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129517496 (Koshien)》之铭言:
: 小弟给几个建议
: 车祸事故民事侵权损害赔偿针对车损部分原则上以“修复原状为主”
: 针对你的例子
: 对造在事故当下不愿修车已将车子以20万的价格出售给车行
: 这表达出了几个重点
: 第一、车主没修车,自然没有修车费的问题
: 二手车行愿意去买残体,他从原车主获得的就是个残体
: 所以二手车行并没有任何损失,所以不用理二手车行跟你提的修车费
: 他再恐吓你而已,再恐吓就录音,去警察局提告二手车行恐吓取财。
: 第二、车主“自己”认为这台车残体只剩下二十万,所以给车行估20万就收了
: 因为你没有提及财车的年份及车种,所以残值小弟在这边不方便评估
其实按民法213条,确实是以恢复原状为主,
但是按民法196亦可请求车辆毁损所减少的价额,
举个例子
一台车子在年初买了50万,于某日停红灯遭后方车辆碰撞毁损,
经鉴价结果,如车辆未经撞损,市价为30万,
但车辆事故后未修复的价值只有10万,修复之必要费用为5万,
那车主可以请求的就是 30-10 = 20万
但是这20万中有5万是修复费用,剩下的15万(20-5)就是按民196所得以请求的。
套到本案就是车主可以跟原PO要15万,剩下的5万由车行向原PO要
刚刚好凑满20万 大GUY是这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