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在限速110的高速公路内侧最高速行驶

楼主: hcshin (behind the mask号:)   2016-05-28 09:48:46
※ 引述《amozartea (自行车单)》之铭言:
: 从头到尾"坚持内线完全净空派"都讲不出道理
: 只讲"国外也这样"
: 从头到尾并没有人觉得内线可以"龟车"占用
: 但是高公局说最高限速可以开
: 那内线开120的(实务上110+)就是"兔车" 不是龟车
: 还有人说"120也是龟车" 超好笑
: 我就问很基本的问题:
: 为什么内线以最高速限开的会堵塞行车?
为什么内线以最高速限开的会堵塞行车? 其实答案很简单,就是表速误差的问题
根据台湾法规规范,时速表只要符合下列公式就是合格的时速表
0 ≦ V2/10 + 4 ≦ V1-V2 ,其中V1为表速,V2为实速
如果我们以法规最大容许表速误差的情况下来看,会推导出下列公式
V2= (10*V1-40)/11
现在假设有人用这个合乎规范的时速表开在速限110的高速公路上,
此时表速也达到110,他自认已经开到最高速限,所以自我感觉持续开在超车道是完全
没问题的,后面开得比我快的就是超速,我不用让他。
此时我们用 V1=110 代入上述公式, 会得到 V2=96.36
所以他自以为已经开到极速110,但实际上的速度竟然不到97,说是内线龟车也不为过,
显然以这种速度开在内线,确实是极有可能堵塞到超车道的行车的,
而且重点是这个还是法规认证合格的时速表哦,假设这个时速表因为寿命老化等因素
而使误差加大,或者是有改装轮胎规格的,那么误差还会更大!
: 已经最快了后车为什么还会"需要超车"?
: 看到这张图了吗?
: http://tinyurl.com/h72egsf
: 小型车以最高速限行驶的会持续在前面阿? 完全挡不到其他车阿
: 高公局写得很清楚:
: 依前揭规定,大型车辆及在最高速限每小时90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驶速率低于每小时80公里
: 之小型较慢速车辆,应行驶于外侧车道,但得暂时利用紧临外侧车道之车道超越前车;另
: 内侧车道除为超车道外,小型车辆于不堵塞行车之状况下,得以该路段容许之最高速限行
: 驶于内侧车道,旨在发挥道路使用之最高效益且不影响内车道为超车道之功能。
:
作者: danish (丹)   2016-05-28 10:16:00
超速违规,都是钱可以解决的小事,自己的安全最重要
作者: airmike (airmike)   2016-05-28 10:19:00
96.36那台车会被开单
作者: talentsu (一休)   2016-05-28 10:24:00
台湾人路权观念普遍有问题,超车道就是超车道,最高速限也不宜一直占用……唉!
作者: CPQ (CPQ)   2016-05-28 10:29:00
可是楼上,法律给的路权观念最高速限可行驶内线耶
作者: linking56 (林王56)   2016-05-28 10:42:00
cp你还在战RRR 哈哈哈哈哈
作者: danish (丹)   2016-05-28 11:04:00
文章反黄的字你有看到吗? 中文老师请假了吗?
作者: talentsu (一休)   2016-05-28 11:05:00
cp 你觉得占用合法就占用吧!有机会去先进国家看看人家国道怎么开车……
作者: danish (丹)   2016-05-28 11:05:00
在不堵塞行车的前提之下,最高速限行驶内侧才成立
作者: CPQ (CPQ)   2016-05-28 11:09:00
我另一篇推文有阻碍行车的逻辑,我懒得再打一篇,尽量提出反击吧,有讨论才能发现自己没注意到的盲点
作者: talentsu (一休)   2016-05-28 11:12:00
先进国家并不是只是所得高,人民素养也要相对高,这样才称得上已开发国家
作者: danish (丹)   2016-05-28 11:12:00
那你在国道上,有没有发现会有一些车子明显的阻碍车流?就是前方晴空万里,后方乌云密布,前车距100m 后车距1m
作者: CPQ (CPQ)   2016-05-28 11:15:00
后车距离1m,后车法治观念有待加强,应该不需要另外讨论最底限速80的情况请至少保持40公尺安全距离
作者: danish (丹)   2016-05-28 11:17:00
占用内侧造成车流阻塞,法治观念不需要加强?开80车距40m,你最守法,但你在其他人眼中只是不定时炸弹
作者: CPQ (CPQ)   2016-05-28 11:18:00
你说的是达速限还是未达的情形你说的不定时炸弹说法,我只能建议你推动修法了(摊)
作者: danish (丹)   2016-05-28 11:20:00
你知道法规有问题,却执意去遵守不合时宜的规定你最多只能避免被开单,但无法保障你行车的安全
作者: CPQ (CPQ)   2016-05-28 11:21:00
楼上的说法让我大笑,我想我们不需要继续讨论了
作者: danish (丹)   2016-05-28 11:21:00
在我的观念,安全的重要性更甚于金钱,开单事小是不需要再讨论了,你替一个你认为需要修法的法条护航
作者: BillHuang (能登かわいいよ能登)   2016-05-28 11:22:00
安全性重要不保持安全车距 自打嘴巴
作者: danish (丹)   2016-05-28 11:22:00
论述的基础是不是很薄弱?
作者: CPQ (CPQ)   2016-05-28 11:23:00
我不认为需要修法喔,法规怎么订我就遵守,守法真的不难bill所以我才说大笑不用跟他讨论了,他自己就是法治啊
作者: danish (丹)   2016-05-28 11:24:00
守法不难,但是至少不能影响到其他人,像是救护车之类的占用内侧就是阻碍其他人通行
作者: BillHuang (能登かわいいよ能登)   2016-05-28 11:25:00
当知道车速(km/h)除以2的距离(m)其实只有1.8秒
作者: danish (丹)   2016-05-28 11:25:00
不过怎么说,还是你守法,你最大
作者: amozartea (自行车单)   2016-05-28 11:53:00
所以这个情境是内线有一台九六的龟车就说一台120的车持续行驶也不等于占用 有人来再闪即可所以表准的不就可一直开了? 还是你认为所有车都不准?所以你们应该去战法规不合时宜 不是去骂守法用路人?挡救护车这种已经违法的事情就不用拿来讲了
作者: bt011086 ( )   2016-05-28 12:05:00
何谓阻碍行车?阻碍到超速者吗?
作者: yuenda (yuenda)   2016-05-28 12:38:00
拜托你快去当警察举发 定速GPS11X之阻塞车辆好吗?????????
作者: cegwcc   2016-05-28 13:38:00
不开只是难举证不代表是对的
作者: callmelanpo (陈亨利)   2016-05-28 13:46:00
政令都有宣导内线超完请回中线怎摸有人脑子孩再内线我最大
作者: CPQ (CPQ)   2016-05-28 13:47:00
你无法举证绝对无法证明前车阻碍车流啊,逻辑好一点callmelanpo漏看了宣导海报有写内线可行驶最高速限小型车耶
作者: callmelanpo (陈亨利)   2016-05-28 13:49:00
http://i.imgur.com/WDN4iCl.jpg看不懂中文吗?
作者: yuenda (yuenda)   2016-05-28 13:49:00
对超车道使用理解力有限的人说在多都没用
作者: CPQ (CPQ)   2016-05-28 13:56:00
高速公路为超车道及限小型车以最高速限行驶?选择性漏看?
作者: yasea2004 (无关紧要)   2016-05-28 13:56:00
免让啦 我用150跑内线时 碰到这些该该叫内线110快一点点的也不会主动让开 不就是一群想开内线稍微超速 又怕死不敢超外线的俗仔
作者: yuenda (yuenda)   2016-05-28 14:15:00
超速还振振有词的祝您早死早超生,重新投胎好好作个守法
作者: samjhang168   2016-05-28 15:55:00
寄信询问有关堵塞行车部分,高公局回应:“在交通未壅塞状况下,内侧车道小型车是否堵塞后续车辆行车之认定部分,原则仍以内车道以最高速限行驶为标准,惟因考量前后车速度仪表之误差及速限宽容值等因素,部分用路人可能因此导致堵塞车道,故仍请用路人在超车后尽量勿占用内侧车道。”
作者: amozartea (自行车单)   2016-05-28 17:02:00
好 楼上的说法我接受 终于有人愿意讲道理了
作者: pc2990 (Ryu)   2016-05-28 18:11:00
高公局这回答可接受 很专业 各种情况都想到了
作者: berryc (so)   2016-05-28 20:31:00
3楼是瞎了吗? 法规在那又不看? 小型车可以最高速限行驶内线写假的? 真是自以为是,自以为的标准凌驾法规 笑死人问题比较大的是3楼sam大高公局的回应就是在说,自我感觉良好,快乐表自以为自已开到110,实际上未达最高速限的这种人别占用内线至于有GPS都开在宽限值115~120 GPS时速, 行驶内线没问题
作者: talentsu (一休)   2016-05-29 01:31:00
楼上是瞎了吗?我有说不可以最高速限行驶内线吗?我说的是最高速限也"不宜"一直占用,不宜的意思不懂可以去 GOOGLE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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