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不懂 w 的逻辑
交通部 77/03/04 交路(77)字第003343号函
查迳行举发案件系以车辆所有人为违规举发对象,
车辆所有人不举证告知驾驶人谁属,自可认定其为违规行为人,
故违规行为归责明确,其如无驾照,应再掣单另行举发无照驾驶。
首先,前述函文系解释警方迳行举发时适用
再来,很重要!
车辆所有人不举证告知驾驶人谁属,自可认定其为违规行为人
车辆所有人不举证告知驾驶人谁属,自可认定其为违规行为人
车辆所有人不举证告知驾驶人谁属,自可认定其为违规行为人
很难懂?? 不知道再嘴什么...
※ 引述《saccharina (灰修)》之铭言:
: 标题: [问题] 车停在路边被撞
: 时间: Tue Jun 28 22:22:38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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