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大家对于杀人犯想出书赚钱的看法是..?

楼主: jimwei (wei)   2022-03-12 02:04:08
※ 引述《jeanvanjohn (尚市长)》之铭言:
: ※ 引述《kea (推理小说<亲爱的你>出版)》之铭言:
: : 我不清楚为何日本"绝歌"那事 被害者家属会拿不到版税做赔偿
: : 可能凶手已经将钱赔付完或有其他情形
: 我查了一下日本民法709条,东真一郎犯罪的时候未成年,
: 所以应该是由东的父母担负起赔偿责任;
: 但我不懂的是,东真一郎现在三十五岁(好像),
: 那民事赔偿责任还是归属于他的父母吗?
: 如果是的话,那东这几千万不就可以中饱私囊,不用赔偿了吗?
: 我知道kea是法律专家,所以藉这个机会请教一下.
日本未成年人的不法行为(侵权行为)责任规定在民法712,非709。而712规定的核心在
于是否“具备足够的知能辨识自己行为的责任”(责任能力),此要件是个案判断,而非只
要是未成年人就直接免赔。日本古早时期有出现过11岁少年骑脚踏车撞伤人被认为有责任
能力,需要自己负赔偿责任之判例。
至于由父母赔偿受害人的规定为日本民法714。前提是未成年人因为无责任能力而不负
赔偿责任,此时有法定监督义务者(父母)应负赔偿责任。这一赔偿责任并非代负责任,而
是父母自己的赔偿责任。
上面的规定,跟台湾民法187其实本质一样。只是台湾多数情形都是有识别能力的未成年
人与父母“连带”赔偿,而不是无识别能力的由父母负赔偿责任。
所以回到你的问题,如果日本民事法院的判决,认为东没有责任能力,而依714判命东的
父母赔偿的话,那东自始就都不负民事赔偿责任,只有他的父母需要赔偿。但请注意,东
免责的理由不是因为未成年,而是东行为时不具“责任能力”(即台湾民法的识别能力)
,所以不会出现东成年之后,是否需要负担赔偿责任的问题。
以上是对法律制度的介绍,至于法律制度本身是否符合人民法感情,不在讨论之列。
回到标题的问题。理性上加害人既然没有被判死刑,就仍必须在社会中生活,他利用自己
的条件去赚钱,不管是劳力或是特殊经验,都无从禁止,也不能禁止。否则等于是断绝加
害人赋归社会的可能。至于加害人因为出书之后,可以得到版税或之后节目邀约之类的,
在金钱上有没有真的赔偿给被害人家属,并不能真正的争议所在。
以之前闹得很大的刘北元担任司改委员的事情为例,他赔钱和解了。但为什么出狱后担任
司改委员会产生这么大的争议。不就是杀人之后,又可以混的风生水起,在感情上没有办
法被接受吗?被害人家属看到刘北元成为司改委员,就算不愿或不敢说什么,但会再次受
到伤害,应该是可以想像的。但这是否可以构成禁止的理由?如果可以,到底又有什么
是可以允许加害人做的?是否只要是让加害人看起来生活得很好的事情,都应该禁止?
感情上我们都期待加害人可以受到应有的惩罚。但什么是“应有”的惩罚却是每个人都有
不同想法。会去买加害人的书的人,应该多少都有认为加害人已经受到“应有”惩罚的想
法吧?就算不认同这样的想法,也没有去禁止别人这么想的权力。
所以既然出书是商业行为,就让它回归市场机制处理即可。如果书能大卖,甚至引发同情
加害人的舆论,那就表示社会中有很多人认同加害人已经受到应有的惩罚了。作为反对方
,能做的不也就是jeanvanjohn你已经作的事:去帮被害人方发声,争取社会更多的认同。
只要宣传得当,自然就能达成你要的结果。以台湾的现状看起,反对方在舆论上应该更有
优势才对。况且有圣母情怀的法律人也没有你以为的这么多,整日抓着某几个台面上人物
进行攻击,反而适得其反。
作者: jeanvanjohn (尚市長)   2022-03-12 02:11:00
李国祥并不是台面上人物。我觉得这跟台不台面没关系,纯粹是道德良心。
作者: Agency (转瞬成空 )   2022-03-12 06:38:00
那对于中伤别人,然后假意道歉就了事,怎么想呢?某人在某些作为上,跟其所憎恨的“恶人”实在相差无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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