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panex0845 (胖克思)》之铭言:
: 大家不要再吵了
: 实务案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决 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三一九号
: 上诉意旨:
: 上诉人当时行车速度为每小时六十至七十公里,纵有超速,难认是肇事主因。
: 况上诉人确有注意车前状况,被害人从支线道出来,非属车前状况之注意范围。
: 上诉人系行驶于干道,有优先路权,可责性低,纵有过失,应属肇事次因,
: 原审认系肇事主因,亦与鉴定意见不符,致量刑失当。
: 大意:
: 交叉路口限速50公里
: A驾驶与干道,超速30公里(即时速80公里)
: 撞死对向未礼让的B驾驶
: 判决:
: A为肇事主因,B为次因
: 管你是不是干道,超速就是该死,董?
最高法院刑事判决 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三一九号
本应注意无速限标志或标线者,行
车时速不得超过五十公里,且号志灯号显示闪光黄灯时,车
辆应减速接近,注意安全,小心通过,并注意车前状况,随
时采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当时天候晴,日间自然光线,路
面干燥、无缺陷且无障碍物,闪光号志正常,并无不能注意
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即贸然超越该路段五十公里速限
,以每小时约八十公里超速向前行驶,适有郑素湘驾驶车牌
号码00-0000 号自用小客车,沿屏东县盐埔乡新和巷由南往
北方向行驶至上开路口,亦疏未注意行经闪光红灯之交岔路
口时,应减速接近,先停止于交岔路口前,让干道车优先通
行后认为安全时,方得续行,而向前直行,因双方均有前揭
之疏失,
对于故意隐瞒之事实 要写出来给大家看,拿错误例子来举证 XD
这案例是行经无速限号志 只有闪黄灯跟闪红灯的交叉路口
你拿这种去比对有红绿灯 故意的吧 XD
最后 重点 上诉驳回但是 判缓刑肆年 XDDDD 闪黄灯路线超速的车 撞死闪红灯路线的车
这才是重点 好吗??? 别故意诱导别人 不要以为别人不会查 X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