诉意旨所指判决不
: 适用法则或适用不当及理由不备与矛盾之情形(最高法院 91 年
: 度台上字第 5363 号判决意旨参照、最高法院 92 年度台上字第
: 7328 号、106 年度台上字第 1233 号判决同此意旨)。
:  
: 后来审查又加了一个丙说,非常长就不放上来了
:  
: 基本上是跟甲说一样结论,只是从立法目的、国外比较法,还有保护法益探讨
:  
: “…然稽诸实务判决,将“致人死伤”定为客
: 观处罚条件乃早期之见解,晚近已多数扬弃此种“行为人
: 对于驾驶动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伤’部分,不必有所
: 认识及意欲,只要有‘致人死伤’之客观事实存在,而逃
: 离现场不为肇事后之应为措施者,即可成立肇事逃逸罪”
: 之论点,不再采客观处罚条件说。”
:  
:  
: 研讨结果78人里面有70人采甲说
:  
: 也就是肇事者如果根本不知道自己有肇事而离去
:  
: 就没有成立肇事逃逸的问题
:  
: 因为这条规定目的不在于防止事故发生
:  
: 而是避免事故发生后伤者不能及时得到救助
:  
: 如果肇事者都知道自己撞到人了还跑走
:  
: 因为降低了伤者的生存机率所以就要惩罚他
:  
: 反过来说
:  
: 根本不知道自己肇事的人
:  
: 不是这条立法目的要惩罚的对象
:  
: 一般人如果撞到A到东西,势必下意识会煞一下或顿一下
:  
: 这个案件里面的车主说自己根本不知道有撞到脚踏车
:  
: 法官看监视器发现她完全没有上面说的煞或顿
:  
: 连煞车灯都没亮就继续开走了
:  
: 判断她就是一般的过失伤害,而非肇事逃逸
:  
: 我觉得很合理,也符合实务见解
:  
: 当然每个案子事实情况都不一样
:  
: 如果汽车撞摩托车,甚至汽车撞汽车
:  
: 车身剧烈摇晃震动,甚至改变行进方向
:  
: 说自己不知道肇事,法官也不是白痴不会采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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