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高雄女驾车撞骑士离开现场 法官看监

楼主: ccc101419 (还是养狗吧)   2022-06-15 12:57:27
https://i.imgur.com/BxkaAUs.jpg
u大师又有独到见解了
来看看司法实务见解为何
各级法院对于某些相似案件会有不同的见解
为了避免裁判是歧异
一段时间一堆法院的法官就会汇整这些争议
开座谈会讨论、表决、审查
虽然没有到判例的强度,但是原则上接下来各级法院都会尽量按照研讨结果判案
https://bit.ly/3HrROCQ
台湾高等法院暨所属法院 106 年法律座谈会刑事类提案 第 9 号
会议日期:
民国 106 年 11 月 08 日
座谈机关:
台湾高等法院暨所属法院
法律问题:刑法第 185 条之 4 驾驶动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伤而逃逸罪,行为人
是否应对“致人死伤”之事实有所认识,并进而决意擅自逃离肇事现场始
足当之?
甲说 肯定说(主观上要知道自己肇事了才会成立肇事逃逸)
(一)本问题之争议在于刑法第 185 条之 4 关于“致人死伤”之要
件,究竟为构成要件要素,抑或为客观处罚条件?如为前者,则
本罪必须行为人对于该要素之事实有所认识始足当之;若属后者
,则行为人有无认识该事实,并不影响本罪故意之成立。
(二)自本罪之立法理由观之,系以“为维护交通安全,加强救护,减
少被害人之死伤,促使驾驶人于肇事后,能对被害人即时救护,
特增设本条关于肇事致人死伤而逃逸之处罚规定”,本罪保护法
益当中,含有对于被害人生命、身体之保护;易言之,本罪之处
罚理由,乃在于行为人知悉(认识)有“致人死伤”之结果仍然
逃逸,致未能使被害人即时救护”,因此“致人死伤”之要件,
应属于客观构成要件要素,行为人应对“致人死伤”之事实有所
认识,并进而决意擅自逃离肇事现场始足构成(学者甘添贵、陈
子平、张丽卿教授均采此一见解)。
(三)最高法院判决亦认为:刑法第 185 条之 4 驾驶动力交通工具
肇事致人死伤而逃逸罪,其客观构成要件为行为人驾驶动力交通
工具肇事,且致人死伤而逃逸,主观要件则须行为人对致人死伤
之事实有所认识,并进而决意擅自逃离肇事现场,始足当之(最
高法院 106 年度台上字第 1458 号判决同此意旨)。
乙说 否定说(肇事者根本不知道有撞到人还是可以成立肇事逃逸)
(一)某个要素究竟是某个犯罪之不法构成要件要素,抑或是客观处罚
条件,其重要判断关键之一,是其与该犯罪不法内涵之建构有无
关联。是否与不法内涵之建构有所关联,则又与该犯罪之保护法
益密不可分。
(二)肇事逃逸罪之保护法益并非“个人生命身体安全”,而是“协助
确认事故与责任归属”,在此等保护法益观点之下,行为人只要
驾驶动力交通工具肇事而逃逸,即影响到国家执法人员对于肇事
原因之确认以及责任归属之厘清。再者,肇事逃逸致人死伤之结
果,刑法本来即有第 294 条违背义务遗弃罪、过失致死罪或过
失轻伤重伤罪之规范,亦即行为人肇事若致他人成无自救能力而
不予救护,即可成立违背义务遗弃罪,若系肇事致人死伤,则可
依过失致死罪或过失轻伤重伤罪加上肇事逃逸罪论处,因此肇事
逃逸罪并非系以“致人死伤”为其构成要件要素,而系有此客观
事实存在为已足,故应将其定为客观处罚条件,始符合本罪之立
法意旨。爰此,“致人死伤”系属客观处罚条件,行为人对于驾
驶动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伤”部分,不必有所认识及意欲,
只要有“致人死伤”之客观事实存在,而逃离现场不为肇事后之
应为措施者,即可成立肇事逃逸罪(学者林钰雄、余振华、吴耀
宗教授均采此一见解)。
(三)最高法院判决亦认为:刑法第 185 条之 4 肇事逃逸罪,以处
罚肇事后故意逃逸之驾驶人为目的,俾促使驾驶人于肇事后能对
被害人即时救护而减少死伤;故祇以行为人有驾驶动力交通工具
肇事,致人死伤之客观事实存在,及行为人主观上有逃逸之故意
与行为,即足成立本罪。原判决引用第一审判决书所载事实,已
包含上诉人驾驶营业小客车肇事致被害人受伤之客观处罚条件,
及上诉人竟未停车或下车察看,反驾车加速逃逸之主观犯意与行
为等与论罪科刑有关事项,核与刑法第 185 条之 4 犯罪构成
要件相当,自足资为适用法律之依据,并无上诉意旨所指判决不
适用法则或适用不当及理由不备与矛盾之情形(最高法院 91 年
度台上字第 5363 号判决意旨参照、最高法院 92 年度台上字第
7328 号、106 年度台上字第 1233 号判决同此意旨)。
后来审查又加了一个丙说,非常长就不放上来了
基本上是跟甲说一样结论,只是从立法目的、国外比较法,还有保护法益探讨
“…然稽诸实务判决,将“致人死伤”定为客
观处罚条件乃早期之见解,晚近已多数扬弃此种“行为人
对于驾驶动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伤’部分,不必有所
认识及意欲,只要有‘致人死伤’之客观事实存在,而逃
离现场不为肇事后之应为措施者,即可成立肇事逃逸罪”
之论点,不再采客观处罚条件说。”
研讨结果78人里面有70人采甲说
也就是肇事者如果根本不知道自己有肇事而离去
就没有成立肇事逃逸的问题
因为这条规定目的不在于防止事故发生
而是避免事故发生后伤者不能及时得到救助
如果肇事者都知道自己撞到人了还跑走
因为降低了伤者的生存机率所以就要惩罚他
反过来说
根本不知道自己肇事的人
不是这条立法目的要惩罚的对象
一般人如果撞到A到东西,势必下意识会煞一下或顿一下
这个案件里面的车主说自己根本不知道有撞到脚踏车
法官看监视器发现她完全没有上面说的煞或顿
连煞车灯都没亮就继续开走了
判断她就是一般的过失伤害,而非肇事逃逸
我觉得很合理,也符合实务见解
当然每个案子事实情况都不一样
如果汽车撞摩托车,甚至汽车撞汽车
车身剧烈摇晃震动,甚至改变行进方向
说自己不知道肇事,法官也不是白痴不会采信的
※ 引述《brbear (I'm professional)》之铭言
: ETtoday
: 记者柯沛辰/综合报导
: 高雄女驾车撞骑士离开现场 法官看监视器“煞车灯没亮”判无罪
: 高雄一名黄姓女子2020年10月开车在凤山区撞伤脚踏车骑士,却未停下处理车祸,而是

: 接离开现场。事后,警方找上门,黄女辩称不知道撞到人,仍被检方起诉。不过,法官

: 验监视器画面,无法辨识黄女是否有踩煞车,可能真的不晓得自己撞到人,所以肇逃部

: 判无罪,仅依过失伤害罪判刑4个月,可易科罚金。
: 根据判决书,黄女前年10月4日傍晚开车行经凤山区凤南路,当时天候晴朗,也有路灯

: 明,且柏油路干燥、无缺陷、无障碍物,视距良好,却在超越同向前方一名许姓脚踏车

: 士时发生碰撞,导致许姓骑士连人带车倒地,腰椎压迫性骨折。
: 事故发生后,黄女没有停下查看,反而驱车离开。警方获报到场后,先将许姓骑士送医

: 随后依监视器画面,循线找到黄姓女车主。黄女辩称,当时天色昏暗,她不知道自己有

: 到人,也不是故意要逃离现场,是直到警察上门通知,她才知道酿祸,依稀记得许姓骑


: 比较内侧,可能因此撞到了。
: 检察官认定,黄女明知自己肇事,仍逃离现场,未对许姓骑士施以必要救护,犯后又矢

: 否认犯行,未赔偿伤者,态度不佳,所为实不可取,因此依过失伤害、肇事逃逸罪嫌起

: 。
: 不过,法官勘验监视器发现,黄女擦撞许姓骑士前后,皆无法辨识车辆煞车灯亮起,或

: 否有减速。审酌常情,一般人开车若发觉碰撞,通常会反射性煞车、检视后照镜。再者

: 脚踏车重量较轻,倒地声响也不如其他车种,确实可能没发现,因此难以认定黄女知道

: 己肇事。
: 法官引用《刑事诉讼法》第161条第1项规定指出,检察官对于起诉的犯罪事实,负有提

: 证据及说服的实质举证责任。如果提出的证据,不足以成为被告有罪的积极证明,无从

: 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证,基于无罪推定原则,应判决被告无罪。
: 综合现场照片、监视器、事故鉴定报稿等,法官本月7日依过失伤害罪,判处黄女4个月

: 刑,可易科罚金。至于肇事致人伤害逃逸罪部分,无罪。全案仍可上诉。
: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20614/2272908.htm
: 心得
: 古有仁者无敌 今有三宝无敌
: 不过这到底怎样? 没有肇事逃逸? 但是有过失伤害?
: 所以有肇事 但是不算逃逸?
※ 引述《brbear (I'm professional)》之铭言
: ETtoday
: 记者柯沛辰/综合报导
: 高雄女驾车撞骑士离开现场 法官看监视器“煞车灯没亮”判无罪
: 高雄一名黄姓女子2020年10月开车在凤山区撞伤脚踏车骑士,却未停下处理车祸,而是

: 接离开现场。事后,警方找上门,黄女辩称不知道撞到人,仍被检方起诉。不过,法官

: 验监视器画面,无法辨识黄女是否有踩煞车,可能真的不晓得自己撞到人,所以肇逃部

: 判无罪,仅依过失伤害罪判刑4个月,可易科罚金。
: 根据判决书,黄女前年10月4日傍晚开车行经凤山区凤南路,当时天候晴朗,也有路灯

: 明,且柏油路干燥、无缺陷、无障碍物,视距良好,却在超越同向前方一名许姓脚踏车

: 士时发生碰撞,导致许姓骑士连人带车倒地,腰椎压迫性骨折。
: 事故发生后,黄女没有停下查看,反而驱车离开。警方获报到场后,先将许姓骑士送医

: 随后依监视器画面,循线找到黄姓女车主。黄女辩称,当时天色昏暗,她不知道自己有

: 到人,也不是故意要逃离现场,是直到警察上门通知,她才知道酿祸,依稀记得许姓骑


: 比较内侧,可能因此撞到了。
: 检察官认定,黄女明知自己肇事,仍逃离现场,未对许姓骑士施以必要救护,犯后又矢

: 否认犯行,未赔偿伤者,态度不佳,所为实不可取,因此依过失伤害、肇事逃逸罪嫌起

: 。
: 不过,法官勘验监视器发现,黄女擦撞许姓骑士前后,皆无法辨识车辆煞车灯亮起,或

: 否有减速。审酌常情,一般人开车若发觉碰撞,通常会反射性煞车、检视后照镜。再者

: 脚踏车重量较轻,倒地声响也不如其他车种,确实可能没发现,因此难以认定黄女知道

: 己肇事。
: 法官引用《刑事诉讼法》第161条第1项规定指出,检察官对于起诉的犯罪事实,负有提

: 证据及说服的实质举证责任。如果提出的证据,不足以成为被告有罪的积极证明,无从

: 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证,基于无罪推定原则,应判决被告无罪。
: 综合现场照片、监视器、事故鉴定报稿等,法官本月7日依过失伤害罪,判处黄女4个月

: 刑,可易科罚金。至于肇事致人伤害逃逸罪部分,无罪。全案仍可上诉。
: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20614/2272908.htm
: 心得
: 古有仁者无敌 今有三宝无敌
: 不过这到底怎样? 没有肇事逃逸? 但是有过失伤害?
: 所以有肇事 但是不算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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