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交上诉,132 台湾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刑事判决
节录
1. 转弯车和直行车碰撞,转弯车一定是肇事主因吗? 错
此案鉴定会认为是次因
虽台南市车辆行车事故鉴定委员会、台南市车辆行车事故鉴
定覆议委员会鉴定结果均认:“罗弘典驾驶自小客车,转弯
车未让直行车先行,为肇事次因”
注意到第一个"虽"字吗? 法官不买单的
2. 转弯车和直行车碰撞,转弯车至少一定是次因吗? 错
中央警察大学认为无肇事因素
中央警察大学鉴定,鉴定结果认:“一刘冠宏驾驶000-00
00号自用小客车执行载客(曹暐国)试车业务,以超过150
公里时速沿永华路二段西向内侧车道东向西行驶过来,进入
路口虽略有减速至120 公里以下,仍无法避免两车发生碰撞
事故,其执行载客试车业务严重超速,又未注意车前状况采
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为肇事原因。二罗弘典驾驶0000-00 号自
用小客车,沿永华路二段东向内侧车道以20公里以下时速西
向东慢速行驶,打方向灯进入路口通过停止线至与刘冠宏驾
驶之自小客车发生碰撞间的3.80~ 3.87秒,永华路二段西向
车道又无其他直行车驶近路口的情况下往前左转,可无肇事
因素。”
继续看下去:
当甲自小客车行驶至路口西侧停止线时,乙自小客车行驶位置
还在路口东侧停止线之东110 公尺以上,在此期间永华路
二段西向车道又无其他直行车驶近路口,故甲自小客车驾
驶人罗弘典因无车可让往前左转,并未违反“转弯车应让
直行车先行”之规定。故本案事故发生主要导因于乙自小
客车驾驶人刘冠宏驾驶000- 0000 号自用小客车执行载客
(曹暐国)试车业务,临近路口前刻意以超过150 公里时
速行驶,严重超速又未充分注意前有开始左转之甲自小客
车导致闪避不及发生碰撞事故,
因而认告诉人罗弘典驾驶0000-000号自用小客车沿永华路二
段东向内侧车道以20公里以下时速西向东慢速行驶,打方向
灯进入路口通过停止线至与乙自小客车发生碰撞间的3.80~
3.87秒,永华路二段西向车道又无其他直行车驶近路口的情
况下往前左转,可无肇事因素,有中央警察大学鉴定书在卷
可凭(见本院卷第233-297 页)。而斟酌台南市车辆行车事
故鉴定委员会、台南市车辆行车事故鉴定覆议委员会、中央
警察大学之鉴定结果,因中央警察大学之鉴定结果系先分析
肇事现场情况,再进行事故现场重建、影像记录鉴识解析、
两车运行轨迹鉴定、两车碰撞地点与碰撞型态鉴定,进而分
析本案事故原因以得出责任归属之结果,自较为翔实完整而
可采取,是堪认告诉人对于本案车祸之发生并无过失。
懂了吗?
转弯车不一定会是主因,也不一定会是次因,在此案中是完全无肇事因素,完全无过失
一切根据个案的地形和速度而定
※ 引述《vatog (...)》之铭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