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囉,这个理由,最近似乎常被用到...
我检举案件数大约8000多,最近才开始遇到这个问题
说要“连续3分钟的影片”才能举发
实在莫名其妙!
(我是提供两个影片 时间间隔3分钟以上)
请你要去网络上
1.警政署署长信箱
2.内政部部长信箱
3.警政署督察组,电话
反映这位承办的夸张作法!
不然只会越来越混
从实名制 到现在故意找理由不举发,根本欠X
科技越来越发达,检举越来越容易,但违规人却越来越多,为什么?
因为有警察遇到违规常常视若无睹、报案检举只会驱离不开单、民众送件检举承办会帮忙
找理由不举发。
这样的执法机关,让人不齿!
题外话,建议你可以去下载“时间相机”这个app,时间可以显示到秒,比较不会有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