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姓男子去年开货车行经新北市新庄区时撞死一条穿越马路的土狗,他没报警处理就离开
,事后被警方认定肇事逃逸,开罚三千元、吊扣驾照一个月,另须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讲习
。他提诉讼请求撤销处分,但新北地院认为肇逃行为属实,法官判他败诉。 新北地院10
7年度交字第60号。
台湾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诉讼判决
107年度交字第60号
原 告 张哲诚
被 告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决处
原告主张:
(一)当发生事故时,无法辨识狗是谁的,没有芯片狗牌,也无带狗炼,看不到狗主人。本
人识字不多,属身心障碍人士(中度),当天
撞到后,即将狗抬到路旁,不知如何处理,因有要事即行离开,也不知撞到狗要打 119案
,
也不懂撞到动物也要去找人民的媬姆来处
理。
等到狗主人去报案,通知原告,才知到狗主人是谁,怎么可以让狗独自在巷内,太不负责
了。事后在分局达成和解,本人负担狗狗的火化费用等…新台币 6千元正。请法官大人给
原告机会,本人收入很差,靠打零工,又是低收入户,老爸已年迈80好几了,请高抬贵手
。
(二)为此声明:(1)原处分撤销。(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答辩:
被告则答辩以:
(一)按“汽车驾驶人驾驶汽车肇事,无人受伤或死亡而未依规定处置者,处新台币1,000
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锾;逃逸者, 并吊扣其驾驶执照1个月至3个月。”
(二)按所谓“逃逸”,并不限于汽车驾驶人于肇事后未做任何察看即行离去之行为,凡汽
车驾驶人于肇事后,未经他造当事人同意迳行离开肇事现场,亦未留下联络资料、方式,
致使他造当事人或有关单位难以寻求赔偿、追究责任者,均属逃逸。
至于肇事双方责任如何、损害是否严重、有无下车察看等情,并非问。件查采证光盘及事
故调查卷宗之内容,系争车辆撞及狗而肇事后,仅将狗遗体移至路旁,然并未停留现场或
报警待警察到场处理,却迳行离开现场,确有前开违规行为无疑,裁处并无违误。
撞到小动物(ex: 压到蜗牛,老鼠)没报警都算肇事逃逸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