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K0040012&FLNO=33
请看法条
依照道路交通处罚条例 第33条
汽车行驶于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设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
、行车管制及管理事项之管制规则而有下列行为者,处汽车驾驶人新台币
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锾
十四、连续密集按鸣喇叭、变换灯光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车让道。
看到这里,会有人认为我走内侧车道,被前车乌龟占用
如果我采第1项第14款,似乎好像犯法
可是这条的第2项
前项道路内车道应为超车道,超车后,如有安全距离未驶回原车道,致堵
塞超车道行车者,处汽车驾驶人新台币六千元以上一万二千元以下罚锾。
所以内侧车道不能长期占用,如果我们想举证告发路队长的话,
就是走路队长的右后方,然后拍他个1分钟,最好连路队长的后车也拍下来,
证明路队长占用内侧。
不过现在遇到的问题是,目前好像没有行车纪录器可以在动态录影时,把车牌拍清楚的
http://youtu.be/cNq6PHZLSmY
请看我今天在台88拍的影片,2分钟,如果赶时间的可以从1分30秒看
其实一整路的占内侧路队长,最后有一台车受不了, 从我右侧也就是路肩超车
搞得好像是我的错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