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newcomer520 ()》之铭言:
: 这问题吵了那么多次,什么超完车就马上回中间车道的正义魔人,真的有够无聊的
其实这问题早就有人问过了
http://www.hpb.gov.tw/files/80-1000-1234,c1.php?Lang=zh-tw
“(1)若若隔壁车道也以最高限速前进、无法完成超车;但内侧车已以最高速限行驶,
内侧车道后方应无堵塞之可能,显然符合第八条之三,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规则亦无提及隔壁车道亦以最高速欲超车之情形,
为何梅员所述将会开罚呢?
又其要求内侧车辆降速让中线车辆超车的依据为何?
又是否真的会开罚依据的法条又为何呢?
(2)第二想询问小型车于不堵塞行车之状况下,
得以该路段容许之最高速限行驶于内侧车道。堵塞之定义为何?
是否内侧车既以最高速限行驶,便无造成后方堵塞之可能,
亦即是否以最高速限行驶内侧车道为合法之驾驶行为
(3)在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规则中并无出现{占用}二字,
但文中多次提及{占用}二字,此其定义为何?
是定义在内侧车道行驶的时间或是是否造成后方堵塞?
若是时间那时间为何?若是造成堵塞那堵塞之定义又为何?
(4)若今我以最高速限于内侧行驶从基隆至台北,
此当中是否犯了{占用}之违规行为,是否会被取缔开罚,依据又为何?”
我相信这些问题也是大家想问的,
下面就是国道公路警察局交通科的答复:
“一、依据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规则(下称高管规则)第8条1项3款规定:
“内侧车道为超车道。但小型车于不堵塞行车之状况下,得以该路段容许之最高
速限行驶于内侧车道。”,另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33条1项3款规定:
“汽车行驶于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设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
行车管制及管理事项之管制规则而有下列行为者,处汽车驾驶人新台币
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锾:三、未依规定行驶车道。...。”,
同法第33条第2项规定:“前项道路内车道应为超车道,超车后,
如有安全距离未驶回原车道,致堵塞超车道行车者,处汽车驾驶人新台币
六千元以上一万二千元以下罚锾。”,先予叙明。
二、内侧车道为超车道,完成超车动作后即应变换回原车道,目的系为保持内侧
车道畅通,但考量到国内现有之高速路公路容量及交通状况,允许小型车于不堵塞
行车之状况下,得以该路段容许之最高速限行驶于内侧车道,只要遵循前述规定,
于高速公路全程行驶于内侧车道,并不为因此而受罚。
三、另有关降速礼让以净空超车道一节,系因车辆安全检测基准内有关速率计之规定,
车辆速率计指示速率必须永不少于真实速率,且各车出厂时时速表均有差异,
因此虽以最高速限行驶于内侧车道,也可能发现后方有更高速之车辆逼近,
相关法令虽未规定须礼让后车,然前揭法规立法目的,旨在发挥高速公路使用之
效率,因此,为维持高速公路行车顺畅及维护您自身行车安全,建议您于利用内侧
车道超车后,在安全的情况下尽速驶回中线(中内)车道。
四、另慢速车违规行驶内侧车道违规并不适用如超速违规有每小时10公里之劝导值
(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统一裁罚基准及处理细则第12条规定),只要路段车流正常,
行驶于内侧车道时未保最高限速行驶即构成违规,也因此,如未能全程保持最高
速率行驶于内侧车道,还是建议尽可能利用邻近车道行驶,保持超车道净空供需
超车车辆使用,以发挥高速公路原有之行车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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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用最高速限持续行驶在超车道,如果“真实速率”(并非表速)的确是最高速度,
法律上不会开罚,但建议超完车或后方有更快速度的车子接近,还是驶回中间车道。
若是不让,法规上没问题,但是行为上确有瑕疵
但是,后方车若是因此逼车,行为上有瑕疵,法规上也违规了
也就是,
1.“你在超车道,前方速度较慢又不让开,
你自己变换其他车道超车,而且骂那辆不让路的车”
你对,大家也应该帮你骂那辆车
2.“你在超车道,前方速度较慢又不让开,你逼车”
你比不让的车错更大,
因为占据超车道,可罚六千元以上一万二千元以下
逼车是六千元以上二万四千元以下罚锾,并当场禁止其驾驶
所以,谁都有资格骂占据超车道的,唯独逼车的没资格
3.“对方逼车,你刻意挡车”
其实也跟逼车的一样可以用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43条,
开罚六千元以上二万四千元以下罚锾,并当场禁止其驾驶。
所以对方逼车,你就安份地继续开或是让开就好,若是跟着不爽然后挡车,
你也跟对方一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