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gosee (哈囉)》之铭言:
: ※ 引述《maniaque (maniaque)》之铭言:
: : ==========
: : 另外,针对犯罪事实部分,在二审裁判书也有写得很清楚了.
: : 确实有把超速部分抓出来打.(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交上诉,47)
: : ^^^^^^^^^^^^^^^^^^^^^^^^
: 这次BMW的确明显超速
: : ==========
: : 而这位乡民见猎心喜的 自以为是 的肇事主因与肇事次因...???
: : 不好意思,被告确实有这样主张,
: : but
: : 二审法官脸打下去了,就是超速+闪黄灯未注意路况 为主因
: : ^^^^^^^^^^^^^^^^^^^^^^^^^^^^^^^^^^^^^^^^^^^^^^^^^^^
: 看到这里反而觉得判例就不适用于这次事故了
: 因为对于BMW是绿灯 为何要减速注意左右来车???
: 但法官也可以说 如果不超速 就会注意到有左转车辆 并互相礼让
: 所以超速才是主因
: 一切法官说了算....
名 称 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 英
修正日期 民国 104 年 05 月 20 日
第 44 条
汽车驾驶人,驾驶汽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新台币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
元以下罚锾:
一、行近铁路平交道,不将时速减至十五公里以下。
二、行近未设行车管制号志之行人穿越道,不减速慢行。
三、行经设有弯道、坡路、狭路、狭桥或隧道标志之路段或道路施工路段
,不减速慢行。
四、行经设有学校、医院标志之路段,不减速慢行。
五、未依标志、标线、号志指示减速慢行。
六、行经泥泞或积水道路,不减速慢行,致污湿他人身体、衣物。
七、因雨、雾视线不清或道路上临时发生障碍,不减速慢行。
汽车驾驶人,驾驶汽车行经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时,不暂停让行人先行
通过者,处新台币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罚锾。
请问哪一行字哪一段话提到:
行经有号志(亮绿灯)路口要减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