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维坦》—人造的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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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世纪前的政治哲学探讨的是统治者的品格与德行,经由马基维利的国家理性,加上布丹的主权概念,最后由霍布斯以个人主义式的社会契约建构出的“利维坦”,是现代国家—主权国家的原型,而这个主权国家,即为 Leviathan —利维坦。
霍布斯的哲学思想,是研究事物的“实然”,规范的“应然”则不在研究范畴中,而其对于自然的理解则是基督教式的,也就是上帝意志的创造物,上帝可以改变它,此系相较于希腊哲学的思想中,宇宙秩序却独立于任何意志而存在的思想。其从人性出发,以数学、几何学的机械方式来证成国家的起源,透过设定公理(不证自明)并作出分析推论进而形成理论(此与斯宾诺莎相同),其对于人性的描述是自负、虚荣、贪婪、愚昧、盲妹、眼光短浅、私利的,换句话说,人的理性不是决断式的,而是计算式的,进行决断的是意志。然而,不断追求权力的个体,如何形成共同权
力?答案在人的欲望、激情以及理性:“让每个人能想望和平的激情者即是忧惧死亡;欲求如此的事物乃是安居乐业之生活所必须的也是勤劳而能有所收获的希望。理性建议一种人们得以同意的和平条款。这些条款换句话说可被称之为自然法则。”自然法是自然的秩序的规范性法则,但其系因出自上帝的命令—自我保存—才具有规范性,而这也是笛卡尔式的“暂时性道德法则”(provisional moral code),为了个人安全,对常识见解与世俗道德仍予遵循,自然法在此则是一种为了克服战乱、失序为达和平的“集体的暂时性道德法则”。
自然状态—万人对万人的战争
霍布斯为了政治社会所设定的公理,正是自然状态(State of nature),即其政治理论中的数学性所必然存在的默认,利维坦(Leviathan)的创造必须透由“自然状态”想像才能证成利维坦所具有的政治正当性。自然状态虽有经批评是非事实上的真实历史,但是,自然状态从来仅为理论工具而非作为经验命题而存在,“自然处境的论述方式是一项分析工具,而不是历史叙述工具。”然而,工具也好、思想实验也罢,都无法脱免与现实的关联,1651年出版的《利维坦》是在英国三十年战争中的内战背景下完成的,毕竟若缺乏现实感也将使得创造出绝对统治权力没有必要。
“在人生活在没有公共权力以保持他们的敬畏的时期内,他们处在战争状态中,一个所有人对抗所有人的战争,结果就是所有人对于所有人都是敌人。在这种条件下,无法发展工业,因为成果并不确定,也因此无农耕,无航行也无对于可能从海洋进口的日用品的使用,没有宽敞建筑,没有交通工具,没有对于大地的知识,没有时间观念,没有艺术,没有文字,没有社会,最糟的是无间断的恐惧以及暴死的危险(violent
death)。于是,人的生命,孤独、穷困、肮脏、野蛮且短暂。”这是霍布斯式的自然状态,对于“恐惧”作为其理论建构中的重要元素,其甚至打趣地说母亲在生育时,他也获得了一位名叫恐惧的孪生兄弟。
所谓的恐惧,是“必当‘试图保有或企求某种可欲的状态’,才会有恐惧之由升或恐惧感之乍现。因此,恐惧感乃是一种衍生的情愫,它是对于心之想望的一种内在防卫。”在自然状态中,我们所想望的正是“自我保存”,当我们对此可欲状态有心理预期将被影响时,恐惧感就会萌生,而恐惧感是因此而产生的焦虑与躁动情绪,尤其恐惧并不只使人陷于焦虑,甚至会敦促行动以避免恐惧的实现。也就是说,霍布斯因着现实上对于秩序的渴求,在想像上创造了充满恐惧的自然状态,一个所有人随时有暴死风险的状态,来证成巨灵的正当性。
自然状态中所存在的并非“人民”,而是“众民(Multitude)”,其即便有多数的聚合,但却缺乏同一性,而无法共同行动,也就是意志并不单一,而这些正是自然状态中个体存在的样态。甚至霍布斯有举出例子如当时美洲原住民,以及国与国之间的战争状态,因此对应即自然状态的建构与现实之间的关联,“从这些具体的案例,可以看出霍布斯所设想的自然状态以及杂众,并非某种远古的历史状态,而是现实条件中缺乏政治共同体时的客观环境(自然状态)以及个人境遇(杂众)。”自然状态所描绘的,根据学者所述,是理知与道德的无政府状态,问题不在人缺乏能力똊i行认识或判断,而是缺乏在认识判断结果间选择的判准。
自然状态的认识论困境
换句话说,霍布斯式的自然状态是客观道德标准的欠缺,且人在自然状态中是平等的,无人强壮到足以抵御他人的侵害而无论强弱都有暴死的风险,“是人彼此间最平等与最自由的处境...是一个极端民主的状况。”这是一种“认识论上的困境”,对于同一事物,因着不具有标准以为裁断,而会导致冲突与纷争甚至杀害,而也没有何人该统治的共识,因此,“…霍布斯所谓的平等关系假设事实上是一种“规约”,它所要强调的是人们不应当着眼于“事实上”人与人之间身心能力上的差异,而去争论孰强孰弱,为了达成和平,人们“应当”学习去承认彼此的差异没有想像中大ꄊA然后才会意识到战争状态的可能,也才会愿意进入和平状态…”
关于自然状态的认识论问题,论者认为自然法(Nature law)第2条:“放弃对一切事物的权利—‘当其他人也如此做的时候’。”中,产生了谁来判断是否满足此自然法?人能获得正确理性?等困境,人与人之间如同赛局一般必须判断他人是否有心遵守自然法,故而符合“(工具)理性”的行动是将他人不守法作为判断的前提,以免自身之手法换取自身之毁灭而违背了自我保存的最高目标。且,自然状态的存在并不在于实际的争斗发生,而在于战斗的可能性存在之时,毕竟在自然状态中所有人也具有“自然权(Nature
rights)”,也就是,“但我先前已揭示国家的制度前,每个人有对一切的权利,且做一切为自我保存所必要的;征服,伤害,或杀害任何人,为此目的。而这是所有国家行使惩罚权利的基础。”这也就是人的权力,因死亡是种应避免的罪恶,而自我保存成为应追求的目标而成为权利,以所有手段确保自我保存也成为权利的范围。
由此可知,自然法与自然权利是不同的,前者是上帝对人的约束,而后者则是人类的自由,而自然权利是被自然法所规定,因此逻辑上以自然法为先,又自然法来自于上帝意志,故而自然权利则是上帝的恩赐,于此也预示了利维坦中的统治与自由关系,也是日后古典自由观念的起源。
认识论的困境使得自然法无不作为任何人的行为规范而无实效性,故而,即便是依照正确理性(right reason)来判断,但除自身却无人可参照而无法分辨何谓“正确”,而无法确定是否掌握自然法,尤其自然法的规范性直也有被解释的需要,遑论人会因眼前利益而忘掉和平的利益,总言之,理性本身毋庸置疑地真确,然而人运用理性的能力则可疑,而无人可宣称自身符合理性,此种自然状态的困境只有透过强制力来消解,而这就是主权者意志被创造的契机。
对比于过往社群主义者如亚里斯多德,个人在霍布斯的理论中并非社会性的,而是先于社会而存在的,国家的出现因此并非“自然”,“人造的(Artificial)”,因自然状态是充满怀疑的处境,正因理性地理性地行使权利自我保存才走向残暴的战争状态,而这形成了失序混乱的自然状态。
绝对者的创造:巨灵
也因此,在趋乐避苦的人性驱使下,遵从理性而订立契约将全数权力移转,“每个人都同意将他们为了追求自保而可以为所欲为的自然权利悉数抛弃。人人依据自愿约定的方式迈向这段历程,因此对主权者具有服从的义务。”,创造出单一的人格(个人或少数人所组成),这个人格就是利维坦—国家,其意志绝对、权力万能,并非缔约者,而是契约的结果因此地位高于契约,换句话说,主权的行使不受限制也不被剥夺而为绝对。众人将意志服从于该意志,将判断服从于该判断,法律之源来自于主权者的意志,而利维坦的出现正是为了消除自然状态的悲惨。论者以“保护与服
从”作为理解《利维坦》的基点,“国家之建立虽然剥夺了人在自然状态中绝对的自由,但是臣民相对却得到在国家所制定的法律中所保障的权利;再者,臣民在国家无法保障和平与安全的情况下仍然可以解除对国家之服从义务。因此,霍布斯的“利维坦”是以“保护与服从”做为其建立与运用的原则。”
而我们对于利维坦的理解,可以“秩序(order)”作为核心,因为秩序与安全乃是双面,相对于自然状态的混乱与危险。利维坦的出现正是收拢所有人的判断权力与认识,政治权威凌驾与道德与知识之上,不再透由外于政治的方式予以证成,而仅以“政治—存亡”的理解来证成国家的起源。尤其,秩序的需求也可在人类无论何处所创造出的“神话”所见得,也就是看似任意、无意义、荒诞的神话,但在世界各地都有着类似的创作,这无秩序背后的秩序正彰显出人类心灵中对秩序的需求。
对立于原先对于政治体作为自然产生的国家理论,霍布斯的政治社会形成是人造的,自然则是反政治的,两者作为极点而相对。
“建立抵御外敌以及防免彼此伤害并保证可以生活在自己工艺与收成能培育自身与满意生活的公共权力的唯一方法是将自身所有权力与力量交付给一个人或一群人,这会将所有人的意志减少到单一意志。也就是说去指定一个人或一群人来承担所有人的人格,且所有人认知并且承认自己是那承担他们人格者在虑及和平与安全的行动的授权者,可以说,将所有人的意志屈从于该人的意志,将所有人的判断屈从于该人的判断。这不只是同意,这是透过所有人与所有人的契约(Convenant)一个真正的全体统一,在契约中就像每个人对每个人说:“在你们放弃你们的权利给该人或该렊s人以及授权所有他的行动的条件下,我授权并放弃我统御我自身的权利给该人或该群人。”该统合者就叫做国家(COMMON-WEALTH,拉丁文CIVITAS),这就是那伟大的利维坦(Leviathan)的诞生,或更尊敬的说,那俗世的神(Mortal God)。”
众人意志、判断的屈从,交付由主权者进行判断,这是透过政治上的权威来解决认识论困境的路径,而服从正是为了保护,“霍布斯(Hobbes)说,要让人类再度明白这种‘保护与服从之相依关系’是牢不可破的,它是奠基于对人性诉求、对上帝法则的观察之上的,这是他写《利维坦》(Leviathan)的本来目的(在1651年英文版的结论,页396)。”,利维坦是众人意志让渡后所创造出的政治实体,也就是现代国家的原型,这其中有三个实体,首先是主权者的肉体,其次是其所代表的主权者身分,最末则是主权者的人格(灵)所代表的国家人格。于此也可见得两把剑理论中
,君王具有的灵肉属性同时存在于其身,而这位君王—主权者—国家,即为消灭混乱,创造秩序的绝对者——“意思是说,没有任何原则、事实、甚至于推理正确与否的逻辑规则,对这样一套秩序的妥当性是有意义的。霍布斯从来没有说这类原则、事实、或规则不存在;他也没有说它们在原则上便不可知;他是说任何关于它们的‘认识声称’—包括主权者的—均无法逃脱基于人性的怀疑从而无法摆脱争议的宿命,也就无法取得政治上的效力。主权者颁布的秩序之所以在政治上有效,是因为它乃是循非认识的途径取得妥当性。它可以终结自然状态中的认识无政府状态,己身却
不劳任何认识资讯的支持,也不受任何认识资讯的挑战。这样一套秩序,我们势必要说,它在认识论的意义上乃是‘绝对’的。”。利维坦不是契约缔结者,而是契约的结果,而不受契约的约束,地位更高于协议。
这不仅解决了认识论问题,且也颠倒了政治与秩序的关联,“从前,秩序是政治的架构、权力的来源;现在,权力与政治才是秩序的缔造者。这两者之间关系的转换,彻底改变了政治活动的性格。因为从政治产生秩序,默认了一个关于‘政治’的基本了解:它只能以意志为参考点,而无法诉诸任何客观的标准。可是霍布斯以最清楚的方式告诉我们,如果秩序没有意志之外的来源,那么唯有一个垄断了权力的意志才能带来秩序,因为唯有这样的意志才能构成社会的公共意志。”在其中,并解消了基督教末世的危难,“正如‘基督千年的统治国度’即是‘和平的国度’,‘国家
’也就意味着和平,在主权者身上体现了弥赛亚式的和平,同时意味着千年国度的体现。所以,对霍布斯来说,国家的目的即是不计代价的实现地上的和平,首先即是表现为对死亡的克服。正是源于对‘恐怖末日’的恐惧,国家化解了‘人与人全面战争’的殊死命运,弥赛亚主义的具体精神即是和平的统治,并且只有在绝对的统治权之下和平才有可能。”
造人命令的拟仿
以机械论的方式理解国家是霍布斯的理论进路,霍布斯以机械式地理解国家,而正也符应其对人之唯物观,“创造出利维坦的技艺称作国家(Commonwealth, State, Civitas),即却为人造人(artificial man),虽有为自我保存与防御所意欲的比自然人更大身形与力量;主权是为人造灵魂,给予整个身体生命与活动;行政官与其他司法、执行官员,人造关节;赏罚(绑缚于主权的位置上,每个关节与成员被驱使于完成义务)为如同自然人一般的神经;富有的个体成员为力量;人民安全(salus
populi)为任务;律师,即建议国家所有需要知道的事情,为记忆;平等与法律为人造理性与意志;一致(concord)为健康;叛乱、病疫与内战为死亡。最后,协议与条约,即政体(body politic)最初创造的契约,置放在一起的整体,相似于那命令,或称让我们造人(Let us make man),神再造物时所言。”最重要的是上帝的造人命令,利维坦的诞生如同神在第六天时的命令一般,仿似于上帝的造人命令,这次是以人的意志创造出俗世之神,而利维坦正是《圣经约伯记》中上帝所造的巨大海兽(鲸鱼或鳄鱼)。
政治社会中的利维坦具有自主性格,成为了善恶的裁决者—界定者,界定者的标准成为所有人的标准,而其仅因身为界定者即自我证成,无须道德上的理据—使得道德上的认识困境解消,然而更重要的是无关于道德的现实上政治的秩序的达致,秩序的重要性在于,“秩序其实就是集体生活得以运行的必要条件,没有秩序的社会等于没有社会。”。而同时,创造出利维坦之后,“国民”的身分—具有权利义务关系—才再被创造出,自然状态到政治社会的过渡使得在事理上相同的事物具有了不同的意义,而原先的自然存在也成为了政治存在,因此,造人命令所造出的利维坦,再
造出其中的国民与主权者,而皆获得新生。而这颠倒了《创世纪》,这次,是人造了神。“从日渐衰落的中世纪王国的基础上产生了一种令人惊异的新式政治机器叫做“国家”—这种新奇的政治形态立即在全世界流行起来。它是人类的能力所创造出来的最接近上帝般无限威力的产物。”
“国民”身分—相较于在自然状态中的“杂众”,秩序所代表的是“公共性”的,也就是仅与秩序—公共性有所涉及,始为国家所关心、限制的范围,除开于此,与国家存续无所关联则非利维坦所关怀之处,于是现代的“公、私”领域于焉划分而出,“善恶知识与永生不朽是上帝独有的,利维坦是寿命有限的上帝(Mortal
God),但既然是上帝,就必须继续垄断善恶知识和禁绝有关善恶的议论。虽是被造的人造人,仍奉上帝命令造出全新的主权者与国民,这样的人造人昂然矗立于人群、治国者之上,仅居于全能的主之下,利维坦到此完成造人命令,造出一种不再议论善恶、不再质疑国家作为无可替代之群体生活方式的全新之人,他们的名字叫国民。国民虽仍有自由,但不许作为善恶是非的最高裁判者,一如伊甸园中的亚当和夏娃。自然状态中的人们,则如同被逐出伊甸园的人类祖先!”也因此,利维坦如同再返伊甸园的途径,自然状态中的人如同亚当与夏娃具有善恶判断能力而受到上帝的뼊i难,而社会契约则是让所有的亚当与夏娃的子民重返伊甸园的方式,我们放弃善恶判断的能力,“利维坦是新伊甸园的称呼,国民是新人类的名字,主权者则是管理国民、确保众人绝对服从诫命的代理人。”
私人良知留在非公共领域中,故而在不违反法律—主权者意志下的命令—的情形下,个人便拥有自由,而这正是近代自由观念中消极自由的观念雏形。消极性是霍布斯政治社会建构的特质,消极地离开自然状态、消极地不受国家权力干预、消极地维持秩序而不鼓励公民参与政治—“公开议论价值是众人在自然状态濒临互取毁灭的行动,自毁与自保之对立却也是人性表现的典型。霍布斯相信,为了自保,人们终究会作出正确的抉择。因此,无论在战争状态或利维坦中,公共议论不仅不是人类天性的升华,而是互毁生存机会的愚行。””—希腊时期的美好人生与德行问题,全数
划归为个人良知的私人领域问题。换句话说,异质性作为契约论的默认也是在原子式个人作为契约论基础的必要前提,而这来自文艺复兴的“个体性”价值彰显,透过自主性地同意交付权力而创生主权,这也是统治正当性的来源所在。个人的异质性在进入政治社会后亦将不会改变此元设的人的属性,然而,异质的部分则留待个人内心良知自主判定,故而个人仅需外在服从主权者而无需赞同,内心则非主权者所欲干涉者,此乃自由主义中良心自由与思想自由的发源。
利维坦收拢了所有的意志汇聚为单一,创造了秩序、和平与安全,而契约论中的原子式个人作为基础,臣民对于主权者的服从然同时仍是行动的授权者(author),而君王则是代表(actor),且,“当授权人将权利委托给代理人,前者便不再有权自作主张,而必须服从后者的言行,如同原先服从自己的判断一样,否则就是破坏自然法的背信者;若代理人破坏自然法,其中责任就要归在授权人身上,因为那是得到授权的行为,视同授权人的言行。这种代理人与授权人的关系不只是同意(consent)或协调(concord),‘而是全体真正统一于唯一人格之中’(a real unity
of them all),也就是统一于霍布斯称之为利维坦(Leviathan)和活的上帝(mortal
god)的‘国家’(Commonwealth)。”君权神授是中世纪君主的正当原则,霍布斯所创造的政治哲学新传统正式在与主权者的绝对正当性,国家的政治权威是自我证成的终极来源,无须其他超越性的来源—“主权者的权力是绝对的,不是因为他的某些理知或道德特质可以带来某种超然客观标准,具有不容挑战的权威,例如理性或功效,而是因为他根本便只是以本身的地位作为唯一的理由。”,主权国家的崇高性并非宗教性的,于是政治是去宗教性的神学,且此系来自于人民的自愿同意,“人民摆脱自然状态、进入政治社会的一个意思正是在于他们获得了一套思想及是非的밊郱ゥA以及提供并且执行这些标准的最高统治者。”
若非利维坦的创造,对于秩序的追求,消除了自然状态的混乱失序,建构了政治与道德上的秩序,结合了国家理性、主权与个人主义契约论式,则将无现代国家的灵魂—主权的出现,并同时建构了现代的公私之别,而作为理解“自由(liberty)”概念的起点。上帝造了人,是基督教式对于世界的想像,然而去宗教化的政治,个人主体性的抬头,人作为主体反写了创世纪,我们创造了俗世之神:利维坦。