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panex0845 (胖克思)》之铭言:
: ※ 引述《GGin99 (GGin99)》之铭言:
: : 交通事故鉴定一个案子大约处理3分钟
: : 要有具体而且是官方认证的资料或单位出报告
: : 才有机会证明超速,增加B车的责任
: : 有些“高级”“精确”的算法
: : 但是委员看不懂,很抱歉,谁甩你
: : 转弯与直行,7:3就下去了
: 大家不要再吵了
: 实务案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决 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三一九号
: 上诉意旨:
: 上诉人当时行车速度为每小时六十至七十公里,纵有超速,难认是肇事主因。
: 况上诉人确有注意车前状况,被害人从支线道出来,非属车前状况之注意范围。
: 上诉人系行驶于干道,有优先路权,可责性低,纵有过失,应属肇事次因,
: 原审认系肇事主因,亦与鉴定意见不符,致量刑失当。
: 大意:
: 交叉路口限速50公里
: A驾驶与干道,超速30公里(即时速80公里)
: 撞死对向未礼让的B驾驶
: 判决:
: A为肇事主因,B为次因
: 管你是不是干道,超速就是该死,董?
判决书别乱看.
根本搞笑,好吗???
刑事判决只有量刑轻重,要谈比例还是请回归到民事.
上诉人要怎样掰,那是上诉人的自由意识.
本案请看关键的地方 判决主文,这里才是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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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文
上诉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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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仲佑缓刑肆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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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三审比较少见的是 加给了缓刑,一般来讲三审是 法律审
不是事实审.
要嘛就是上诉驳回,不然就是发回更审.
but 为何最高院特别给个缓刑??
就在本篇引来的 那段的后半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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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上诉为无理由,应予驳回。惟查
上诉人前未曾有犯罪纪录,有台湾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纪录表
在卷可稽,审酌上诉人于原审判决后,业已于一○三年十二
月二十九日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被害人家属并同意法院
给予上诉人缓刑等情,有刑事陈报状暨所附台湾屏东地方法
院和解笔录、刑事陈述意见状在卷可佐,衡以上诉人因过失
犯本案,经此论罪科刑之教训,应知所警惕,信无再犯之虞
,所宣告之刑以暂不执行为适当,爰谕知缓刑四年,以励自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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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针对犯罪事实部分,在二审裁判书也有写得很清楚了.
确实有把超速部分抓出来打.(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交上诉,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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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言之,倘被告未以如此高速行驶至车祸地点
,且注意减速慢行,其于20公尺前看见被害人驾驶之自用小
客车欲通过交岔路口时,当可迅即避免甚而减轻本件车祸事
故之发生,不致于造成本件车祸之发生,或撞击后被害人所
驾驶之D5-8832 号自用小客车距原先行驶路线偏离位移达10
余公尺,被害人遭此猛烈撞击致生回天乏术之憾事。堪认被
告确有未注意车前状况,“并随时采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乙
节,堪予认定。此外交通部公路总局屏澎区车辆行车事故鉴
定委员会,亦同此要旨,复有该会屏澎区0000000 号鉴定意
见书在卷可凭(见本院卷第45-47 页)。从而被告辩称:有
注意车前状况云云,仍未及于应采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乙节,
自未足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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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这位乡民见猎心喜的 自以为是 的肇事主因与肇事次因...???
不好意思,被告确实有这样主张,
but
二审法官脸打下去了,就是超速+闪黄灯未注意路况 为主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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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被害人亦疏未注意行经闪光红灯之交岔路口时,应减速接
近,先停止于交岔路口前,让干道车优先通行后认为安全时
,方得续行,而通过该交岔路口,亦有过失。然路权观念非
属绝对,未能以拥有路权者即可毋庸注意避免恪遵与侵害路
权者发生车祸之注意义务,仍应视具体情节,凭以认定肇事
责任归属及过失程度为何;尚难迳认拥有优先路权者于交通
事故应负担过失责任之情形下,皆属肇事次因。
(中略)
..............................................惟考量
被害人通过交岔路口时,倘被告未以时速约80公里之速度行
进,且注意减速慢行,当得采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避免车
祸之发生或减轻车祸造成之损害。就此具体事实,可认本件
过失之程度,堪认被告应负担肇事主因,被害人则为肇事次
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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