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Penal Populism》—民粹与普遍意志的幻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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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粹主义(Populism)这个词在当代的语用下俨然已经成为负面的词语,然而其原初的意涵只不过是遵从着人民的偏好而行动的政治而已。而刑罚的问题,在台湾似乎一直把它当作是个纯法学的问题,然而,刑罚本身是很政治性的,更且作者并非使用“punishment”来讨论,而是使用“penal”更指涉著具体的刑种的语词,也就是更专注于这个刑罚民粹主义的现象。
文初必须要先说明何谓民粹主义。民粹主义并不是民主的对立,主流的论述会说这是在民主的背光面,也就是他一直都存在,民粹主义的特点重要可归纳出的有三个特征:区别、泛道德化、真实人民。首先是区别,区别系指作出例如平民与菁英的区别、或依国族主义作出国民与移民(非国民)的区别,简单来说,就是依照社会学上的我群(we
group)/他者(others)的区分方式来进行区别,而这个标准可以是任何一种标准,种族、肤色、经济能力、教育程度等等;泛道德化也就是将特定的模型(例如菁英)是腐化的,又或者移民者是坏的等等,将政治议题予以带入道德场域,让政治的专业被搁置,而人皆有的道德感就转成评价与行动的工具;真实人民则是民粹主义者会使用的用词,也就是民粹主义者会声称自己代表着真实人民(the real
people),这尤其在民主社会中能产生一种佯称的正当性,因为民主社会中的正当性来源正是个体自由意志的选择所托付的政治权力,而在媒体形构我们世界观的这种契合下将使得民粹主义者得以凝聚起一股能量。
而能量的凝聚正是在于道德感情,从道德化的论述中人们得以将自身基于道德感所形成的判断(尤其可能在媒体的簇拥下使得基础事实错误而产生错误的判断结论)成为观念,而在此观念成为认知世界的前设后经过民粹主义者的煽动,观念将成为个体的行动驱力,进而集结出一个可以被动员(mobilized)的群体。而民粹主义的特色正在于它不具有一个核心,反而像是个附合体,故而得以结合于现下政治上光谱上的任何一种主张,左翼、右翼、自由、独裁、共产、私有、福利、放任等等,与其采取实质性的理解,不如就如同韦伯对国家划时代从工具性的角度来理解一般,民먊擗]正是一种在民主社会中的一种政治工具性模式。
在民粹主义中的人民(被统治者)与菁英(统治者)的对立在前述的因素组合之下成型了,人民是被声称大于统治者的,故雅典式的直接民主是被主张更优于现代18世纪末所生成的代议式民主的。然而,确实现代的启蒙我们都会归功劳给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但这本论著中却也同时被解读成专制的书籍,正因为其中所说的人民所集结成的普遍意志(general
will)才是自然状态过渡到政治社会中之社会契约内连结起所有的个体后所形成的集体意志,然而这就像洛克在谈自然状态中的自然法一般,既然众人皆为平等,那么谁才能说他认识了自然法?谁才能说他认识了普遍意志?虽然卢梭认为普遍意志是与众意志(will of all)是不同的,也就是所有人意志的总和并不等于普遍意志的本体,然而他在后段的章节也是妥协性地如此退让。但民粹主义的问题正在于民粹主义者声称他掌握了这普遍意志,而所有人就相信了。
在刑罚的场域中,更可以从历史辩证性的发展来理解,一九七零年是分水岭,在此前将近一世纪是矫正理论(rehabilitation theory)的盛行年代,在这之前因应着科学与实证主义的思潮所由生的这种矫正理念在于屏弃了被认为是过时的正义观念,正义(justice)、应报(desert)、公正(just)都不再重要,因为这被认为是个科学的时代。犯人不是因为做错事而被惩罚,而是因为生了病必须被治疗,自此,犯罪问题变成罪犯问题(crime problems become criminal problems),惩罚变成疗程(punishment becomes
therapy),刑罚不再是以道德为基础的司法判断,而是交由专家决定的治疗方案。然而,矫治理论中诸如不定期刑、强制治疗等措施被批判有把个体去人格化的倾向,最重要的是这些理论所诉诸的“后果”并无从实现,而且从Ulrich Beck的风险概念所造成的不安全感交互著民粹主义的涌起,导致刑罚思潮的转向。
对于一个长时期菁英话语权垄断的场域中而未达期待,随着民粹主义的兴起吸引了各种批评:来自左翼的批评是号称人道的措施却是让国家的权力被包装在美妙的言词下且也不人道;来自右翼的批评则是这些措施不仅耗费了庞大的税金,更且是无效的。起初,这是要让权利(right)回归本位使福利(welfare)退位,让主体再次主体化,而不再被当作是不完整的人(病患),瑕疵(deficient)不再是犯罪的问题,(犯)罪行(为)才是。而因先前专家信誉的破损的导致司法的权威性也降低,在这个阶段中受害人的地位也渐显突出,例如受害者陈述也进入了司法的场域,而씊酼◇涹]道德感情)更直接地流淌进了法庭中,这某种程度上也正是公民社会中民粹主义在法庭中的显现。不过至今,我们也能发现到刑罚中的民粹主义并不是真正地对于犯罪问题的处理,更主要地是在政治生活中恢复因为社会的变迁所造成的分散,并且去凝结成一个共同体,只不过这次并不是所有人都被包括在内,而是只有被宣称有“真实人民”资格的人才有入场券。
有趣的是,矫正理论的提倡者之一李斯特(Franz von Liszt)于“马堡纲领”(Marburger
Programm)是:“特别预防可以由以下三个方式进行:1.透过对犯罪行为人之‘监禁’保护一般社会大众。2.透过刑罚之‘威吓’使犯罪行为人不敢继续犯罪。3.透过对犯罪行为人之‘矫治’使其不会再犯。他认为应将受刑人区分为三种型态,而施加以上三种不同之处遇方式:1.对于威吓无效亦无矫治可能性之习惯犯,施以监禁使其无法再犯罪。2.对于单纯的机会犯施以威吓。3.对于有矫治可能之犯罪行为人施以矫治。”在这里其实就能看见某种区分,区分于无从与社会共处的个体,也就是无法社会化的人,而处遇的方式就是将他们排除于公民社会之外。民粹主义的盛行使
得除像是精神疾病患者所犯下的随机杀人被呼喊着要对其执行死刑,不无荒谬的是几乎各种社会案件从杀人、强盗、强制性交到酒驾都有着执行死刑的呼声,刑罚变得容易了,政治人物也变得容易了,因为相较于其他建设或是社会福利而言,刑罚中的死刑是个能立竿见影且也容易满足人民的“政绩”。
当我们继续任由情绪宣泄、放任野蛮、纵容失序,我们可能失去作为一个人最重要的理性特质,又或者从政治社会退回到自然状态中,人与人之间将不具有联系而只剩下恐惧存乎其间,更糟的是,我们可能被声称掌握了普遍意志的人所瞒骗诱随。历史上有声称掌握了神意的教士迫害过异教徒,今日也有着声称掌握普遍意志的民粹主义在压迫着他者。然而,民粹主义者本身只不过是普遍意志的全影投射(hologram),全影投射并不具有任何实体却只是虚渺的影像,民粹主义正是基于这种幻象在各处排除社会中的成员—罪犯、移民、精神疾病患者。面对着这个民粹时代,我们必
须认知我们所具有的公民身分,我们必须学习去学习成为一个政治社会中的人。虽然这是理想化的,然而理想本身即非现实,而是如同指引现实的灯塔般射出一道光线导引着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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