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malnor (浩)》之铭言
: 大家晚安 最近在研究汽车租赁的一些条款
: 关于这个监理网的车辆动产担保
: https://i.imgur.com/zSMkn6K.jpeg
: 这边有一些问题想请教一下大家:
: 1.只要这个担保约定未履约,
: 登记人(or债务人)想要对这辆车有任何动作(变卖,增贷..etc),都会通知债权人?
你指的“未履约”是什么意思?
如果是“没依借款契约还钱”,抵押权人(通常是债权人)就已经行使抵押权要来扣车拍
卖受偿了,哪里还有变卖或增贷的可能?
如果你指的是“动产担保契约有效期间还没届满”(动产担保交易法第9条,有效期间从
契约约定,无约定者为登记日起一年),这时候要增贷“法律上”是可以的,而且设定次顺
位抵押权人并不会通知前顺位抵押权人。
顺道一提,“车辆”的动产担保虽然法律上并没有禁止设定次顺位,但是实际上很少见,
因为车辆不比土地房屋这种不动产,车的价值减损得很快。例如买房子借1000万,A银行第
一顺位抵押权设定1200万,如果要增贷还是会有B银行愿意借,然后再设定一个次顺位抵押
权(如前所述,这时候并不会通知A银行),或者1000万已经还掉200万了,A银行会同意债
务人在最高限额内再次增贷动用。
然而车子价值一落地就打八折,除了某些古董车限量车的特例外,接下来价值是一路归零
,车卖掉通常连首顺位抵押权人都不知道能不能清偿了,更遑论次顺位,所以通常银行不可
能办,正当的民间业者也很少这样做,你看到的车贷“增贷”大多是“转贷”,就是找B谈
一个新的利率条件,借一笔把A的还清涂销A的动产抵押,再把B设定为新的抵押权人,当然
还是有地下钱庄会让债务人设定次顺位动产担保就是了,他也不太在乎设定这个有没有实益
,他自有办法从行使抵押权以外的方法让你还钱就是了。
: 2.另外,想请问一下该图下面的担保金额,是否即为债务人向债权人的借贷金额?
不动产的话,通常把担保金额除以1.2就会是借款金额,然后借款金额又只能在房价的八
成内贷放(借款金额<设定金额<实际房价),这是为了风险控管,但是车贷就没那么严谨,
50万的车可能可以贷到100万,然后设定的金额又更多(实际车价<借款金额<设定金额),
那种FB广告什么借钱买车还让你找钱拿回去的就是这样搞,这个每家银行或者民间机构都有
自己的算法不太一定,但基本上设定金额≠实际借贷金额就是了。
: 此借贷金额是否可仅为形式,事实上并没发生借贷状况?
依动产担保交易法第10条
担保债权受清偿后,债权人经债务人或利害关系人之书面请求,应即出具证明文件。债务
人或利害关系人得凭证明文件,向登记机关注销登记。
贷款还清后,是债务人要去跟债权人要清偿证明,然后拿去涂销抵押权设定登记。车贷我
并非100%肯定,但是房贷的情况,因为一设定就30年,这个又是最高限额抵押权,代表在
30年内这个限额内抵押权可以一直用,银行都会说服客户别涂销,等哪天需要借钱可以省
下设定的费用跟时间(对银行来说就是跟一个信用良好的客户留一个继续往来的可能性)
。
感谢ejrq5785指正
在前述借款已清偿的情况下,只要债务人不去申请清偿证明涂销抵押权固然可行,但是如
果一开始就没有借款只是设定担保,确实可能有使公务人员登载不实的罪嫌(北院109易2
18参照)
: 3.如果登记人(or债务人)与债权人实际上并没有发生借贷状况,
: 这是否能当作是监理站帮忙背书的一种工具,
: 以防登记人(or债务人)拿去变卖或是增贷?
不行,不动产有“预告登记”的制度,是一种对所有权的限制,常见于父母把房子赠与给
小孩,但是又怕小孩拿去抵押借钱甚至卖掉,就会设定一个预告登记,没有经过预告登记请
求权人的同意不能移植或设定负担,就我所知汽车动产没有这种制度,只有税捐机关或司法
单位可以下一个禁止处分登记。
: 问题有点繁琐,希望大家可以解惑一下,感恩。
这是我自己银行法律实务上的经验分享,不保证百分之百正确,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