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bt011086 ( )》之铭言:
: 内侧车道为(a)超车道或(b)小型车以最高限速行驶,
: 逻辑上叫"联集",(a)或(b)都可以,
内侧车道为超车道
B只是为了给用路人方便,于有前提的情况下容许在非超车的目的下使用
内侧车道为超车道。但小型车于不堵塞行车之状况下,
得以该路段容许之最高速限行驶于内侧车道。
所以这不叫联集,A是最高目的 B只是有条件容许而已
不然问个问题,
一堆人说 开最高速限在内侧车道,
想超车的人等于他超速违规在先,所以不必让他
若这逻辑成立的话
那为何法条会有 不堵塞行车的状态下 得以最高速限行使内侧车道?
法条应该写内侧车道为超车道或小型车最高速限行使车道就好啊
而且高速公路旁的标示牌 也是写内侧车道为超车道啊
它可没写内侧车道为小型车最高速车道
按照法条这并非A或B
而是主要为A,但若不影响A时,可当B来用
: 否逆命题,非小型车以最高限速,或为超车使用,不得行驶内车道。
: 超速一定不是"以最高限速行驶"这个没什么好说的,
: 另外在有最高限速的前提下(假设为110),
: "内线为超车道"的适用范围应该是在:
: 我在外线开100,前方有台时速90的慢车,
: 此时我可以用时速100到内线去进行超车,
: 在这种情况下,超完才要马上回到外线。
: 一堆人无限扩张为超车道应该为了超速的后车净空,实在瞎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