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Number9527 (谢谢您)》之铭言:
: 今天我爸开货车送货回来 行经路口 正准备左转进入巷内
: 此时一台 摩托车突然逆向行驶而来 我老爸看到黑影来不及煞 就撞上他了~
: 影片如下~
: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9JEpWdsu1WM&t
我在原譒发的第一篇文的推文有推很多内容,这里会回文,主要是把今天
查到的调解相关条文分享并让大家公开讨论,让更多人知道,也希望法律专业
网友能提供专业看法。其他关于车祸流程(鉴定,调解,刑民庭)等以前到今天众
网友分享的已经很多,也可见本系列各文的本文或推文,不再重复。
主要是我之前在本板看过有人提到保险公司不肯同意调解的赔偿金额,这会
导致被保险人一定要到刑事被判刑易科罚金,然后民事庭确定判决金额才肯依民
事确定判决理赔。那么任意险难道是保心酸的?一定要自己出了律师费缴了易科
罚金,保险公司才能赔民事赔偿金吗?
我早上再查了保险条款和司法院的调节效力说明,感觉应该不是这么简单。
附上富邦的保险理赔相关条款(其他家应该大同小异)网址
https://tran.518fb.com/portal/products/car_list.asp?index2=12524
以及汽车保险共通条款网址
https://tran.518fb.com/portal/company/content.asp?content=201783926371.pdf
第二个重点摘录如下:
第六条 直接请求权
被保险人依法应负赔偿责任确定时,损害赔偿请求权人得在保险金额范围内依其应得之
比例,直接向本公司请求给付赔偿金额,其金额之认定,依下列规定:
一、被保险人依法应负之损害赔偿金额,经法院判决确定者。
二、经当事人双方于诉讼上或诉讼外以书面达成和解,并经本公司同意者。
三、当事人双方依乡镇市调解条例达成调解,经该管法院核定,并经本公司同意者。
保险公司应该是用上面第六条的[三](不太会算项款,抱歉)来摆烂的,你们调解
搞了半天,我不同意就好了。反正共同条文还有刑事庭的支出我一概不理赔这条。
但查了司法院的网址:
http://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1/assist01-03.asp
引用重点如下:
二、经法院核定的民事调解,与民事确定判决有同一效力;经法院核定
的刑事调解,以给付一定数量的金钱或其他代替物或有价证券为标
的者,该调解书可以作为执行名义。
“与民事确定判决有同一効力”这句话似乎有机会可以用来对抗保险公司。
因为条款明订
一、被保险人依法应负之损害赔偿金额,经法院判决确定者。
经法院核定,司法院也都说有“与民事确定判决有同一效力”,所以如果保险
公司执意不出钱,我感觉(不是专业,只能用感觉,连“认为”都不便使用)应该
是可以先垫款完成和解及法院核定后(PS),再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保险公司理赔该笔垫付
金额以及民事提告的律师及诉讼费用。
不知道以上观点是否有可行性?
PS: 是先法院核定还是先垫款我没经验不清楚,似乎是要先垫,法院最后核定这
整个结果,类似见证存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