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
第四十四条(违反减速慢行之处罚)
汽车驾驶人,驾驶汽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新台币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 元以下罚锾:
一、行近铁路平交道,不将时速减至十五公里以下。
二、行近未设行车管制号志之行人穿越道,不减速慢行。
三、行经设有弯道、坡路、狭路、狭桥或隧道标志之路段或道路施工路段 ,不减速慢行。
四、行经设有学校、医院标志之路段,不减速慢行。
五、未依标志、标线、号志指示减速慢行。
‘六、行经泥泞或积水道路,不减速慢行,致污湿他人身体、衣物。
’
七、因雨、雾视线不清或道路上临时发生障碍,不减速慢行。
汽车驾驶人,驾驶汽车行经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时,不暂停让行人先行 通过者,处新台币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罚锾。
※ 引述《hahaccc32 (低能儿)》之铭言:
: 刚刚下公共汽车从公共汽车道要过复兴北路圆环的马路,结果一辆toyota走公共汽车道还超速,溅起一
: 大片水花。
: 全身都被泼湿,晚上还得上课,请问这样能请警察调监视器举发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